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② 乡镇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困难问题
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监督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
困难问题:贫困群众的思想认识问题,等、望、靠的思想严重,主动发展产业、民房建设的愿望不强烈,等待观望、依赖思想严重存在;扶贫工作队伍的思想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两项制度有效衔接不够完善,农村低保覆盖面小,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缺乏稳定的救济保障。
(2)乡镇扶贫小额贷款调研工作扩展阅读:
乡镇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
营造出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组建脱贫攻坚政策宣讲团,大张旗鼓,深入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宣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八有一超一受益”、精准扶贫补助和贷款等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的知晓率。
加强督查通报。加强对扶贫工作队员的督查,严格考勤制度,工作责任明确到人,解决工作队员不固定,出人不出力,甚至人员长期无法到位的问题。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工作队的作用。
③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3)乡镇扶贫小额贷款调研工作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④ 农村小额信贷的调查报告的提纲
整贷零还的激励机制 贫困农户每户每年贷款1000~3000元,当年还清,连续承贷3~5年。还款有周还制、旬还制、双周制、半月制、月还制。
这种机制使贫困户产生了一种自觉按期还款的内在压力和动力,使之千方百计寻找增加收入的途径,保证了信贷资金的高回收率和高
回报率。同时,也是一种零钱换整钱、小钱换大钱、老母鸡换大黄牛的好途径。
小组联保的互助机制 小组联保是体现合作性质的基本制度。通过借贷互保,将分散的农民和农户组织起来,更重要的是,在贫困农户没有抵押品、又没有人愿意为其担保的情况下,确立了一种贷款信誉互保的方式。联保小组是由居住相近、产业相关、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5户社员自愿组成,可视具体情况增减至4~7户,小组成员之间签订联保互助合同,实行互帮、互督、互助、互保制度。
中心会议的约束机制 这是扶贫社定期召开的会议,也是2~3个联保小组的共同会议,一般每月开一两次。其主要内容是督促贷款者按期还款,并进行技术培训,交流经验,传递信息等。
三线管理方式
陕西商洛地区的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政府、农业银行、扶贫合作社三方共同管理的方式,称为“三线管理”。三位一体,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政府规划到户 政府制定和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协调各方面关系,引导和指导小额信贷工作。
农行直贷到户 小额信贷的资金由农行投放,农行是扶贫到户资金的法定债权人,基层农行与贫困户直接签订贷款合同,这是小额信贷规范发展的基本保证。
农行小额信贷管理有四个层次:地区分行扶贫开发信贷部、县(市)支行扶贫开发信贷部、营业所扶贫组和派驻乡镇的信贷组。
扶贫社服务到户 商洛地区的扶贫社有五级组织:地区扶贫联社、县(市)扶贫社、乡镇扶贫分社、村扶贫中心和贷户联保小组。
作为小额信贷的中介组织,地、县扶贫社是全民事业单位,经费列财政预算,是党政部门的参谋,是农行的帮手,负责小额信贷的组织管理。
资金双向循环
小额信贷实行资金双向循环运行的办法,就是自上而下地下达计划和发放贷款;自下而上地申报项目、回收贷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问题现在状况:
1994年,小额信贷的GB模式被引入我国农村。起初,只是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②针对我国政1986年开始的农村扶贫贴息贷款计划③中存在的问题④而进行的一种尝试。因其成效显著,1996年受到政府重视,进入以政府扶贫为导向的发展阶段,⑤2000年以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试行并推广小额信贷,我国小额信贷开始进入以正规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发展阶段。⑥目前基本形成了外国援助机构有期限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用扶贫贴息贷款实施的小额信贷项目;专业性NGO的小额信贷项目;政府要求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实施的小额信贷;慈善性或非盈利性的试验性的小额信贷项目等五种模式。
其主要特点和问题可以概括为:
1、所有小额信贷几乎都直接模仿了孟加拉的GB模式,在贫困地区面对贫困农户,一些项目强调了以妇女为对象来实施,但未能有效地与当地实际相结合,一些联保和贷款小组的制度留于形式,在整体上也未形成孟加拉式的小额信贷体系化,而且几乎所有小额信贷计划都是以具有期限性的项目为基础,依赖财政或国内外的援助进行贴息而设计的,没有确立可持续发展宗旨,一旦离开财政或国际援助项目的支持就难以维持,缺乏持续发展能力。虽然,近年来开始注意小额信贷项目的持续发展问题,但还没有任何一个项目能实现金融持续。
2、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一直被作为一种扶贫方式,而非特殊的金融形式看待,缺乏专门针对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的金融政策和法律制度。实践中,国际援助机构和国内NGO是先导,GB模式具有领导地位,政府是主导,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直接实施的小额信贷是主体。政府主导的,由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直接实施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虽然起步晚,但由于具有正规制度保障和合理规章与政策环境的优势,发展很快,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主体。而NGO或其他小额信贷仍处于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和建立制度及方法实验平台的阶段,不仅覆盖面相当窄,而且机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而非央行批准设立,存在合法性和缺少统一规范与有效监管问题,大多游移在金融监管之外。
3、与国际上普遍通过适当提高利率,来排除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的做法不同,我国政府一般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实践中,其实际利率差别很大,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小额信贷大多是贴息或无息的小额贷款,而其逾期90天的拖欠率高达50%~70%。NGO等小额信贷利率高于央行规定利率,但低于农村高利贷,而其还款率一直保持在90% 以上。因此,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小额信贷,在理论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具有金融属性的小额信贷。此外,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资产回报率低,我国最好的小额信贷项目最多只能获得7%~ 9%的资产回报率,远低于国际标准,而政府主导的小额信贷资产回报率则只有2%。
4、政府和农业银行共管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农村信用社和农行以自身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支持下进行的小额信贷,④虽然还贷率较好,但管理和经营水平以及资产质量不高,小额信贷被非小额信贷对象贷款人以各种名义挪用的现象十分普遍。
5、小额信贷机构服务规模小。一是贷款余额规模非常小,虽然,在理论上最高每户可申请3000元,但实际上只有500~800元。二是覆盖范围小,除政府主导的能覆盖所有贫困乡镇外,其他小额信贷一般最多服务10个乡镇,约5000名经常性用户。
中国的农村小额信贷未来前景:
1、必须认识到小额信贷不仅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更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应参照国际经验,统一规范,调整小额信贷机构的认定标准和方式,在提高项目型小额信贷可持续性的基础上,逐步将其转化为机构型小额信贷,以法律形式保证其金融合法性和规范性,并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构造以GB模式为基础的小额信贷体系。
2、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逐步提高NGO小额信贷比重,允许小额信贷机构在法律监管下自由决定利率,取消政府的小额信贷贴息政策,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为其从金融市场获得资金创造条件,发挥扶贫政策的诱导性功能,引导各种小额信贷机构实行商业经营,实现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经营的分工与协调。
3、将贷款支持和技术服务相结合,实现扶贫、高还贷率和机构持续发展三者的协调。为小额信贷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加强交流、合作与人员培训,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