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向銀行貸款會計分錄
貸款時候是借銀行存款,貸長期借款/短期借款,轉到那個公司就借其他應付款,貸銀行存款,以現金給你們就借現金,貸其他應收款
㈡ 公司貸款會計分錄,及還利息分錄
如果是金融類企業,那這利息作為營業收入核算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
如果單位是非金融企業,那這利息可以直接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外借,一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如果是貸款,可以沖減利息支出,記入財務費用。
1、公司收到銀行借款: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短期借款)
2、公司還貸款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
長期借款一般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研發無形資產等,
(1)長期借款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當按以下原則計人有關成本、費用: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管理費用;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的,如果長期借款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等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資產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數應當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等相關資產成本;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規定不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2)賬務處理方法為借記「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科目。
㈢ 公司與銀行貸款會計分錄
企業向銀行貸款,根據借款年限的長短來判斷是短期借款還是長期借款。三年以內的都可以劃分為短期借款,三年以上的計入長期借款。
企業收到現金,根據借款年限,編寫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短(長)期借款 ---銀行貸款
㈣ 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會計處理
收到貸款時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每月還款和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借:長期貸款
貸:銀行存款
(4)向公司貸款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㈤ 公司向公司借款應如何做分錄
和正常向銀行借款的分錄是查不多的,當然也有差別。
1、借款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X公司
2、還款的時候 借:其他應付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
3、如果有利息,根據借款的用途,計財務費用或在建工程等相應的科目 借:財務費用(在建工程)-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
有幾點要注意的是:
1、借款利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超過部分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候扣除
2、借款利息的支出必須有稅務發票,因為這是一種金融服務,沒有發票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扣除
3、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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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公司向銀行貸款如何做會計分錄
短期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長期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㈦ 公司的法人向公司借款的會計分錄怎麼寫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3、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應交個人所得稅
4、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