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會計分錄題。急!
36.
借:庫存現金 1 000
貸:銀行存款 1 000
37.
借:銀行存款 200 000
貸:應收票據 200 000
38.
借:固定資產 58 500
貸:銀行存款 58 500
39.
借:其他應收款——於曉龍 2 000
貸:庫存現金 2 000
4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 000
累計折舊 1 000
貸:固定資產 2 000
借:庫存現金 125
貸:固定資產清理 125
借:營業外支出 875
貸:固定資產清理 875
41.
借:管理費用 2 050
貸:其他應收款——於曉龍 2 000
庫存現金 50
42,
借:管理費用 2 860
庫存現金 140
貸:其他應收款——張瑜 3 000
43.
盤虧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益
貸:存貨
處理結果:
借:營業外支出
其他應收款——責任人
貸:待處理財產損益
44.
借:材料采購——冷凝器 6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 370
貸:銀行存款 71 370
45.
借:銀行存款 336 960
貸:主營業務收入——工業冷水機 98 000
主營業務收入——激光冷水機 19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8 960
46.
借:應收賬款——武漢華工集團 1 116 550
其他應收款 800
貸:主營業務收入——工業冷水機 955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2 350
47.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庫存現金
48.
借:庫存現金 113 490
貸:主營業務收入——激光冷水機 97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6 490
49.
借:銀行存款 113 490
貸:庫存現金 113 490
50.
借:管理費用 1 750
貸:銀行存款 1 750
51.
借:製造費用 4 000
貸:銀行存款 4 000
52.
借:製造費用 2 925
貸:銀行存款 2 925
53.
借:應收賬款——北京光電研究所 3 861
貸:主營業務收入——工業壓縮機 1 000
主營業務收入——工業機冷凝器 900
主營業務收入——工業機風機 600
主營業務收入——工業機外殼 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61
54.
借:生產成本
貸:原材料
55.。
借:管理費用 650
貸:庫存現金 650
56.
借:應收賬款——廣州粵華公司 100 000
貸:壞賬准備 100 000
57.
借:其他應收款——陳福 3 000
貸:其他貨幣資金——銀行匯票 3 000
58.
借:材料采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59.
借:原材料
貸:材料采購
60.
借:生產成本——生產一部
生產成本——生產二部
生產成本——生產三部
貸:原材料
61.
借:管理費用 6 600
製造費用 3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 632
貸:應付賬款 11 232
62.
借:生產成本——生產一部
生產成本——生產二部
生產成本——生產三部
貸:低值易耗品——包裝箱
63.
借:財務費用 300
貸:庫存現金 300
64.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准備
這道題真長啊……
2. 被廣州粵華收藏公司騙了5萬多元報警後警方叫我自己處理怎麼辦
發現被騙後第一就是保留所有證據資料,不然回不來,第二,不要浪費時間,時間越長,回來幾率越小第三,短時間內的可以挽回
3. 深圳市粵華升商貿有限公司怎麼樣
深圳市粵華升商貿有限公司是2014-05-27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地址位於深圳市龍華新區觀瀾街道樟坑徑盛通工業園十二棟二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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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按揭不成 買不了房 購房定金該不該退
本報訊 記者張偉寧 通訊員謝文思報道:購買二手房後因當地限購限貸政策不能辦理銀行貸款,從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買方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已經支付的定金是否應該退還?近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二審案件。
2017年年中,張華(化名)經房屋中介公司經理介紹,購買李生(化名)位於珠海市粵華路的房屋,三方簽訂一份《珠海市二手房買賣及居間服務合同》,張華向李生支付定金10萬元。合同簽訂後,由於張華的情況屬於銀行限貸的類型,申請購房按揭貸款沒有獲得審批,交易最終沒有完成。
隨後,張華到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起訴李生及房屋中介公司,提出自己並非房地產行業從業人士,簽約時並不知道珠海的限購政策,由於相信了中介方的介紹,對交易條件存在重大誤解,合同約定的交易條件根本無法達成交易。要求撤銷三方簽署的合同及補充協議,李生返還合同定金10萬元。李生及中介公司答辯稱,三方簽署的合同權利、義務約定明確,自身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不存在任何違約等過錯行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華主張的情況不屬於撤銷合同的法定事由,駁回張華的訴訟請求。張華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張華作為買房人,在購房時有義務對當時房地產限購限貸政策進行了解,並結合自身情況進行判斷。同時,根據張華與中介公司經理的微信聊天記錄可知,張華在購買李生的房屋之前,已對珠海多個住宅小區的多套房源信息進行了了解,因此法院認為,張華有著一定的二手房交易經驗。張華自願簽訂合同,承擔由此帶來的合同權利與義務、責任與風險,因此不構成重大誤解。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牟宏微:《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出於維護交易穩定、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考慮,一般情況下合同訂立後是不能撤銷的,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撤銷合同。是否構成重大誤解,需要結合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條件和當事人的主觀認知水平綜合判斷。
來源:珠海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