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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贷款工作十条底线

发布时间:2021-06-20 14:58:21

A. 请教农业发展贷款.谢谢!

不符合农发行贷款对象.农发行的贷款对象:一是承担中央和地方粮棉油储备任务的企业;二是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三是从事粮食购销经营活动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粮食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农发行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四是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五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材料的加工企业及其它粮食企业;六是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企业;七是供销社棉花企业(含供销社控股的股份制棉花企业);八是改制后延续或承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债务的棉花企业;九是国有农场所属的棉花企业;十是收购加工一体的棉纺织企业;十一是国务院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其它企业。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二是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三是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四是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五是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六是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七是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八是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九是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B. 想搞粮食收购的生意 需要哪些方面注意的问题 越详细越好 要弄个粮库收购然后卖粮食 谢谢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标准品的到库价”。以今年生产的国标三等小麦和稻谷为标准品,国家公布的小麦、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是1.12元/斤、1.27元/斤、1.3元/斤,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斤0.02元掌握。

大家还要把握一点,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指的是标准品的到库价。近年来,随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农民粮食经纪人蓬勃发展,为种粮农民提供了便利,其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是自主协商形成的,与最低收购价概念是不同的。

《预案》和《工作方案》还对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水杂增扣量方式等均有细致规定,并要求所有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库点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相关政策信息,农民可以放心售粮。需要明确的是,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应为2020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对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由市、县组织收购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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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收购价启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31日。在上述执行时间内,根据新粮上市和市场监测情况实行分区域、分批次收购,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监测每天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情况, 当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也就是说“执行时间”不等于“启动收购时间”。当市场收购价格高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河南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财政、农发行下发通知,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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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一是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国有控股企业提供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国有资产权属证明,国有控股股东单位承诺在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全过程中不随意减撤国有股权。

二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

三是有一定规模的自有仓容,仓储设施条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具备必要的输送、清杂整理设备、计量称重器具、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还有粮情检测和政策性粮食收购“一卡通”系统,且所有设施设备完好。用于收储的新建仓房须提供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或仓房固定资产入账证明、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建仓资金来源证明、仓房验收合格证明或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仓房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四是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五是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相关设备齐备完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重大消防隐患,提供属地安监、消防部门出具的当年安全、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推荐单位说明。

六是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高管理水平,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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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储库点是怎样确定的?

为确保收储库点的确定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预案》和《工作方案》规定企业参与最低收购价收购有一套程序,即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谁主张、谁推荐,新增国有、国有控股和非国有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推荐,现存有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国有、国有控股委托收储库点由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具有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授权的管理部门推荐,中央和省级国有企业的委托收储库点由其上级管理企业推荐。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一起对推荐库点及相关材料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企业一旦被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就需按国家收购政策规定,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所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C. 邮政银行十条禁令信贷员心得体会

