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之前在银行工作的时候名下一笔贷款出现了不良,给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应该是不能删除了。
关于个人征信记录:
1、由于不知情和其它一些不可抗拒因素(如信用卡遗失被盗刷等),形成不良记录,可让开卡银行提供相关证明。
2、持证明到所在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删除或者更正错误记录。
3、如果自己违约,需要用时间累积来消除不良记录。需要用户在两年之内,一直正常使用该卡,没有不良记录,便会被新的信用记录冲除。但是,恶意的信用透支和贷款污点将很难消除,一般需要六年以上。同时,需要没有任何违约和不良记录才能消除,进行正常透支。
4、不要轻易相信中介,修改征信记录必须通过正规渠道,且修改的只能是与事实不符或者错误的记录。很多“可消除不良记录”的宣传多数是骗局。
5、对于并非恶意拖欠产生的不良记录,最好与发卡行交涉,在信用报告中加注说明,而这种情况下最好不要立即注销信用卡,而是应继续使用两年以上,以便形成良好的信用记录。
㈡ 银行违规放贷应承担什么责任
会承担法律责任
㈢ 银行工作人员违法贷款给自己构成犯罪吗
相当于犯罪,因为这就属于国有资产,私人处置,所以一定构成了,犯罪
㈣ 发放了违规贷款,银行人员犯了什么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㈤ 银行工作人员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贷款已全部收回,检察院是否继续立案追诉
属于犯罪既遂。
㈥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贷款私用能告银行吗
关键问题在于是信用社违规操作还是其个人违规操作,是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我认为你这种方案成功可能性很小,你就是被其个人骗了。
㈦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怎么处理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贷款,你可以向银行投诉,只要工作人员有违规贷款的情况下,那么你都可以投诉工作人员,维护自身的权益。
㈧ 银行工作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公安机关刑拘,为什么要上报纪委
以便于纪委立案查处,在刑案未结案前,纪委可就查明的违纪事实给予当事人党政纪处分(有些案件也存在待刑案结案后再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