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東方雲影新聞關於西鄉通匯小額貸款公司的新聞在哪裡看到
西鄉縣通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西鄉縣城北街道辦事處漢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賈興元,公司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晶,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冀世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西鄉縣。
被告:楊永彩(冀世國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西鄉縣。
冀世國、楊永彩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魏廷清,西鄉縣高川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安發,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西鄉縣。
被告:冀世芬(徐安發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陝西省西鄉縣。
徐安發、冀世芬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馮力(徐安發、冀世芬義子),住西鄉縣茶鎮老漁壩社區*組。
審理經過
原告西鄉縣通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通匯小額貸款公司)與被告冀世國、楊永彩、徐安發、冀世芬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5月7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西鄉縣通匯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委託訴訟代理人李晶、被告冀世國、楊永彩委託訴訟代理人魏廷清及徐安發、冀世芬委託訴訟代理人馮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通匯小額貸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冀世國、楊永彩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月利率20‰,從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之後利息利隨本清;2、由被告徐安發、冀世芬對以上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事實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國、楊永彩夫婦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原告申請貸款100000元。經審查後,原告同意給其發放貸款並於同日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100000元,期限6個月,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借款月利率30‰。被告徐安發、冀世芬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與原告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期限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如借款展期則為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借款到期後,被告無力償還,經原告多次督促,原、被告分別於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簽訂了展期協議,將還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5月27日。展期屆滿後,原告多次督促被告還款未果。到目前為止,被告將利息付至2014年12月27日,本金未付。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提交以下證據:1、借款申請表、貸款借據、個人借款合同;2、清息明細清單;3、貸款發放憑證及轉賬匯款回單復印件;4、冀世國、楊永彩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5、徐安發、冀世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6、保證擔保聲明及保證擔保合同;7、借款展期協議書五份。
被告辯稱
被告冀世國、楊永彩辯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實,但借款到期後,借貸雙方五次簽訂展期協議,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對此,造成了借款人對使用期限的誤解,導致借款至今未還,原告負有一定責任。原告屬於金融機構,但在計算借款利息時,按照民間借貸計息,利率高出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數倍,兩年內共收回利息77000元,涉嫌高利貸行為。原告在貸款當日即收回利息9000元,貸款後向被告冀世國收取五次賬戶費共計1000元沒有依據。目前冀世國在外投資生意,資金無法抽回、債權無法實現,經濟困難,暫時無力償還借款。冀世國、楊永彩將在兩年內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被告徐安發、冀世芬辯稱,冀世國、楊永彩向原告借款由徐安發、冀世芬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是事實。但被告冀世芬未在借款展期協議上簽字,已於原借款到期滿兩年之日後免除保證責任。徐安發在每次借款到期時,都積極督促借款人還本清息,也盡到了擔保人應盡的責任。
本院查明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經批准在西鄉縣境內經營小額人民幣貸款業務。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國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請。同日,原告與被告冀世國、楊永彩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短期借款按固定利率執行,月利率30‰,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結息方式為按季結息。還款方式為到期後一次性歸還。借款人要求展期的,經貸款人審查同意並簽訂展期協議後借款展期。展期利率按累計期限檔次確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時歸還的,自逾期次日起計收罰息,罰息利率為該合同執行利率上浮50%。同時,被告徐安發、冀世芬與原告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如借款展期,則為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簽訂當日,被告冀世國、楊永彩向原告出具了借據,原告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冀世國、楊永彩發放貸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後,被告冀世國因資金不足,與原告分別於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簽訂了展期協議,將借款期限延長至2016年5月27日。被告徐安發在上述除2013年11月26日之外的四次展期協議上簽字及捺印繼續提供擔保。被告冀世芬未在展期協議上簽字。原告向被告發放貸款後,於2012年11月28日即貸款發放當日向被告冀世國收取利息9000元。此後,被告冀世國又分十次向原告清息68000元,共計支付原告利息77000元,按100000本金計算已將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27日。貸款展期期限屆滿後,各被告未向原告還本付息。另外,從借款發放當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分五次向被告冀世國收取賬戶費共計1000元。
⑵ 衡東湘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衡東湘匯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成立於2012年2月28日,位於衡東縣城關鎮文明西路外灘一號1#樓2#樓106-109號,注冊資金5000萬元,是衡東縣的一家小額貸款公司有限。
法定代表人:尹健
成立時間:2012-02-28
注冊資本:5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30424000010555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衡東縣城關鎮文明西路外灘一號1#樓2#樓106-109號
⑶ 小額貸款公司如果對方讓你給對方的財務卡上匯款才能證明你是否有還款能力是真的嗎
騙人的,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就是個坑。
有沒有還款能力,絕不會從匯款就能看得出來的,應從多方面進行分析考察的評價,如果只是讓你匯款,那錢一定是有去無回。
⑷ 為什麼就沒有人管呢,以貸款名義去騙什麼騙北京匯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也太缺得了吧,以網路詐騙,
哎 已經不有什麼希望了 謊話連篇的
⑸ 西安市匯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貸款平台名不符實,挖坑坑人,只收高額費用,不放款,怎麼辦
你好,如果小額貸款公司只收高額的費用卻不放款的情況下,那麼你可以向銀監會反映情況,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要回自己的費用。
⑹ 匯商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可信么要先交900元的三個月的利息 有沒有比較可靠的無擔保小額貸款
您自己在選擇貸款機構的時候要小心,注意區分非法機構
一、看利率,如果比同期基準利率高出4倍以上就屬於非法的
二、看放款前是否收費,如果以各種手續費,利息名義收費遲遲不放款十有八九有問題
三、匯款交利息、放款前各種理由收費、利率過高、不簽任何合同等等其他可疑跡象
四、一些比較新的騙術,例如開通電話銀行或者是手機銀行,利用默認密碼漏洞等來騙取錢財
如果您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沒有不良的逾期還款記錄,可以申請個人信用貸款一般要求提供身份證、工作和收入證明、居住證明(租房也可以)。具體額度根據你的月收入來計算的,一般是你月收入的4-8倍不超過10倍。利息是根據銀行所制定的基準利率上浮些的。一般貸款的年限有6個月,1年、2年、3年最多不超過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