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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10 16:05:01

Ⅰ 房贷将统一转换为LPR定价,是必须转吗有时间限定吗

8月12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五家国有大行同时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方式。

公告同时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相关渠道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1)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扩展阅读

工行详细列出了六类不参与批量转换的贷款:

(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期的贷款;

(二)固定利率贷款;

(三)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经与公积金中心协商不转换的个人住房公转商贴息贷款;

(五)已参考LPR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当前逾期贷款。

Ⅱ 中国银行LPR利率转换在哪里操作

中国银行lpr转换自助渠道申请流程:
1、个人手机银行:登录个人手机银行,点击“贷款”,选择“转换LPR利率”按提示进行申请。​
2、个人网上银行:登录个人网上银行,点击“贷款管理”,选择“利率转换”按提液段谈示进行申请。
3、智能柜台:前往任意网点智能柜台,通过身份证或刷卡进行身份识别,点击“个人贷款与分期”,选择“基准利率转换”按提示操作即可。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闹碰国银行手机燃旦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Ⅲ 璐锋捐浆鎹LPR鏄浠涔堟剰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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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五大行自8月25日起将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LPR

8月12日,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和邮储五家国有大行同时发布公告,将于8月25日起对批量转换范围内的个人住房贷款,按照相关规则统一调整为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定价方式。公告同时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相关渠道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7月20日,交行率先发布公告,于8月21日对尚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统一调整为LPR浮动利率加减点方式。对于已批量转换有异议的交行客户,也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批量转换后利率如何定?

根据央行去年年底发布的公告,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原则上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央行对存量房贷客户给出了两个选择,一个是转为“LPR+加点”浮动利率,即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而且,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根据五大行12日的公告,此次批量转换,是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统一转换为LPR加点形成方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值可为负值,且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利率调整日(重定价日),房贷利率保持不变。在每个利率调整日,贷款利率水平将取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应期限LPR与加点数值之和重新计算确定。

哪些贷款不参与批量转换?

各家银行在公告中也明确了此次批量转换的范围。参与此次批量转换的是,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同时在批量转换日之前还没有进行主动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各银行也列出了不参与此次转换的贷款类型,主要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其中,工行详细列出了六类不参与批量转换的贷款:(一)剩余贷款期限不足一个重定价周期的贷款,即原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日早于下一次重定价日期的贷款;(二)固定利率贷款;(三)公积金个人贷款;(四)经与公积金中心协商不转换的个人住房公转商贴息贷款;(五)已参考LPR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六)当前逾期贷款。

中行的批量转换范围是:在2020年8月24日(含)前尚未办理完成定价基准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不包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军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贴息贷款)。

农行规定,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或已签订合同未发放,且截至2020年8月24日(含),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交行的范围是,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且在8月21日前尚未转换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包括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贴息贷款)。

邮储银行规定的范围是:截至2020年8月25日(不含)尚未在该行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对批量转换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现在离批量转换的统一日期还有一段时间,如果不想转为LPR加点定价方式的客户可以在批量转换前通过手机银行、智能柜员机、贷款经办行等渠道进行自主转换,选择固定利率方式。需要提醒的是,贷款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根据各家银行公告,如果客户参与的是批量转换,之后又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

农行公告称,如客户希望撤销批量转换,保持原合同的定价方式,可通过相关渠道申请办理,但是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根据六大行的公告,对批量转换有异议的客户应可以转为原来的定价方式,并不是必须选择固定利率。

此前有银行人士表示,对于未能在2020年8月31日前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届时银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执行。不过,对于既不同意转为LPR定价,也不选择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央行目前并没有相关细则出台。供图/视觉中国

提示

各大银行对利率调整日规定不一样

北京青年报记者仔细研读六大行的公告,发现他们对于利率调整日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此前,我国大部分存量房贷的重定价周期都是一年,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者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

根据六大行的公告,建行、交行和邮储都规定利率调整周期、利率调整日与原合同保持不变。中行的重定价周期统一转换为12个月,重定价日也与原合同保持不变。农行的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均保持原合同约定不变;对于重定价周期短于1年的贷款,重定价周期调整为1年。

只有工行的重定价日调整为贷款发放日对应日,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上述加点值重新计算确定。如定价基准转换日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相同,则转换日当天不进行重定价,贷款自下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

