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查询个人银行账户及贷款余额资格的部门有哪些
只有公、检、法,司等执法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才可以查询他人银行账户及贷款金额。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查询他人的银行账户和贷款金额。
⑵ 在银行贷款需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能查出一方各种银行存款余额吗
银行不会去查你们现在的存款额是多少,只会查看你们的征信,提交的一些
资质证明
等。
⑶ 人民银行可以查出个人在哪些银行开设帐户及存款余额吗
查不到的。
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个人征信只能查到你自己的负债情况,也就是说只能查的到你的信用卡,贷款等情况,查询征信方法如下:
1.携带身份证去各地央行的征信中心进行现场查询;
2.通过部分银行ATM机或者网站查询;
3.登录央行征信中心网站,注册并提交申请查询。
征信记录打印:
1.需要拿着身份证原件和一张复印件去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并打印,在北京地区个别银行也推出了自助信用报告查询机;
2.此外,按照现行规定,个人每年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前两次是免费的,查询第三次或以上的每次将收取服务费25元。
征信报告记录了什么:
1.个人征信报告里面记录的主要是最近五年内的贷款、信用卡逾期记录或者准贷记卡透支超过60天的记录;
2.个人信贷记录、公共信息及最近两年征信报告被查询记录的汇总,查询记录一般会显示机构什么原因、通过什么方式、查询的次数等内容,此外还有信贷记录、公共记录和被查询记录等多项内容。
⑷ 向银行贷款是银行可查询到贷款人的哪些个人信息(要具体的,比如:可否查到我储蓄卡里的存款余额)
向银行贷款不只是可以查到你的储蓄卡,而且你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也可以查到还有你的个人信息,贷款是看你的信用度不会查你的存款的。
⑸ 找银行贷款时会曝光自己的存款吗就是银行会去查我别的银行的存款余额吗谢谢
不会。
用户申请银行贷款,银行会查询用户的个人征信报告,不会查询用户的银行存款。
⑹ 银行查询个人征信能不能看到个人帐户余额
不可以。
个人存款帐户余额在征信里是不显示的。并且只记录信用卡记录不记录借记卡记录!
征信报告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以及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与金融机构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6)银行贷款机构可以查个人存款余额扩展阅读:
征信查询方法:
1、通过银行柜台查询
最传统的查询方式莫过于去银行柜台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用户本人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其中,个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的通行证、外国人居留证等证件都属于有效证件。
2、通过自助查询机查询
用户可以携带本人的二代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暂时无法查询),在自助机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过,这种查询方式每个版本仅限查询一次,而且只能用本人办理,无法代办查询。
⑺ 申请住房贷款时银行能不能查询到公民的个人存款情况
申请住房贷款时银行,只能查询在本行的存款情况,其他行无法查询。
办理按揭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3份(如申请人与配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需另附婚姻关系证明)。
2、购房协议书正本。
3、房价30%或以上预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
5、开发商的收款帐号1份。
贷款手续:
首先,到银行了解相关情况;
办理相关带齐以上的资料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然后接受银行的审查,并确定贷款额度;
接下来就可以办理借款合同,且由银行代办保险;
办理产权抵押登记和公证;
最后剩下的就是银行发放贷款,借贷人每月还款和还清本息后的注销登记。
⑻ 哪些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个人银行存款
个人是没有可能的查询到个人银行存款,除非是本人操作。公民储蓄属于个人的秘密和隐私,别人无权向金融部门查询或扣划。
一、有权查询银行存款的部门:
现行法律规定下列11个部门可以依法对个人在银行的存款进行查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审计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公证机关。
有权查询单位存款的有12个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的11个部门都有权查询单位存款。另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因查处已正式立案的违法、违纪案件,也可以查询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
二、有权冻结银行存款的部门:
现行法律仅明确以下7个部门有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海关、税务机关。
三、有权扣划银行存款的部门: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6个部门有权依法扣划银行存款: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军队。
另外,有权冻结、扣划银行存款机关因审理、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执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时,应通知被执行的金融机构自动配合履行,而不能对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采取“强制措施”。
(8)银行贷款机构可以查个人存款余额扩展阅读:
以下针对几个常见情形做具体分析:
(一)对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任何机关都无权进行冻结和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6月11日法释〔1998〕15号)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由于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已合二为一,均为存款准备金。
且除此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人民法院是不能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的。
需要注意的是,第34条还规定;“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此规定是在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前出台的,而1998年人民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除了存款准备金外,再无其他性质的存款,因此,此规定已不能再适用。
人民法院也不能依据此规定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这一点,在司法部门到人民银行以此为依据划拨存款准备金时,人民银行需要对司法机关做耐心的说明。
(二)对封闭贷款,司法部门不能冻结和扣划。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债务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先予执行;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银发〔1999〕261号)第14条规定“司法部门不应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
(三)国库库款不能查冻扣。
国库库款属于国家财政收人,不同于银行存款,司法、行政机关不应将其视为财政机关的可执行财产,对国库库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银函〔1999〕48号)中指出:对国库库款司法机关无权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四)社会保险基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险基金”。
(五)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六)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只能冻结,不得扣划。
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信用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一旦合法成立,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应优先保护债权银行的权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法院对上述保证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
(七)质押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时,不得对已涉质的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内的款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八)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规定:“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九)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客户结算备付金、新股发行验资专用账户资金、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和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扣划的银行存款如下:
1、当证券公司为被执行人时,不得冻结、扣划该证券公司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的资金。当客户为被执行人时,对于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中属于所有客户共有的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
2、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证券公司缴存在登记结算公司的客户结算备付金。
3、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新股发行验资专用帐户中的资金。
4、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