A. 我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后我的公积金余额会减少吗今后可以在公积金贷款还没还完的情况下将公积金转存吗
如果你每个月应还款3000元,你的公积金的基数是500元,那么你的公积金账户要满13倍,就是500*13=6500,在你的账户满足这么多的时候,你实际应存到还款卡中的金额是2500元,如果不满,你实际存入银行卡的应该是3000元,直至账户满足6500元为止,所以说,账户中超出6500元的余额是可以取出来的,只有那部分可以取出来。
B. 为什么用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帐户里面的金额没有减少
公积金帐户里面的钱是不会减少的,因为还款的帐户与公积金帐户不是同一个帐户,你得往贷款时办理的帐户存月供,缴存第二个月或第三个月后(有的单位要求不一样)到银行打个还款明细,和贷款公证书到单位去提取公积金(12个月的还款额)每年提取一次。如果每月不还款,银行不会自动从你的公积金账户里扣款,并且会影响你的个人信誉度,这样将影响你今后的其他的贷款业务。
C. 公积金贷款,里面余额会不会先扣去
公积金逐月代扣是按照一年12个月代扣的。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除必须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外,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当职工有其他债务缠身时,再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就很大,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作的原则。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D. 我想把公积金贷款余额一下子还清怎么操作法
直接去银行还款,完了在银行开具还款证明就可以了。
E. 每个月还公积金贷款时会减去缴存的公积金吗,比如每月要还1000贷款但有300公积金,还款金额会是700块吗
这个需要把办理公积金冲还贷手续以后才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可以去公积金贷款银行办理“月冲”方式。
当公积金余额大于“月供”,你就不用向卡里打钱。
当公积金余额不足“月供”,你需要向卡里打不足部分,
这时就可能出现你说的情况。
F. 住房公积金第二次贷款要减掉第一次贷款的金额吗
不会。
主要看政策你是不是能够公积金贷款,和你的第一次贷款没有关系的。
望采纳。
G. 公积金贷款,卡里有几万余额,贷款时可以抵消贷款总额么
公积金不能当首富,可以贷款办完之后提取公积金的余额,办理时记得填写两张单子,一张是按月提取,一张是一次性提取(就是提取卡内余额),单位办理公积金的人也应该知道的
H. 公积金余额变少,贷款额度会变低吗
公积金贷款额度是根据你叫公积金的年限以及公积金账户余额的。
北京地区根据月收入、月缴存额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如下:
最高可贷额度=(家庭月收入-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
其中,月收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举个例子:
小王家庭收入每月1万元,要申请贷款30年。北京地区目前的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为1204元,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20元。按照5年以上利率3.25%计算,申请贷款年限30年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为43.52元。
贷款额度=(10000-1204)/43.52=202万元
北京地区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120万,因此原则上,小王家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上海地区购买首套房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夫妻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具体要求如下:
广州
按照月缴存额、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额度=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深圳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受公积金账户余额影响,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公积金账户余额X14倍
同时也要满足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的要求,目前深圳市公积金贷款限额,个人为50万,夫妻为90万。
I. 公积金贷款后账户的金额会有变动吗
公积金贷款后账户的金额不会有变动,除非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住房公积金抵扣还款。
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先办提取,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先办贷款,再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抵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