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惡意騙貸立案標准:本人欠銀行 24萬無力償還,應負什麼刑事責任
詐騙二十四萬元,詐騙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⑵ 惡意騙貸2.5萬被起訴會坐牢嗎
這種行為涉嫌了貸款詐騙罪,且數額2.5萬元超過了立案追訴1萬元的起點標准,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具有從輕情情或適用緩刑的情節或可以判緩。
《刑法》第193條規定,【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犯罪主體限於自然人,單位實施的即使以佔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也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然而,現實中常有個人利用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公司獨立法人人格成為一些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最典型的是使用虛報注冊資本等欺詐手段騙取公司注冊登記後,又利用該公司名義進行貸款詐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
最高人民法院又於2001年1月1日下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該紀要作為指導性文件明確列舉了幾種情形,諸如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新聞鏈接:惡意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新聞晨報 記者:李曉明
晨報訊一場看上去簡單的借款糾紛,竟然引出背後一場精心設計的騙局。為騙取銀行貸款,張某表面上通過房屋中介將二手房「賣」給他人,實際上卻並未將戶口遷出,而是與「買方」私下瓜分了通過房屋抵押而獲得的銀行貸款。在遲遲收不到還款的情況下,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然而,由於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抵押房屋實際為有他人戶口,又有人居住的「實心房」,執行遇到難點。昨日,虹口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強制執行,將被執行人張某司法拘留。
買賣雙方騙貸瓜分2004年6月,當時王某和夷某通過房屋中介「購買」了一套位於浦東嚴中路的
二手房,並以房屋為抵押向銀行申請了30萬元的貸款。然而,在還了前8個月的貸款後,兩人便停止了還貸。隨後,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勝訴。然而,盡管法院判決王某和夷某必須還貸,但兩人仍然藐視法律威嚴,拒不還貸。無奈之下,銀行只得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王、夷兩人給付借款本息共計29.8萬余元。
今年1月份,虹口法院向兩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在1月30日之前履行給付義務,但未果。隨後,執行法官在執行行動中逐漸查明了事實真相。原來,這從頭至尾就是一場「名為借款合同糾紛,實為騙取銀行貸款」的騙局。
事情的起因是,房屋原主人張某因經營失敗,急需一筆周轉資金,於是便找到王某和夷某兩人,和他們合謀以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他們首先找到相熟的房屋中介,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然後由王、夷兩人將房屋抵押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手續,騙取的銀行貸款由雙方私分。實際上張某並未將戶口遷出該房,一家人繼續在此居住,王、夷兩人也未將戶口遷入,人也未入住。
「實心房」拍賣成難點
經法官查明,被執行人王某和夷某本身並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唯一的財產就是辦理貸款時抵押在銀行的房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若是被執行人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將抵押物進行拍賣。然而由於該套房屋有戶口在內,並且有人實際居住,法院一時又難以對其進行拍賣,導致案件執行陷入僵局。
昨夜7:40,虹口法院執行庭法官趕到王某的居住地,正在看電視的王某被逮個正著。面對法官詢問,王某表示當時只是替朋友幫忙才虛構了買房事實向銀行貸款,現在她和丈夫夷某每月都只有300多元的收入,根本沒有能力還貸。隨後,法官宣布對其實行司法拘留15天的處罰。
騙貸構成金融犯罪
「目前類似的案件頻頻發生,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情節嚴重者將構成金融犯罪,並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虹口區執行庭庭長陳平告訴記者。
對於此類案件的執行,陳平表示,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還貸,第一步將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如果確實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下一步將限令案外人,即房屋的賣方將戶口遷出抵押房屋,再對房屋進行拍賣。
對於惡意騙貸案件,陳平表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法院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追究買賣雙方甚至
房產中介三方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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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涉嫌惡意騙貸一案,總欠款¥7381.08元。涉案人拒絕溝通,逃避追償,已涉嫌金融詐騙。經研究於12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對於金額較大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該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追訴標准,2萬元以上才追究刑事責任。故認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至於其詐騙行為是否構成其他犯罪,需要再根據行為判斷。
⑷ 惡意騙貸最高判刑多久
惡意騙貸屬於貸款詐騙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⑸ 通告:涉案人*,身份證號*,涉嫌消費金融惡意騙貸一案,欠款金額7438元
這個意思是你借他公司的錢,需要你償還,借錢需要還,但是其他信息都是嚇唬你的,縣里是基層院,不是中院,500萬元一下都是基層院管轄,不是中院,就是嚇唬你,你如果沒有借錢,就不要管他,那就是騙子胡亂發的。
⑹ 某某某關於你涉嫌捷信貸款詐騙一案,因相關部門長期催繳未果,情節嚴重。現我部已按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
公安局不負責起訴,起碼也是要轉交當地檢察院起訴,騙子這點都沒搞清楚就出來騙人。鳥都不鳥他,而且即使要開庭,法院也會提前寄傳票或者送傳票,而且必須是EMS!再者,1020元根本夠不上立案標准。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⑺ 關於你涉嫌騙取捷信金融貸款一案,多次欺騙、承諾還款未兌現,情節嚴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將對你以及家
是詐騙信息。
如果是司法系統給你發的信息,肯定不會有「因催未果,多次欺騙、承諾還款未兌現,情節嚴重。」這樣的敘述;該信息中對案號的表述更是錯的離譜。 另外,如果僅是借款糾紛,收到傳票未出庭也只是缺席判決,不會直接刑事拘留,更不可能由公安機關拘留後直接判刑。
⑻ 網貸錢被凍結,還說我惡意騙貸,,對方已經立案了怎麼辦
唉……你怎麼這么容易上當受騙呢?暈
建議還是耐心等待一下吧!
必要時可以電話撥打「110」咨詢一下進度,也是一種督促警方重視吧!
同時也可以去京東平台反映一下,但他們至多是證明作用嘍!
⑼ 我目前接到一份關於你涉嫌普惠貸款惡意騙貸一案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方普惠貸款公司多次和你溝通依然
你是所謂的騙貸方嗎 現在收到的這個東西是法院給你發的文書嗎 問題先講清楚
⑽ 消費金融惡意騙貸是什麼意思,構成這個罪需要
惡意騙貸,是指以虛構的事實來騙取貸款。
個人貸款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則要追究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 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