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會不會認可一家分公司作為借款主體
通常是不認可的。除非經過總公司的書面授權,因為分公司沒有章程,沒有權利對外借款,就需要總公司先給他權利。另外,要是公司實力一般,即使有授權,銀行也很可能不接受分公司的貸款申請。
❷ 分公司能不能作為會計主體
可以。
會計主體是指會計工作為其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會計主體為日常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會計主體不同於法律主體。一般來講,法律主體必然是一個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
例如,在企業集團的情況下,一個母公司擁有若干個子公司,企業集團在母公司的統一領導下開展經營活動。母子公司雖然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母子公司分別也是會計主體),但為了全面的反映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就有必要將這個企業集團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此處的企業集團不是一個法律主體)。
又如,獨立核算的生產車間、銷售部門等也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來反映其財務狀況,但它們都不是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之進行探討,有助於會計學界從更高層次理解和把握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討論和研究經濟方面的問題。
企業要成為真正的會計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的財產權。而現代公司制度滿足了這一點。現代公司制度可以從不同側面來描述,其中一個重要特徵就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制度至少包括三項內容:①法人財產的形成制度或會計學上所說資本金制度。在投資者依法將其資金投入公司之後,這部分資金就與投資者的其它財產相區別,投資者不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資金,也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所有投資者注入公司的資金加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負債所形成的資產,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②法人對其財產的權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對法人財產行使各項權利如財產的支配權、使用權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③投資者對公司法人財產及其權利的制約機制: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礎。這是因為:①如果公司沒有必要的財產,公司就不具備法人條件;②如果公司對其法人財產不具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可能成為民法關系的主體;③如果公司沒有法人財產權利,公司就不可能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在這里,會計主體實際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同義語,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在現代公司制度上達到完美的統一。
納稅主體就是納稅人
納稅人又稱納稅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納稅人的規定解決了對誰征稅,即誰該交稅的問題。現代稅收制度中,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法律上成為權利與義務主體的普通人,自然人以個人身份來承擔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是現代經濟法律制度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一個法人的確立就意味著它與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的關系確定了,它就要服從現行的制度,否則就是違法。從稅收角度來看,法人必須承擔納稅的義務,以其自己的名義納稅,否則也會受到各種處罰.
稅法作為公法的一個典型代表,與民商法等私法存在著明顯的不同。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因其依據稅法確定,因而是公法上的一種金錢債務。
作為金錢債務,納稅義務與民商法上的金錢債務有一定的共性;但作為公法上的債務或稱「稅收債務」,它又與私法上的債務有很大不同。其差異尤其表現在:第一,納稅義務是法定債務,僅能依法律規定來確定,而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或意思表示來決定;第二,納稅義務的履行只能依強行法之規定,一般不能像私法債務那樣依當事。人的主觀意願進行和解;第三,涉及納稅義務的爭議,須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來解決,一般不能通過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來化解。
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於在稅收征管實踐中處理相關問題很有意義。特別是有利於增強納稅義務的剛性。事實上,依據稅法確定的納稅義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應當對納稅人具有確定力、約束力和執行力。強調納稅義務的法律效力,有利於提高稅收執法活動的效率,有利於促進納稅義務的履行。
此外。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還與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有關。對於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曾經有「權力說」和「債務說」兩種理論。其中,「權力說」是德國行政法學的奠基人奧托?梅耶(OnoMayer)所力倡的,它強調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的權力服從關系,認為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存在與否,只有經過征稅主體的「課稅處分」才能確定,從而說明徵稅機關行政權力的重要性。與「權力說」不同,「債務說」是德國法學家阿爾伯特?亨澤爾(AlbertHensel)所倡導的,他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請求納稅人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公法上的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強凋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成立與否,並不是由征稅機關的「課稅處分」來決定,而是應依據是否滿足稅法規定的「課稅要素」(或稱「課稅要件」、「稅收要件」)來決定。該理論與德國1919年的《稅法通則》的精神是一致的。
其實。對於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很難一概而論。若能區分稅收關系的不同階段和環節,也許有助於深化相關認識。事實上,稅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並非同質,而是可以分為稅收體制關系和稅收征納關系。在稅收征納關系中,又可進-步分為稅收征納實體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上述的稅收體制關系和稅收征納程序關系,的確具有一定的權力服從性質。因而「權力說」的某些解釋也存在著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稅收征納實體關系中,又確實更側重於稅收債務的履行;並且,納稅義務是否成立,並非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而是需要依據稅法所規定的「課稅要素」來具體加以確定,從而使「債務說」又更有解釋力。因此,針對稅法所調整的復雜社會關系,確有必要作出具體區分,以針對具體階段的社會關系,來確定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
基於上述考慮,可以認為,由於納稅義務是屬於稅收征納實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因而用「債務說」來解釋是更為合適的。這也是前面把納稅義務定位為公法上的金錢債務的重要理由。事實上,在日本、韓國等一些國家的立法上,已經把這種納稅義務直接規定為稅收債務或金錢債務。
明確納稅義務的上述性質,對於稅收征管很重要。它使稅收征管的目標更加明晰,也使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關系更加協調,從而有利於形成國家與納稅人之間良好的稅收互動關系,有利於改進征納雙方之間的博弈。
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不完全對等,法律主體可作為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獨立的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支盈虧並編制會計報表,因此可以作為會計主體,會計主體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有獨立的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收支、盈虧並編制會計報表,如果一個會計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則不是法律主體。
會計主體是會計信息反映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法律主體是法律上承認的可以獨立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的個體,也可以稱為法人。從概念上講,會計主體的內涵要廣,即會計主體包容法律主體。
法律主體往往是會計主體,任何一個法人都要按規定開展會計核算。在過去的教材中,曾經提及「法律主體必然是會計主體」,但由於法律主體在概念上包含了無需建賬核算的自然人,其後教材也就作出了相應的修訂。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比如,企業集團、內部銷售部門和生產車間均可以作為一個會計主體核算,但它們不是法人。