对于重定价日是在今年9月批量转换完成之后的客户,今年之内就会执行最新的房贷利率;而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或是在此次集中调整之前的批量转换客户,将在明年规定时间进行调整。

举例来说,如果客户的贷款发放日是2010年10月9日,在今年8月26日参与了批量转换,重定价日确定为每年10月9日,则该客户今年10月9日就会变更定价基准,进行第一次重定价,要按照今年9月20日公布的LPR值计算贷款执行利率;如果客户的重定价日为每年6月10日,参与此次批量转化后不变,直到2021年6月10日才进行第一次重定价,到时将以2021年5月的LPR计算实际利率。

本组文/本报记者 程捷

Ⅳ 存量房贷利率开启转换 多家银行发布“切换”细则

去年,央行一则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公告牵动了购房族的心。
按照央行公告,今年3月1日,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就在2月的最后一天,多家银行发布房贷利率切换机制的最新公告,将从3月1日起至8月31日,陆续受理存量浮动利率个人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业务。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银行称将于4月上旬统一开始办理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多家银行发布“切换”细则
从多家银行发布的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公告来看,主要分为几个重点:转换规则、办理渠道和流程。
本次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规则为:转换工作启动后,符合条件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可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与银行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仅可转换一次,转换后不可再次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根据多家银行的通知,由于疫情原因,不少银行主张线上自主操作办理,线上渠道以各家银行通知渠道为准。不过,疫情防控情况稳定或结束后,各家银行也会开放线下办理渠道。
值得一提的是,需要转换的范围不仅只限于个人放贷。
例如,建设银行转换范围中提到,2020年1月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个人消费经营类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个人支农贷款、个人助业贷款等。
农业银行提到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含个人商用房贷款)外的其他个人贷款和对公贷款定价基准转换。
交通银行在公告中表示,对于符合转换条件及在今年8月底以后到期的对公贷款,客户可与客户经理联系,咨询相关办理流程及手续。
事实上,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答记者问时就指出,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固定利率or挂钩LPR
转换有两种方式,一是将以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转换为以LPR为基准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二是转换为固定利率贷款。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
对于购房族,最关心的就是到底是选择固定利率不变,还是选择挂钩LPR?
转换为LPR加点形成的浮动利率: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
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
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等于原合同当前的执行利率水平,利率水平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事实上,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只是定价方式的转换。
太平洋证券证券分析师董春晓指出,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短期内不会下调。人民银行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因而短期内个人按揭利率不会发生变化。
同时,个人商业贷款的特殊安排兼顾“房住不炒”与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稳定。国海证券证券分析师樊磊指出,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机制的改革当然也涉及个人商业住房抵押贷款,但是央行有特殊的安排。具体包括:一是定价不能自由协商,无论是以LPR为基准继续浮动利率,还是转化为固定利率,都将在首个新约定的重新定价日之前和当前的水平保持稳定;此后选择浮动定价的会和LPR5年期利率的升降同步波动。二是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樊磊认为这种安排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本轮房地产调控以来,房贷利率在政策的直接指引下有所上行,可能高于市场化的利率水平。为避免重新协商导致一些房贷利率显著下降冲击地产调控,央行限制了利率定价的空间。另一方面,历史上的一些房贷利率曾经一度是低至贷款基准的七折也曾高到1.3倍,重新定价可能会引发银行和居民就新的利率水平难以达成一致。当前的安排也有助于稳定住房抵押贷款市场。

Ⅵ 重磅!8月25日起,个人房贷统一转为LPR定价

今年3月1日,备受瞩目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正式拉开帷幕。对于有房贷的人来说,可以选择固定利率,也可以选择LPR,LPR会随着市场的利率波动而变化。
按央行规定,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原则上要在8月31日之前完成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
8月12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五家国有大行均发布公告称,将于8月25日起,对符合转换条件但尚未办理转换的存量浮动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批量转换为LPR。

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客户本来就是要转换为LPR,银行统一处理将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如果更青睐固定利率,由于距离银行批量转换为LPR还有10多天时间,可在选择在这个时间段进行操作,或者自动转换后通过手机银行自助转回。

另一家国有银行交通银行则在7月20日就发布了浮动利率房贷定价基准批量转换的公告,于2020年8月21日对尚未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或固定利率的存量浮动利率房贷,统一调整为LPR浮动利率加减点方式。

