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銀行法中,受託支付是什麼意思
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貸款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手,目的是減少了貸款被借款人挪用的風險。
比如:甲公司向乙銀行借款5000萬元用於廠房的建設,並約定對外支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需要乙銀行受託支付,假設,甲公司對外需要支付120萬元購買材料,但是甲公司把這個120萬元分成兩次支付,每次支付60萬元,這樣就是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情況。
B. 公司向銀行貸款,受託支付是什麼意思
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受託支付目前適用的情況是: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
有助於提高商業銀行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管理,可以真正實現貸款管理商業銀行增強貸款風險管理模式從粗放型走向精細化。
(2)公司貸款受託支付金額擴展閱讀
銀行貸款的貸款方式有以下:
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技巧,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 要講究信譽。 要寫好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突出項目特點。 選擇合適的貸款時機。 取得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支持。
1.創業貸款
具有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或已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因創業或再創業提出資金需求申請,經銀行認可有效擔保後而發放的一種專項貸款。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根據個人的資源狀況和償還能力,最高可獲得單筆50萬元的貸款支持。
2.抵押貸款
對於需要創業的人來說,可以靈活地將個人消費貸款用於創業。抵押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70%,貸款最高限額為30萬元。如果創業需要購置沿街商業房,可以擬購房子作抵押,向銀行申請商用房貸款,貸款金額一般不超過擬購商業用房評估價值的60%,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3.小額貸款
根據「凡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持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規定。
C. 受託支付會計分錄怎麼做
可以分成兩筆業務做。
1.從銀行貸款的分錄,根據貸款性質 :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2.支付給供應商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XX單位
貸:銀行存款
希望幫助到你。
D. 貸款受託支付特殊扣劃是什麼意思
貸款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但需要注意的是,貸款受託支付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而關於貸款受託支付時間規定,目前並沒有明確時間,原則上是在貸款發放當天,但不同銀行規定不一樣,要以銀行規定為准。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注意事情:
貸款受託支付一般適用於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因為這種支付方式有助於提高商業銀行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貸款發放的質量,可以真正實現貸款管理從粗放型走向精細化。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貸款支付的過程中銀行發現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出現下降,業務盈利的能力出現下滑時,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E. 哪些貸款需要受託支付
貸款資金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貸款就需要受託支付。
受託支付是貸款資金的一種支付方式,指貸款人(依法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目的是為了減小貸款被挪用的風險。
F. 銀監會受託支付規定
法律分析: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並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後,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五條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
第二十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動資金貸款,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一)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
(二)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
(三)貸款人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
第二十八條 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
第二十九條 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主營業務盈利能力不強、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G. 自主支付和受託支付的區別
受託支付是指貸款每筆資金的使用需要經過銀行的審核,符合貸款用途的方可使用,不符合貸款用途不可以使用。
自主支付是指貸款資金可以由借款人自行使用,無需經過銀行審批,但如果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的話,銀行有權隨時提前清收。
與「自主支付」方式相比,貸款人「受託支付」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在貸款發放前增加了「銀行對貸款資金用途的審核」環節,從而將貸款資金與貸款用途捆綁在一起。這種捆綁將使借款人對貸款資金的「自由」使用受到限制,從而有效解決貸款資金被挪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