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记帐凭证里借方和贷方的余额永远一样吗总帐也是吗
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这是肯定的
当然也有些特殊情况,比如更换发票时的账务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正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正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㈡ 记账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的借贷金额对得上,但余额对不上怎么回事
查询银行利息是否记帐
㈢ 借款合同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不一样是按照哪个计利息
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这涉嫌套路贷,如果被逼凶了,直接去报案,现在正收拾它们呢。
㈣ 为什么消费凭证要大于贷款金额
消费凭证肯定要大于贷款额度,如果你的消费凭证不足的话,他们感觉你的还款能力还有还款意愿可能不是太强,所以说肯定会给你降低贷款金额的,到时候你就贷不了这么高额度了。
㈤ 我的凭证都是一笔笔的录入的为什么余额表借贷方金额不一致
计算机是死的,出现这个问题只能是你录入错误,可以在软件设置选项中,设定凭证录入时借贷方必须一致方可通过,这样可以在录入的当时就发现错误。
㈥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怎么处理
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当事人需进一步举证。
债权凭证上载明的出借金额往往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数额不一致。在此情形下,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存在合理怀疑时,应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首先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以及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已经实写交付的证据,如汇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等。如不存在疑点事实,可以认定出借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应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款项,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的,且出借人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的。
比如债权凭证载明的大部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而其余部分款项以现金交付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人民法院应该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如果出借人不能证明与债权凭证载明数额的差额以现金交付事实的,应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㈦ 账本的余额跟凭证的余额不一样该如何调整
这是不可能的
账本
和凭证
期初余额
一样,发生额一样,余额肯定也会一样的
仔细检查一下,或者是不是你计算账本或凭证是出错了
凭证是用软件的吗,是的话有没有
过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