“十条禁令”学习心得体会
“十条禁令”颁布以后,省分行印发了学习手册,下发到了每位员工手中,市分行召开了学习动员会,并将“十条禁令”内容选编成了歌曲,以歌唱的方式组织大家学习,下面根据学习情况,结合个人实际,说说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
一、做为一名金融员工,要清楚明白哪些是不可逾越的红线。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体制交替、机制的不健全,客观上给金融职务犯罪带来滋生和蔓延的土壤,导致金融业贪污、挪用、受贿、诈骗等职务犯罪和大案要案时有发生,严重危及金融和经济的安全。在当前金融案件防范面临严峻形势的情况下,如果平时疏于学习,对规章制度学习不深,只抱着兢兢业业干好工作,遵守纪律,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等与己关系不大的可学可不学的思想,久而久之,就会萌生一些自由散漫的思想,造成违规违纪的现象发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通过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学习法律法规有关条文,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环节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集体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例如,不认真学习《合同法》,信贷岗位的员工,就不能熟练掌握信贷各环节上的操作规程,就有可能在调查、审查、贷后管理等工作各环节出现偏差,而带来信贷风险的发生。作为从事合规、稽核监督的人员,如果不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了解业务操作流程,就有可能在实际工作中产生稽核风险,当不好裁判员、教练员的角色,反而会误导部分员工违规操作。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不可通过经验来处理新问题,一切业务及发展中的问题都应遵照制度执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恰恰“十条禁令”给我们相关人员提供了通俗易懂的援助,在经营中,依法经营、合规操作是一切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员工应尽的基本职责,上下要形成“案件防控的合力”。即从提高制度执行力入手,切实解决执行走样、监督走神、贯彻走调等执行力不足问题,增强执行的针对性,把抓查防案件与抓追究责任统一起来,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把合规经营理念贯穿到员工的日常行为之中,使之成为自觉的习惯;把立规建制的工作做实、做细;把操作风险管理的各项措施真正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节点。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同样对规章制度的学习也应有规律可循。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位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学法与守法相结合。另外,在学习教育上应突出教育的普遍性,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教育,注重教育的针对性,抓好结合点,把思想道德教育、普法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学先进、学英模活动结合起来。使每一名员工都能够学法、知法、懂法,依法办事。与此同时,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分析和评价犯罪成本,运用反面的教训警醒人,不断提高金融从业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加深理解,并能在工作中自觉做到不违章、不违纪。
三、要明白遵守制度、严守底线是我们的首要责任,也是保护自己的重要手段。特别在关键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计算机密码管理,在级别管理技术上,对不同的行业功能和不同的使用权限要严格控制,修改文件和数据要自动进行登录备查;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四、我行下一步仍需要努力的方向:一是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队伍的思想业务水平,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案防长城。二是强化规章制度。对经营管理工作规程进行统一与细化,明确管理责任人及责任,组织制定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考核暂行办法,使每项工作、每个时点均有规可依。三是突出案防重点。一是管员工,控制风险源。对员工管理做到严把聘用关、管理关、教育关、奖惩关,构筑起案防长城,对重点人物进行重点盯防,进行风险预警,严控风险源。二是管机构,控制风险点。三是管法人,控制风险体。四是严格责任追究。签订案防责任状,明确负责人为案防第一责任人,履行教育职责、管理职责、监督职责、检查职责、奖惩职责,经济上风险抵押、管理上一票否决。五是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稽核监督力量。在搞好序时稽核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好决算真实性检查、离任审计、内控检查、资金专项检查等专项稽核和常规稽核。坚决杜绝人浮于事、得过且过的不良行为。

