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手機分期付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因為我查詢受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不超
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快速審批秒下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10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否認申請手機分期貸款協議合同擴展閱讀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的無效條款
買賣雙方在訂立分期付款合同時要充分考慮交易風險、雙方的商業信用,在訂立違約條款時特別要注意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否則存在條款無效的可能。
實踐中,買受人因主客觀等因素導致不能依約按期付款的例子比比皆是,但在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買受人往往無法預見未來的這種變化;而出賣人則考慮到出現上述風險的可能性,預先在合同中通過格式條款將風險全部轉嫁給買受人。
為此,國家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在合同約定自由原則的前提下,適當對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約定進行一定強制性的限制,遏制買賣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不公平的格式條款的效力,
如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
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的使用費。
但雙方不得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尚未支付到期貨款金額低於總價五分之一,出賣人有權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的條款。
㈡ 我被人騙去做了6800元的捷信手機分期貸款,我簽了合同,拍了照,手機
第一,被騙肯定要報警。第二,6800真的不算多,就算丟了也別這么難過
㈢ 今天中國移動和捷信分期以送手機為名騙我辦理分期貸款,下面合同是不是無效,可不可以退掉
以後都不要再相信移動了,我也被坑了,現在正在解決,說我們一人出一半,可是我之前被扣的四百不想給算數,真是郁悶。
㈣ 我被騙子以貸款的名義騙我去辦理手機分期付款簽了合同,合同內容沒讓我看,我是
如果你說的是真實的,那你應當及時報警求助勒。他們這是嚴重的詐騙犯罪
㈤ 合同貸款詐騙需要什麼條件才可以成立買手機分期付款1800+ 這種數目屬於民事責任 還是直接構成犯罪呢
1、其成立條件是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採取欺騙或者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非己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因此其主觀心態是故意。不過具體情況還要具體分析,當下手段復雜,需要綜合各種情況才能斷定。
2、用手機分期付款的行為,屬於民事行為,就你目前的陳述無法判斷與刑事責任有關。
㈥ 現在辦理手機分期,有沒有合同呀!沒有合同的話會不會被坑,不知道有沒有合同,哪個知道
沒有合同,但不會騙人,那點信用沒有那還了得,如果騙人那他就會倒閉
㈦ 我辦了一個手機分期付款的借貸,沒簽合同之前沒有人給我說過拿手機的
合同你都簽了,人家就不算詐騙了,而且數額這么低,最多隻能算個坑吧,手機你不拿,可是貸款還需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