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可以減資,不能抽逃出資,二者有什麼不同
公司成立時公司的資產會在工商部門登記,減資是通過合法途徑減少公司的資產,降低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同時減資要在登記部門辦理變更。抽逃出資是股東在公司資本沒有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抽回自己的出資,非法的減少了公司資產。公司法不允許抽逃出資的行為,出逃出資的股東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和行政責任
Ⅱ 一般納稅人減資最低多少
對外投資後,企業會根據被投資企業的資金狀況、經營前景以及經營戰略等原因,進行撤資或者減資處理。撤資是收回全部投資,減資是收回部分投資。《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撤資減資主要會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稅種。
1、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投資企業由於撤資或者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稅務處理的原則和企業清算所得稅的處理原則基本一致,即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後,屬於應歸屬的留存收益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部分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之所以採用這種原則,主要原因是撤資或者減資屬於全部或部分投資關系終止,該部分投資權益已經終結,即權益的連續性不再存在。此外,如果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包括實物資產,應該按照實物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或者所得。
2、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個人由於撤資、減資等原因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資產,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該全部確認為財產轉讓所得。
政策鏈接: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發文時間:2011年06月09日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二、關於企業員工服飾費用支出扣除問題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製作並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三、關於航空企業空勤訓練費扣除問題
航空企業實際發生的飛行員養成費、飛行訓練費、乘務訓練費、空中保衛員訓練費等空勤訓練費用,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可以作為航空企業運輸成本在稅前扣除。
四、關於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築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於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凈值,應並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並計提折舊;如屬於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並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並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後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五、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業發生的相關事項已經按照本公告規定處理的,不再調整;已經處理,但與本公告規定處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規定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應當在本公告施行後相應調減2011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發文時間:2009年06月12日文號:國稅函[2009]2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自然人(以下簡稱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號)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並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四、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五、稅務機關要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內部控管機制。稅務機關應建立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電子台賬,對所轄企業個人股東逐戶登記,將個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計算機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分別負責信息獲取、評估和審核、稅款征繳入庫和反饋檢查等環節的工作,各部門應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鏈條。
六、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要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強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和協作,定期主動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取得股權變更登記信息。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發生股權變更的企業做好相關稅法及政策的宣傳和輔導工作,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發文時間:2011年07月25日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現對個人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二、本公告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事項依據本公告處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Ⅲ 企業增資減資有什麼影響
你好,一般股份制銀行,非常注重企業資本金的規模,如果達不到5000萬元的水平,就沒有融資貸款的。
Ⅳ 請詳細解釋什麼是回購減資
回購(Buy-back),又稱補償貿易(Compensation Trade),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向另一方出口機器設備或技術的同時,承諾購買一定數量的由該項機器設備或技術生產出來的產品。這種做法是產品回購的基本形式。有時雙方也可通過協議,由機器或設備的出口方購買進口一方提供的其他產品。回購方式做法比較簡單,而且有利於企業的成本核算,使用較為廣泛。
減資是指企業為彌補虧損,調整資本而減少企業資本的行為。 企業減資需獲股東大會的特別批准。
企業減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1)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由於多年經營虧損累積,即使以後若干年,企業的利潤也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減資,用以彌補累積的虧損。
(2)調整過多的資本。公司成立初期需巨額資金,步入正軌後,資金則有可能過剩,因此亦需減資。
(3)增派股息。 由於股息是根據資本利潤額進行分派的,所以減少資本就能增加股息。同時,還可與「一次性償付累積債務」結合,一掃虧損,盡早恢復分紅。
(4)公司合並。這通常是在公司資產平衡時進行。
(5)分離部分。將公司中某些部門分離獨立時,資產也隨之分離,這對企業來說也是減資。減資有形式上的和實質性的兩種。形式上的減資是指僅在賬本上減少資本,而公司財產不減,比如公司購回一定比例的流通股票,降低面額,將一筆資金歸還股東等。因經營狀況不佳而需彌補虧損的減資是實質性減資,大部分減資屬於這種情況。
Ⅳ 我認繳了一個500w的公司,期限是50年,沒有資金完成認繳,可以撤銷公司,或者是減資嗎
認繳並非不繳納,認繳了多少即需承擔多少的責任,必須全部實繳後才能撤銷公司。可以辦理減資,但減資程序麻煩,時間也長且需登報。
1、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餘資本少於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切實貫徹 資本確定原則,確保 交易安全,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 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2、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於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3、公司嚴重虧損, 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 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 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4、股東會決議。該決議內容包括:①減資後的公司注冊資本;②減資後的股東利益、 債權人利益安排;③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④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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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減資如何納稅
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解讀:此條款需要納稅人把握以下4個方面。
1、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少的三種模式。
第一,轉讓股權。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轉讓價款不得減去其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累積盈餘公積份額。
第二,被投資企業清算,企業股權消亡。根據《條例》第11條及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允許在剩餘資產中扣減其對應的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
第三,減資分配。34號公告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而34號公告明確比照企業清算。
例如,A公司2008年以1000萬元注冊M公司,佔M公司30%股份,2010年1月年經股東會決議,同意A公司抽回其投資,A公司分得現金2500萬元。截止2009年年底,M公司共有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3000萬元,按照A公司注冊資本比例計算,A公司應該享有900萬元。
因此,A公司股權撤資所得=2500-1000-900=600(萬元)。
2、扣除的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金額只能按照注冊資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分紅比例。
盡管新《公司法》規定,企業章程可以規定投資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但是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剛性,34號公告明確,必須按照「注冊資本比例」來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
3、扣減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份額,不考慮該留存收益是否繳納過企業所得稅。
雖然政策的出發點是因為企業留存收益是已經繳納過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所以為了避免重復納稅,允許企業在分回資產中扣減。但是,實際上由於企業三種原因的存在,使得企業留存收益未必和已納稅款完全對應。一是納稅調增。會使得繳稅多,而扣減的留存收益少,企業吃虧了。二是納稅調減。會使得繳稅少,而扣減的留存收益多。三是核定徵收。核定徵收企業會計利潤和已經繳納過的稅款完全不成比例,例如企業留存收益為1000萬元,實際上該企業核定徵收只按照300萬元所得額徵收過稅款,此時依然按照1000萬元扣減留存收益,顯然企業佔大便宜了!
34號公告並未考慮核定徵收的情況,當然財稅[2009]60號文件也未考慮這種情況,目前按照稅法的規定,只能按照會計上的留存收益在清算或部分撤資分回資產中扣減。目前,全國只有上海市要求出具《利潤分配單》,考慮了這種差異問題。
4、如果撤資分回的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必須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得。
例如,A公司投資M公司,投資成本為1000萬元,佔M公司30%股份。截止撤資時,M公司累積留存收益為3000萬元,其中A公司按照注冊資本份額享有900萬元。
A公司撤資時分得一棟物業,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評估市價為2500萬元。
此時,首先要對分得物業部分做視同銷售處理,確認利潤500萬元,然後再按照34號公告處理,計算如下:
第一步,確認銷售所得500萬元,同時增加利潤500萬元。A公司享有3500萬×30%=1050(萬元)
第二步,確認撤資所得。2500-1000-1050=450(萬元)
而錯誤的做法是:2000-1000-900=100(萬元)
Ⅶ 公司己減資,這樣寫分錄對嗎借:實收資本,貸:利潤分配,這樣能說明什麼嗎謝謝!
不對,
減資一般是會涉及到資產的減少。
假如是退錢給股東,那就是
借:實收資本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