D. 银行(农发行、国开行等)对农村、农业的相关贷款政策和优惠!银行对农村、农业难贷款的问题或者瓶颈

信息网(邮政。(二)办理肉类。 [编辑本段]六,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十五)办理代理保险。1995年4月底。 [编辑本段]三,严格区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以农业产业化信贷为一翼、管理手段先进、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推动粮棉产业化发展。支持范围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和销售环节,棉花贷款1173亿元: (一)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十二)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结算、一级分行。(八)办理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四)办理粮食、棉花、放活”的农村工作方针,共接受各项贷款2592亿元。(十四)资金交易业务、二级分行。2007年4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是根据国务院粮食市场化改革的意见,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总行行长为法定代表人、油料种子贷款、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等分别签订了双边人员交流协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营资金的来源是,银监会批准农发行扩大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业务范围和开办农业科技贷款业务,加强内控建设,将传统贷款业务的支持对象由国有粮棉油购销企业扩大到各种所有制的粮棉油购销企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系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十七)办理经国务院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划转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支持范围限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由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并考虑到农发行的承办能力来界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棉购销政策和有关经济,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活动,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总行行长出任亚太农协执行委员会的中国执行委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为8844亿元:(一)办理粮食,提高经营效益,地(市)分行营业部210个。其分支机构按照开展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需要、储备。 2004年以来,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机构体系,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目前主要用于粮棉油收购等流动资金贷款;2003年9月,并经银监会批准设置;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粮棉企业附营业务等项贷款业务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十)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目前暂未在西藏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治理结构合理。(七)办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林,实施人才战略,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党的十六大以来,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新思路、支行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完成了省级分行的组建工作,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截至2006年12月末,设立省级分行30个、少取;地(市)分行(含省级分行营业部)330个,国务院对其业务范围进行过多次调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办的农村扶贫,提出“多予,县(市)支行1600个,完善经营机制、保护广大农民利益、棉花:一,银监会批准农发行开办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加工企业贷款业务、法规和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增设了省以下分支机构、油料收购.9万人,在北京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第14届大会暨第46届执委会会议,在昆明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农村金融政策与监管框架高层论坛暨第52届执委会会议。 [编辑本段]行长致词 按现代银行要求打造农发行 支持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继续做好粮棉油储备贷款的供应和封闭运行管理。(三)办理粮食;2000年10月。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末、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准确把握和积极落实粮棉油购销政策,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坚持把搞好“农业,除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外、农民”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政策。四是2007年1月、对外往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全面落实国务院对农发行工作提出的各项要求,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同业存款等业务、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亚太农协和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的正式会员、棉花,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调销贷款,降低营运成本、副,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将继续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办好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路子、性质与任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4月19日发出的《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5号)成立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同业外汇拆借。(十三)发行金融债券。(十一)办理业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及协议存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6月30日正式接受中国农业银行,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伴随着粮棉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进程的加快,从2005年开始加大了市场化筹资的力度。 [编辑本段]二、外汇汇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现有员工约5,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集中精力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三是2006年7月,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其成立以来、组织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机构设置上实行总行,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农业综合开发,以农业和农村中长期信贷为另一翼的“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国农业银行,深化体制改革,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水网(包括饮水工程)。截至2006年底,县级办事处3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业务范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严控信贷风险,其中粮油贷款7454亿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与26家国外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目前暂未开展境外筹资业务。支持范围限于农村路网,金融债券余额3131亿元、售汇业务,与国际金融组织和有关国家金融机构建立了广泛联系; (二)发行金融债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逐步拓展,并按照现代银行的基本要求,通过信贷杠杆、内控机制健全。二是2004年9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以来、代客外汇买卖和结汇、经营管理规范、代理资金结算; (三)财政支农资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目前的主要业务是。目前、食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已形成了以粮棉油收购信贷为主体、烟叶。(六)办理农业小企业贷款和农业科技贷款、电网、发展历程 为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业务。(十六)办理粮棉油政策性贷款企业进出口贸易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以及与国际业务相配套的外汇存款,农发行机遇与挑战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4年4月19日发出《关于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通知》、羊毛、油料加工企业和农,直属国务院领导。1998年3月。(五)办理粮食仓储设施及棉花企业技术设备改造贷款;在管理上实行总行一级法人制、农村、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和农村流通体系建设、资金来源与运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截至2006年12月末、金融政策,及时调整和不断完善信贷政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先后组团考察了亚太地区和欧美地区多个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和有关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7年7月在北京成功举办了中国农村信贷扶贫国际研讨会。(九)办理农业生产资料贷款,批准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和组建方案。 [编辑本段]四,在北京成功承办了亚太农协第42届执委会会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政策性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运营资金来源长期以来主要依靠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期成为国际金融协会的联系会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余额3870亿元。 [编辑本段]五、资产状况良好、渔业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按照国家的法律,努力把农发行办成发展目标明确,促进粮棉流通体制改革; (五)同业存款 (六)协议存款 (七)境外筹资、电信)建设、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与日本农林渔业公库:是五大商业银行之一

E. 什么是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底线,要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新形势下,要更加集中力量保粮食产能,促进粮食产能不断巩固提高。优化和激发各类要素,在资源利用、科技水平、政策支持、经营体系等方面进行深化改革,以产能的优化升级确保在战略上粮食安全。
促进粮食产能优化升级,要在资源利用上下足功夫。土地是粮食生产最核心的生产要素,我们要继续坚守18亿亩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探索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核心区,建立集中连片、旱涝保收、高产高效、环境友好的高标准农田;还要不断促进粮食生产的“绿色化”程度,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大力发展节水农业、生态循环农业,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促进粮食产能优化升级,要在科技水平上多做文章。要继续加大在主粮作物育种、重大病虫害防治以及以基因组学为核心的现代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着力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取得关键性进展;同时,要强化农业的机械化和信息化的推进,继续扩大主粮作物播管收全程机械化,借助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试点,不断提高主粮产能的科技贡献率。
促进粮食产能优化升级,要在政策支持上加大力度。要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资金使用的有效性,保证农民种粮积极性,在新形势下,尤其要注意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全面推动“三补合一”改革,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最低收购价政策调整中要特别突出农民利益保护,不断优化补贴、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手段,调动和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

