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上借貸借了錢,欠了高利貸好多,這屬於詐騙嗎
民間借貸屬於民法范疇當中的合同關系,一方欠錢不還,是違反合同義務的,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高利貸也屬於民間借貸的范疇,一般不屬於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網上貸款沒還屬詐騙擴展閱讀:
案例:
最高法:民間借貸年息超36%部分可追回
昨天上午,一中院召開發布會,對2015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了解讀。新規中,用年利率24%和36%這兩個數字,重新劃定了民間借貸利率和利息的區間紅線,同時,借款涉及刑事案件,債權人仍有方法維權。
焦點1民間借貸劃兩道紅線分三區間
年利率未超24%屬於「司法保護區」,超過36%部分屬於「無效區」不受保護
【案例】昨天上午,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實施後審結的第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一中院開庭審理,案件中涉及利息保護標準的范圍問題。
2011年,石先生夫婦向王先生借款8萬元,雙方約定的借款年利率為24%,一審法院判決債務人償還借款後,債務人認為利息約定過高並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終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認可年利率24%的合理性。
【解讀】
年利率24%算不算高利貸?為何法院認可這個年利率的合理性?
一中院曾在2013年發布調研結果,稱在民間借貸案件中,高利貸現象普遍,且手段、形式隱蔽多樣。調查數據顯示,此類案件約定的年利率從12%到36%不等,甚至出現120%的高額利息,與此同時,出借人要求支付的逾期利率、違約金比例也逐年增加。
而此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保護范圍,對於已經償還的高額利息,借款人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
據新的司法解釋,有了新規定:「借貸雙方約定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中院民三庭庭長錢俊清解讀稱,上述規定為民間借貸利率劃定了兩道界線,設置了三個區間:
第一,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二,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
第三,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序、國家強制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債權人亦不得要求返還。
焦點2借款涉及刑案債主仍可追討
涉及非法集資等案件時借款合同仍有效,封堵躲債、賴賬漏洞
【案例】李某經文某介紹並擔保,以年利率20%借給張某10萬元,但此後張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並被法院判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隨後,李某起訴,要求作為保證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償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法院在審理後認定,兩份借款合同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為,應屬於無效合同,文某與李某之間的保證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亦屬無效,故對於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解讀】
2013年,一中院曾發布消息稱,5%的民間借貸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的案件,《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出台之前,法院的審理思路更多地傾向於由於借貸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貸合同無效,作為擔保合同的從合同亦無效。
由此,擔保人不用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約定的利率還款,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諸多因為躲債、賴賬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張自己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怪現狀。
而在2015年新的司法解釋規定中,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相關法院表示,此舉對出借人權益起到了保護作用。
民間借貸年利率區間圖示
「司法保護區」
對於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間借貸利息屬於「司法保護區」,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自然債務區」
對於當事人約定的年利率為24%到36%之間的部分屬於「自然債務區」,即這部分利息為自然之債,不得經由訴訟程序、國家強制力得以執行。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的,債權人亦不得要求返還。
「無效區」
對於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利息,其超出部分屬於「無效區」,法院將對超出部分的約定認定為無效,即便債務人已經償還亦可請求債權人予以返還。
⑵ 在網貸平台上借錢,逾期不還,是否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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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網貸一直不還,收到簡訊說是貸款詐騙罪,是真的嗎
前言:小編在網路上看到了有網友反映了這樣一個事情,自己在網上有一些網貸沒有按期償還,收到了簡訊說自己已經涉嫌了貸款詐騙罪,這件事情是真的嗎?
如果自己遭受了這種信息轟炸已經很長時間了,而且也已經對當事人的生活或者是工作帶來了嚴重的影響,你可以選擇向當地的有關公安機關進行報案,讓公安機關進行受理對這件事情做相應的處理,當然與此同時你也應該按期償還這筆貸款。
⑷ 在網貸上貸款逾期未還,屬於犯詐騙罪嗎
如果時間長了就是
⑸ 用自己的身份證辦的網上貸款沒有還算不算詐騙
如在招行貸款,未按時歸還(扣款日當天未足額扣款),即會產生逾期記錄,由央行統一記錄到徵信系統,因後續再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等業務時,均需審核信用情況,建議保持良好的還款記錄(具體審核之後是否會有影響,請與辦理後續業務的經辦機構確認)。
長期不歸還可能會觸犯刑法,銀行會保留追訴的權利。
⑹ 貸款不還屬不屬於詐騙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即屬於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6)網上貸款沒還屬詐騙擴展閱讀:
案例:貸款不用還也有人信鎮江揚中警方破獲貸款詐騙案
我們自己建立了一個平台,在我們這個平台上貸款,不但不要利息,連本金都不用還。」如果聽到這樣的廣告,你會心動嗎?昨天,記者獲悉,揚中警方成功破獲一起貸款詐騙案。
看似簡單的陷阱,卻有十幾個人在短短的8天內找到騙子團伙,想借這「不用還」的貸款,其中4人被騙8000元。
據警方介紹,今年6月底,騙子團伙中的文某(女)得知揚中的一個朋友缺錢想要貸款,於是便聯繫到了數年前認識並一直在做貸款業務的朱某和張某。
7月1日晚文某等三人來到揚中,找了一家賓館住下並合計著靠貸款騙錢。文某負責拉「客戶」,張某負責登記「客戶」個人信息,朱某負責在「客戶」的手機上下載軟體並貸款。
在文某揚中朋友的介紹下,很快就有「客戶」上門了。3日下午,一個50多歲的「客戶」袁女士找到他們,想用他們「不用還貸款」的平台買一部手機。
於是朱某便使用袁女士的個人信息在正規的購物網站平台注冊並零首付購買了一部價值5288元的手機,並騙她買手機貸款的錢不用還,但是需要交2000元的「平台手續費」給他們。
7日上午,袁女士拿著騙子團伙在購物平台幫她購買的手機,來交約定好的2000元「平台手續費」。嘗到了「甜頭」的袁女士還帶來了她的朋友。
這一次,騙子團伙又找了某個快速貸款APP平台,用受害人的個人信息給她們每人辦理了3000元的貸款,並收取了每人1500元的「平台手續費」。並叮囑她們,如果有人打電話催還貸款,不用理會就行。如法炮製,文某等人順利騙取了4名受害人共計8000元。
8日上午,正當文某等三人打算離開揚中逃之夭夭,不料卻在市區某賓館門口被揚中城東派出所民警一舉抓獲。目前,文某、張某、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⑺ 銀行貸款沒還,構成詐騙罪嗎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貸款詐騙罪,要根據具體情節刑事責任;對於貸款到期因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償還,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認定,而應按借貸糾紛處理。
貸款詐騙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如下 :
第一,如果已經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嚴重履約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果無法履約的原因形成於獲得貸款以後,或者行為人對根本無法履約這一點並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貸款詐騙,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第二,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後,是否積極將貸款用於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後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於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欺詐貸款的故意,不應以詐騙論處。
第三,要看行為人於貸款到期後是否積極設法償還。如果行為人僅僅口頭上承認欠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准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
第四,將這些因素綜合起來考慮,才能得出正確結論。因為貸款詐騙犯罪與一般借貸民事糾紛之間的根本區別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出於騙取他人財產的目的,而這一目的又必然通過一定行為表現出來。
貸款詐騙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