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支付給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息如何扣除
企業向該公司支付的利息能否全額扣除?我個人認為,這些小額貸款公司是銀監會批准成立的,應屬於金融機構,只要在國家規定的利率的范圍內(逐步放開不設限)就可以全額扣除。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另外,向自然人借款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借款利率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是否必須憑稅務部門開具的票據才可扣除?我個人認為是必須的,但現在實際操作中各地好像要求不一。請問應怎樣理解? 答:1、《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根據上述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於金融機構,應視其是否取得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也就是說,通過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利率,會受到銀行本身相關法規對貸款利率上下限的規范,企業所得稅法規對計息利率不再限制。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銀發[2004]251號)文件取消上浮區間限制,並不等於說沒有限制。金融企業也屬於企業,在放貸過程中,金融企業基於合理經營需要,自身往往會對不同期限、不同類型的貸款設定一個浮動上限,不能理解為完全沒有限制。 3、企業所得稅前可以扣除的成本費用通常都應該取得法定的扣除憑證,向自然人借款利息也不例外。
Ⅱ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Ⅲ 企業個人借款利息支出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除向關聯方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按照稅收規定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企業向個人集資應憑真實、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扣除有關利息支出費用。
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額。
Ⅳ 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向個人借款,向其支付利息,若是取得收據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可要求個人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取得正規發票,方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提醒
(1)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資本化的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企業支付個人借款利息屬於債權性股息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3)個人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應該繳納增值稅;
(4)若是該借款屬於公司向股東的借款,那麼支付股東個人的利息就要須按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標准扣除;
(5)企業與個人之間要簽訂借款合同,並在借款合同中註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於公司正常經營,從而體現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Ⅳ 企業老闆向銀行貸款給企業用,發生的利息能稅前扣除嗎
不可以扣除,因為利息支付主體不是企業而是個人,但企業可以支付借款利息給個人,個人要提供發票。目前很多制度存在不合理現象,民營企業很難借到銀行的錢,而企業從其他渠道的借款發生的利息又無法扣除,民營企業被歧視現象一時還難以扭轉。
Ⅵ 公司向個人借款時,利息費用如何扣除
1.做賬的時候仍然做
借:銀行存款 50萬
貸:短期(或長期)借款 50萬
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50*7%
貸:銀行存款
扣稅的時候: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X人 50*7%*稅率
2.申報的時候
年報時,附表3填寫時將差額1.7%進行調增處理即可。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Ⅶ 請問公司支付個人借款利息,該怎麼處理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2、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3、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時,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支付利息的單位代扣代繳。
(7)個人貸款公司使用利息扣除擴展閱讀
公司借款的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Ⅷ 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支付利息可全額扣除嗎
按照多種方式,都可以進行還款。
目前,大多數貸款機構普遍提供的還款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等額本息還款。
這是目前最為普遍,也是銀行推薦的還款方式。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即把貸款的本金總額與利息總額相加,然後平均分攤到還款期限的每個月中。
採用這種還款方式,每月還相同的數額,操作方便,每月承擔相同的款項也方便安排收支。這種還款方式適合收入穩定的借款人,它的缺點是由於利息不會隨本金數額歸還而減少,銀行資金佔用時間長,還款總利息相對較高。
(二)等額本金還款。
這也是目前銀行較為普遍的還款方式。借款人將本金分攤到每個月內,同時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還款日之間的利息。這種還款方式總的利息支出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較多,還款負擔逐月遞減。
這種還貸方式適合目前收入較高,但是已經預計到將來收入會減少的人群。
(三)一次性還本付息。
銀行對這種還款方式的規定是,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但選擇這種還款方式銀行審批會更嚴格,一般只對小額短期貸款開放。這種還款方式,操作很簡單,但是適用性不強。
(四)按期付息還本。
借款人通過和銀行協商,為貸款本金和利息歸還制訂不同還款時間單位。即自主決定按月、季度或年等時間間隔還款。實際上,就是借款人按照不同財務狀況,把每個月要還的錢湊成幾個月一起還。不是所有銀行都有這種還貸方式,這個方式適用於收入不穩定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