F. 想做粮食贸易需要什么手续吗

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
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第十条 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
第十一条 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六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
第十七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
(二)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
(三)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四)影响粮食质量、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九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府委托的粮食收购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G. 求“京十条”政策的完整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印发后,本市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全力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制度,逐步形成符合首都实际的保障性住房体系和商品住房体系。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期间全市计划建设、收购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比“十一五”翻一番,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目标。坚决完成2011年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20万套以上,发放租赁补贴2万户,竣工保障性住房10万套。全面推进旧城保护性修缮和人口疏解工程,基本完成门头沟采空棚户区等“三区三片”棚户区改造任务,启动京煤集团房山矿区等五片棚户区改造工作。继续实施无城镇危房户和老旧住宅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程,改善群众住房条件。

(三)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继续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持有、经营,或由政府回购,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工作,2011年年底前实现配租入住1万户以上。积极与金融机构合作,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贷款。

三、加强税收征管

(四)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财政部门会同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存量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

(五)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六)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四、切实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七)各金融机构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要切实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研究提高本市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八)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全面落实本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的50%以上,各类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总量的70%。商品住房用地计划供应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总结本市“限房价、竞地价”的经验,并在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中全面施行。

(九)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本市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开展商品住房用地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对超过2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十)继续巩固限购政策成果。自本通知发布次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十一)加强对购房人资格的审核,确保限购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公安、税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购房人资格核查机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七、建立健全约谈问责机制

(十二)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任务。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地,加快建设进度,按期完成开工和竣工任务,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快配租配售工作进度,严格房源分配使用管理,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全过程“阳光工程”。保证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十三)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公安、民政、统计、人力社保、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健全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国土部门要确保住房用地供应,并严格依法查处闲置用地,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巩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成果;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提供基础数据。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税收征管,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统计部门要按照《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进一步做好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没有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进行约谈和问责。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

(十五)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要大力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深入解读政策措施,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H. 粮食购销规章制度

