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老師: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有三個股東.其中有一個股東從銀行貸款投入公司,公司得以注冊.但公司
問:請問老師: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有三個股東.其中有一個股東從銀行貸款投入公司,公司得以注冊.但公司注冊後,該股東將從銀行貸的款還給了銀行,應屬於抽逃資金.現在公司想得以延續,另兩方可以通過什麼方式使公司得以存續而不違法?可不可以開股東會認購該股東的出資?若是這樣,那股東會是兩方參加呢還是必須要三方股東參加?請問老師:在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時,有三個股東.其中有一個股東從銀行貸款投入公司,公司得以注冊.但公司注冊後,該股東將從銀行貸的款還給了銀行,應屬於抽逃資金.現在公司想得以延續,另兩方可以通過什麼方式使公司得以存續而不違法?可不可以開股東會認購該股東的出資?若是這樣,那股東會是兩方參加呢還是必須要三方股東參加?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需要進行評估估價,並寫進公司章程。但是,由於對非貨幣出資的估價並非由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制定的機構進行評定,所以,實踐中,通常都是公司的股東們自行定價。由此,我國公司法便規定了公司股東對非貨幣出資高估價格的,由出資人不足其差價,其他公司設立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由於本案中虛報非貨幣出資價格的股東是在公司增資時加入公司的,而並非是公司設立時的股東,所以該股東負不足出資差額的責任,而其他股東不必負連帶責任。
Ⅱ 股東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後把款項給公司用,利息由公司承擔,公司能否稅前扣除股東能否免稅
問題一:屬於統借統貸。
理由:統借統貸是指「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即集團公司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按一定的程序申請使用,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的資金集中管控模式。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21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地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該文件將統借方由集團企業擴大至其他成員企業。
問題二: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股東從公司取得的利息大於其支付給銀行的部分須繳納個人所得稅、營業稅金及附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符合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在我國境內提供金融保險業務並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和個人均為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及個人。有營業稅當然就涉及城建稅和教育附加等。
Ⅲ 股東可以用貸款作為對公司的出資嗎
不屬於虛假出資。我國《公司法》並沒有限定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出資,只要股東按公司章程足額出資,無論股東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貸款或是其他合法來源,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貨款資金並非虛假出資。但是因為貸款是股東個人所為,所以應當由股東償還,而不應由公司代為償還,否則會侵害公司其他股東和拽勸人的利益,也會被認為是抽逃出資的行為。
相關法條——法律界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Ⅳ 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個人借款給公司使用的問題。
如果債權人不同意以庫存物資抵債且法院受理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該公司賬戶及相關資產。
具體可與當地相關業界資深或相關部門咨詢溝通。
僅供參考。
Ⅳ 公司股東等其他人以個人的名義向銀行貸款,貸款作為公司用,公司付利息本金,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一個人名義貸款,借款的主體是個人,不是公司,貸款給公司用,公司應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從公司賬目中不能體現為財務費用,而應從管理費用或經營費用中出,在記賬時,還不能體現為支付個人利息,因為國家規定只能從國家允許的機構貸款才能從企業賬目中作支付利息帳,你可以以其他名目走筆帳,把利息支付了,稅務就不會查出問題了。
如能幫上你,可否給好評。
Ⅵ 股東從銀行抵押貸款為了還公司的應付賬款,發生的借款利息公司怎麼入賬
你說的這個問題,涉及會計實務、稅收實務問題。
這個問題非常好,但是也非常復雜。
我簡單說說我的看法——
1、股東以自己的資產向金融機構抵押,然後將貸款所得款項用於歸還公司的債務,那麼,股東的因為貸款所發生的利息,直接按照實際發生數在公司賬面入賬。
2、按照上述入賬的利息支出,一般不得稅前扣除。
3、因為涉及的法律關系和實務比較復雜,限於篇幅,我就不多說了。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Ⅶ 問題標題:請問某公司自然人股東從銀行借款給公司使用,並簽訂借款協議,該公司以銀行利息結算單據稅前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而從您的提問中可以看出,銀行單據上的利息費用應當是由個人借款而發生的費用,因而這一部分費用只能由個人承擔,其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並不相關,因而對企業來說是不可以進行稅前扣除的。 那麼你可能需要進一步提問,即企業向個人的借款可不可以進行和稅前扣除的問題。對此,我們仍然可以從相關的稅法中尋找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其中都是針對企業發生的借款,並沒有對個人的借款問題作出明確。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領導的解釋,企業向個人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是不得在所得稅前進行扣除的。
Ⅷ 股東向銀行借款,直接提供給公司使用,如何做賬務處理
跟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利息不高於銀行同期利率可以稅前列支的。
Ⅸ 我是公司股東,目前公司在銀行貸款了,但是要轉讓給別人,我要怎麼做
1找到願意接受股權的人,談好價格,
2去工商局,提交資料
4/5
准備股權轉讓所需要的材料。1、《公司變更登記(備案)申請表》,具體要求怎麼填寫,裡面都會載明。2、《指定(委託書)》,這個工商局也會提供。3、股權轉讓協議,在工商局網站上可以下載。4、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一般為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法人)5、修改過的公司章程,由新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7、同意股東轉讓股權的股東會決議(股東之間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可不用提交決議)。8、稅務局開具的完稅憑證。
Ⅹ 有限公司法人以公司名義在其他股東不知情私自到銀行貸款私用,那股東有責任還款嗎
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在所有股東不知情的情況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義向個人借款,由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為代表公司 ,因此,這種情況應當由公司承擔還款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未經股東會議通過,公司償還借款後,可以向股東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根據《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10)股東從銀行貸款然後交給公司使用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