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間借貸糾紛如何舉證,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付款付息憑證,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4、其他證據。例如聊天記錄,通話記錄等等與民間借貸糾紛事項相關的證據。
㈡ 請問借款給別人,在網上銀行匯款時備注為借款,可以做為證據嗎,就是別人不想還也沒寫借條。
匯款只是經濟往來的憑證,不能作為借貸關系的直接證據,單方面註明借款也沒有什麼效力,如果對方否認的話,是不能認定為借款的。
㈢ 網上銀行的電子回執單能作為起訴憑證嗎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證據包括電子數據。因此查證屬實的電子回單,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確認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法庭能否採納的關鍵。
一、電子合同與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簽署主體進行了實名認證,並且具有防篡改、防抵賴的功能。則簽署的電子合同為真實有效,具有與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微信往來都可作「電子證據」
如果雙方沒有正式簽訂書面合同,而協商、轉賬等均在微信上完成的。則微信截圖、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物流單和網上查詢單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三、確認電子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關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1、 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
2、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3、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符合法律要求的電子證據才具有強有力的法律效力。證據要被法院支持,要滿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法院對電子證據的採信相對比較謹慎,主要原因是電子證據容易被篡改。要收集到被法院認可的電子證據難度也是非常大。電子證據很容易由於生成、收集環節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導致不合法,進而被法院排除。目前來說以公證形式對電子數據進行直觀和形式固定是相對保險的做法,一旦需要訴至法院或仲裁,也容易得到法院和仲裁的認可。
㈣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借貸關系,即只有資金交付憑證,沒有書面合同或協議。 法律規定僅有交
法院的判決有法律依據,合法,不服您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㈤ 網銀用戶和網上銀行一旦發生資金交易上的糾紛,究竟應該由誰來舉證
你好,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通常是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除非證據對於案件審理特別重要並且只能由對方舉證的情形。
㈥ 別人用我的身份證在銀行貸款,引起糾紛,如果沒有證據怎麼辦
只要你在貸款時,本人沒有到場,也沒有簽名。是不會有任何責任的,銀行起訴後,也會敗訴,無法向你討要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