❸ (一)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能否成為借款人問題
2003年修訂的《商業銀行法》並未規定借款人的主體資格。1996年的《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該條規定,借款人可以為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或中國自然人。分公司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並非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署合同文件。《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見,並非只有自然人或者法人才能簽署經濟合同。一般來說,分公司應當在總公司授權范圍內從事相應的經濟活動,分公司的經營范圍可以視為總公司對分公司能以自己名義從事行為的概括授權。鑒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通常不包括申請貸款,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若要以自己的名義簽署貸款等合同文件,必須取得該企業法人的事先特別授權或者事後追認。 (二)關於企業法人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 《擔保法》第十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該條規定同時限制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作為保證人,但對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規定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法人書面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所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是由企業法人依法設立的,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對外從事經營活動,但其民事責任由企業法人承擔的經濟組織。實踐中,常見的企業法人分之機構有分廠、分公司、營業部、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司法實踐中,判斷的標准主要是根據營業執照的登記記載,登記為企業法人的,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僅領取營業執照,未登記為法人的,為分支機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同於企業的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是企業法人的內設機構,並未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常見的如企業的部門、車間、科室等。企業法人職能部門一概不能對外提供保證。 (三)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何為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予以明確。即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從以上規定可見,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訴訟。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作為訴訟主體時是否應當追加企業法人為共同被告問題,《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為他人提供保證的,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糾紛案件中可以將該企業法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除外。 (四)關於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承擔問題 《公司法》(2005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該條規定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應當已十分明確。但在理論上,有一種觀點認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其具有自己經營管理的財產,可以相對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故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保證責任應先由該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不足時再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實踐中也可能出現類似的判例。
❹ 請問 分公司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嗎
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國家。其中其他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法律活動的主體(如分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
❺ 分公司可以申請貸款嗎
不可以。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5)分公司能不能作為貸款主體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貸款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三、已開立基本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
四、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五、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六、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第十八條
借款人的權利:
一、可以自主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並依條件取得貸款;
二、有權按合同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
三、有權拒絕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條件;
四、有權向貸款人的上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映、舉報有關情況;
五、在徵得貸款人同意後,有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
❻ 企業的分公司可以做為貸款主體在銀行貸款嗎
借款單位必須具備的幾項基本條件: 1、 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 2、 實行獨立經濟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企業有獨立從事生產、商品流通和其他經營活動的權力,有獨立的經營資金、獨立的財務計劃與會計報表,依靠本身的收入來補償支出,獨立地計劃盈虧,獨立對外簽訂購銷合同; 3、 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4、 遵守政策法令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5、 產品有市場; 6、 生產經營要有效益; 7、 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 8、 恪守信用等十餘項內容。 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即原應付貸款本金及利息已償還,沒有償還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2、 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年檢手續; 3、 資產負債率符合銀行的要求等等。 申請貸款情況說明書 要求填寫兩份,加蓋公司公章,提供法人的人名章以及法人委託他全權辦理貸款手續的委託書,企業法人的概況
❼ 請問銀行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是否能作為貸款主體急
可以。這就像連鎖超市分店也不具備法人資格,照樣可以賣東西一樣。但具體某一網點需要看營業執照上是否有貸款這一項。
❽ 分公司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嗎
分公司因不具備獨立財產而不具備,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❾ 分公司可以貸款嗎都需要什麼手續
不可以,必須要總公司授權才可以辦理,公司辦理貸款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基本資料:
1、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2、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簡介、法定代表人簡介;
4、貸款卡復印件;
5、近三年及最近兩期的財務報表(含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二、其他補充資料:
1、貸款申請報告;
2、董事會決議;
3、用款及還款計劃。
4、法人代碼證書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5、企業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復印件;
6、公司章程、合作協議復印件;
7、注冊資金驗資報告;
8、用戶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9、銀行基本結算戶內本年度最近3-5個月份的銀行存款對賬單及完稅憑證;
10、企業及主要產品技術專利技術、獲獎證書、質量管理證書等;
11、近三年及最近兩期的財務報表(含審計報告)、現金流量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情況說明書
12、固定資產、應收/付款、貨存明細表;
13、產品購銷合同復印件、最近3-5個月出倉單;
14、有關租賃合同,最近3-5個月水、電費單(復印件);
15、抵(質)押物的權屬證明材料(如房產、設備、車輛);
16、授權經辦人授權書及身份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