据记者梳理发现,目前已有多家大中型银行推出存量房贷批量转换。广发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本行房贷自动转换LPR从8月10日到8月20日,客户会收到相关短信,如果不愿意接受转换的话,可以在短信上进行取消。”

银行更倾向于客户选择LPR

按照央行此前通知,LPR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转换。

LPR具体怎么转换?转换规则指出,一是贷款定价统一转换为参考LPR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的浮动利率;二是转换后的贷款加点数值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

多位受访的购房者向记者表示,未来利率下行是大概率的趋势,因此已经选择了LPR转换。但也有部分受访者表示,与动辄20、30年期限的房贷相比,一两年的LPR利率影响有限,应该从中长期角度出发,考虑利率长期变化趋势。

“是否选择LPR,是客户自己选择的,但对于银行而言,会偏向于让客户选择LPR。”一家国有大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比如现在要给一些房贷客户打电话通知是否办理转换,如果是企业贷款,也会和对方商量,要签署自愿协议。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当前利率下降更多是倾向于1年期LPR利率,由于国家政策是保持房地产市场总体平稳,因此5年期以上LPR利率水平下降幅度有限。中长期LPR走势受到经济形势、通胀水平、就业情况、国际收支状况等多因素影响,目前难以预测。

一位银行业内部人士则表示,虽然无法预测未来LPR的具体走势,但市场化利率和总体经济环境息息相关,经济环境好,LPR可能走高,但同时大家还款能力也会增强,反之亦然,因此从抗风险的角度来看,LPR可能更好一些。

Ⅶ 央行解惑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

12月28日讯 据央行网站消息,为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运用,现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存量浮动利率贷款,是指2020年1月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不包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自2020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不得签订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合同。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

三、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外,加点数值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加点数值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与2019年12月发布的相应期限LPR的差值。从转换时点至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不含),执行的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即2019年12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之和。之后,自第一个重定价日起,在每个利率重定价日,利率水平由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与该加点数值重新计算确定。

四、金融机构与客户协商定价基准转换条款时,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重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五、如存量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固定利率,转换后的利率水平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换后利率水平应等于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水平。

六、金融机构应利用官方网站和网点公告、电话、短信、邮件和手机银行等渠道通知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协商约定定价基准转换具体事项,依法合规保障借款人合同权利和消费者权益。

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指导,确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照统一部署,妥善做好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答记者问

1、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公告。目前接近90%的新发放贷款已经参考LPR定价,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仍基于贷款基准利率定价,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利率变化,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为进一步深化LPR改革,人民银行发布了〔2019〕第30号公告,推进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平稳转换。

2、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确定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或转换为固定利率,借款人只有一次选择权,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二是转换工作自2020年3月1日开始,原则上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三是转换后的贷款利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为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转换时点的利率水平应保持不变。

3、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如何从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

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银行应尽快制定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计划,包括系统配套、人员培训等,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官网和网点公告、短信、邮件、手机银行和电话通知等)告知客户,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尽可能以简便易行的方式变更原合同条款。定价基准转换为LPR的,LPR的期限品种依据原合同的借款期限确定,确定后在合同剩余期限内不再调整;加点数值为原合同最近的执行利率与2019年12月LPR的差值(可为负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借贷双方可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和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

同一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在2020年3-8月之间任意时点转换,均根据2019年12月LPR和原执行的利率水平确定加点数值,加点数值不受转换时点的影响,银行和客户可合理分散办理。目前,大多数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重定价周期为1年且重定价日为每年1月1日。以此为例,若某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合同期限20年,剩余期限为8年,原合同约定的利率为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现执行利率为4.9%×(1+10%)=5.39%。2019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为4.8%。如果借贷双方确定在2020年3月30日转换定价基准,且重定价周期仍为1年,重定价日仍为每年1月1日,那么加点幅度应为0.59个百分点(5.39%-4.8%=0.59%)。2020年3月30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利率水平仍是5.39%(4.8%+0.59%)。在此后的第一个重定价日,即2021年1月1日,按照重新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的利率将调整为2020年12月发布的5年期以上LPR+0.59%,此后每年以此类推。

4、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贷款定价基准如何转换?

答:除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可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具体转换条款,包括参考LPR的期限品种、加点数值、重定价周期、重定价日等,或转为固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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