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兒子用媽媽的手機騙取貸款可以報案嗎
騙取貸款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是騙貸金額達100萬以上或造成金融機構損失20萬元以上的。用手機申請的貸款恐怕很難達到刑事立案的標准。
如未達立案追訴標准,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是不予立案的。
❷ 騙別人分期貸款買手機詐騙會被判刑么
詐騙數額較大,則達到刑事立案標准,應當依法被定罪判刑。
❸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哪一條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款【騙取貸款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❹ 中國新刑法網路詐騙罪我是以買手機為有說是分期 用他人身份證又貸款 數額一百七十六萬公安定詐
詐騙罪就是以欺騙偽造為手段,騙取國家集體個人錢財。冒用他人身份證騙取國家貸款,正是符合詐騙罪的特徵。詐騙數額一百多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刑期應該十年起至無期之間。
❺ 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高利轉貸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買手機騙取貸款罪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
(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❻ 騙取貸款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並結合「貸款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欺騙」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冒名頂名」貸款。指在金融貸款業務中,名義貸款人和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頂名」,即名義貸款人明知實際貸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貸款,出於親朋好友幫忙、上下級關系、貪圖報酬等原因,默許實際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義借款人對借款全然不知,是實際使用人冒用他人名義借款的。
(2)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所申請的貸款、承兌等將用於收益較好的項目,且風險較小,並符合信貸標准和政策。
(3)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相信貸款人有良好的銷售額、資產和盈利能力,有較高的資信。
(4)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如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審計報表、銀行存款證明等。
(5)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用作擔保,或者故意高估擔保物的價值,或者將已經抵押給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質押給他人的權利再提供給銀行作無效的擔保,或者虛構擔保人。
❼ 騙取貸款罪違反紀律處分條例哪一條
騙取貸款罪違反紀律處分條例:
騙取貸款罪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在騙取貸款罪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對貸款申請人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是不知情的,或者說對貸款申請人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的目的不是明知的
❽ 騙取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多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下稱《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
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等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
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以及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以上簡稱「四種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買手機騙取貸款罪擴展閱讀:
騙取貸款罪案例:
牡丹區一男子與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因其名下已有貸款而無法再次申請。於是,他安排父親以購車為名,偽造相關證件,在菏澤某金融機構貸款20萬。貸款逾期,其父親無力償還,近日,因涉嫌騙取貸款罪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據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經偵大隊民警介紹,2012年6月7日,李強(化名)與人合夥做生意急需用錢,但是,其名下已有近5萬元貸款仍未還清,而無法再次申請貸款,於是他找到父親李申武(化名)「幫忙」。
李申武自初中畢業後一直在家務農,曾經營客運生意。他在2008年和其他3人合夥購買了車牌為R05XXX的客車,當時車主登記信息為3名合夥人中的徐某,車輛掛靠在菏澤某公司。
2011年6月,李申武與3名合夥人商定,以13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並由張某自己經營,此時,該車已與李申武無任何關系。
李強認為自己父親有從事經營客運的經歷,應該容易從銀行貸出錢來,於是李強安排父親以購客車的名義在菏澤某金融機構申請貸款20萬。
辦理貸款時,李申武提供了他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行駛證(車牌魯R05XXX)和某交通公司證明(經查證,皆為偽造),以及提供了3名擔保人相關信息。
經該金融機構外核人員考察,授信期為2012年6月19日至2014年6月18日。2012年6月29日,待該金融機構向李申武發放貸款20萬後,他便將全部錢款交由兒子李強使用。2013年6月28日貸款到期當天,李申武償還了本金20萬和利息。
還款後,李申武又申請了貸款。由於在授信期內,2013年7月2日,該金融機構又給他發放貸款20萬元,期限為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6月1日。
而此次貸款到期後,李強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而未能將貸款本金和利息交給父親。至2014年9月5日,貸款逾期。李申武因拒不償還本金和利息,近日被警方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