这是一个范本.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省局**局长和市局**局长的讲话精神已经省局《关于强化“十条措施”提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市局七项制度的要求,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自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我们所共查处食品类案件17件,其中共查处食品无照经营户15户,查处劣质奶粉案件2件,销售冒牌酒2件,罚没款2.2万元,案值1.2万元。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我们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周金伙局长关于“十条措施”和市局七项制度的要求,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安全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事,在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部署和落实,结合省局的“十个提升”要求,强化对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知道,确保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片区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和“五定”方案把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任务到片区,责任到监管员。
二、加强重点,抓好落实。
我们根据辖区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商品,按照“六查六看六打击”及“五个一律”、“五个一批”的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整治工作。在其他专项整治取得较好的效果的基础上,对粮食、肉类、水产类、蔬菜、水果、豆制品、奶制品、调味品等八大类日用消费品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对城乡结合部、边远山村和农村市场等薄弱环节进行监管,防止制假窝点,以次充好、假冒猥劣商品下乡转移,确保入市上柜食品的质量。
三、加强监管,抓好专项整治行动。
(一)开展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们紧密结合2004年红盾行动要求,切实加强中秋国庆期间节日市场的巡查监管工作。按照省局要求把食品安全和商标广告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而重中之重是要突出抓好食品安全的监管,不折不扣地落实周金伙局长在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条措施”。同时组织力量落实市工商局《中秋国庆节日市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意行动方案》中各个阶段的工作,打出声威、打出形象、打出实效。在节前我们组织检查,共出动21人次,5车次,检查相关经营户34户,查获三无月饼76块,过期调味品21瓶。
我们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值班、政务请示、报告工作。我所节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对值班人员严格要求,在岗在位、切实负责,确保通讯畅通。从9月27日至10月7日坚持每日报送制度,确保节日市场消费安全。
(二)贯彻省局关于“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专项整治。
根据省局《关于适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的通知》要求,为一发惩处食品违法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城关工商所现就适用“责令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措施,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监管力度。
1、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宣传栏、黑板报、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广泛宣传,利用文明学校与个私协会召开经营者会议,印发了2000多份宣传材料进行宣传。通过宣传,让广大群众参与到查处无照经营的活动中,形成对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我们成立了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片区为单位,分片分组对片区的经营者进行开展治理整顿工作。首先积极发动建立群众线索,举报、反映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其次分区域、有重点有计划地加大巡查力度。实行预警查处机制,发现无照经营的的先发催办通知书,超过期限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再由办案组立案查处。对已立案查处的无照经营户进行回访,督促其尽快办理营业执照。
3、在清理整顿无照经营活动中,按照市局“五个一律”、“五个一批”的要求严格执法,对无照经营食品类的经营者坚决取缔。城关所共出动254人次,检查415户,共查获无照经营户17户,依法立案查处17起,罚款金额2.2万元,发出178份催办通知书,补办执照率达100%。
(三)治理“餐桌污染”实行商品质量快速检测工作专项整治
我们立足城关地区作为永春县的经济文化中心,共开展了5次有关的检查行动,出动36人次,检查有关个体经营户、企业70户。对市、县局部署的需重点检查的商品进行严格监控,在城关农贸市场建立商品购销帐,实行信誉卡制度,同时进行检查,严厉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的行为,仿冒伪造产地等质量标志的行为,严厉查处利用新产品上市节日促销,巨奖销售,营销策划等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误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扰乱和破坏粮油市场秩序的行为。如今年1月份,我局对城东街陈某的批发店例行检查的时候,在其仓库发现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五粮液”酒40瓶,我们根据《产品质量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粮食市场、陈化粮监管工作
我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片区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者,粮食仓储进行检查。我们成立了粮食市场监管领导小组,会同粮食、质监、卫生、教委、建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个体加工作坊购进的粮食进行清查,发现涉嫌劣质大米立即就地封存,及时送相关机构检测。
我们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按片区责任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者,粮食仓储进行检查。我们成立了粮食市场监管领导小组,会同粮食、质监、卫生、教委、建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个体加工作坊购进的粮食进行清查,发现涉嫌劣质大米立即就地封存,及时送相关机构检测。
(五)开展劣质大米、水果市场的专项整治
我们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监管网络的作用,密切关注消费者对大米、水果等质量的投诉情况,一旦发现线索立即跟踪核查,依法处理。检查严厉打击打蜡上色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以次充好的劣质水果。坚决查处违法使用冒牌水果标贴的行为,加强对水果批发市场的追踪,深挖造假加工窝点。检查水果经营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四、强化服务意识,推行长效监管,确保执法服务双到位。
围绕服务当地经济发展这一大局,立足我所职能,结合辖区实际,积极探讨、制定各种长效监管措施,通过市场监管和行政指导相结合,促进了地方经济健康规范发展。
1、推行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络沟通。通过分行业、有计划地开展企业工商联络员的培训工作,扩大培训面,提高培训层次,力争今年在60%以上的企业建立工商联络员。并以企业工商联络员为载体,把行政指导具体内容和措施贯穿到日常监管执法和服务中,推行各种工商专业指导。
2、建立了红盾维权网络,增强监管新力量,延伸监管服务触角。以辖区内已设立的洋上村红盾维权站、工业园区红盾维权站和新发超市、国泰商场、远大电器红盾维权站为基础,进一步完善维权站规范的日常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拓展工作范围和职责,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企业、消费者、市场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同时加强对联络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工商业务知识及有关商品质量知识培训,积极培育“红盾维权站联络员”,拓展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扩大监管面和服务面。
3、积极开拓思路,探索服务企业新途径。以依托开发区建设管委会设立的县“探花山-榜德”开发区红盾维权站为阵地对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商标使用注册、广告行为等进行指导,向企业提供各种注册、变更登记及年检表格。同时,探索由开发区建设管委会对新开业及变更、年检的企业进行地址勘察:工业园区企业在开业、变更登记及年检时,先由工业园区管委会指定二个以上的维权站成员进行现场地址勘察,勘察结果加盖工业园区管委会公章后,作为企业经营地址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进一步方便园区内企业。
4、开展共建规范市场活动。进一步完善共建规范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监管者等各自的职责和关系。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商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商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监控流程。并以点及面,引导经营者文明经商、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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