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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冒用公司公章貸款

發布時間:2021-05-20 06:14:17

1. 私用單位公章借款負什麼法律責任

一、如果借款能及時歸還的,應認定為一種民事責任,單位內部可以按規章制度處理;
二、如果明知借款無法歸還,意圖嫁禍單位的。原則上可以認定為詐騙。
1、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對於詐騙罪,由於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立案的標准由各省市自定,報最高院備案,全國最低的立案標準是2000元。關於詐騙罪的具體量刑:
(1)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江蘇省規定為6千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江蘇省規定為6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江蘇省規定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2. 被別人盜用了公章,我公司要負什麼責任嗎

不需要負責任,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單位人員在法人代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公章,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法人卻要為此承擔責任。

只是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行為人追償。如果使用公章的人,是本公司的員工,就形成了表見代理,公司要承擔責任。

其他人在公司法人不知情時私自盜用公章,依據造成的後果以及盜用人的身份等做出判定,其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如構成表見代理則公司法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但可向行為人追償。

(2)有人冒用公司公章貸款擴展閱讀:

《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相關規定:

第五條

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

騙取財物歸個人佔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

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我把公司的公章給了別人用,我後悔死了,各位幫幫我!

我真服你了,公章這種東西人家都是緊緊攥在手裡恐怕掉了,你這卻輕易的交給外人,公章在人家手裡,如果對方是個「聰明人」,那你跟你公司的麻煩就大了,現在你先不要想這些了,趕緊去找那個人把公章要回來,在別人都不知道的時候把這個事處理干凈,否則,無論這次會不會因為公章給外人發生任何問題,公司對於你這種不負責的表現,肯定不會再用你,即使不開除你,對你的信任度也會降到0,不會再給你任何證明的機會了。

4. 個人使用假冒公章借款是什麼罪

合同詐騙罪
一、概念及其構成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秩序。合同亦稱契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是商品交換關系化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則集中體現和反映了商品經濟關系發展的內在要求和一般規則,為商品交換提供了基本的行為模式。因此,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保證。但近年來,一些不法之徒無視國家的法律,利用各種經濟合同進行詐騙,表現出極大的欺騙性、貪婪性和危害性,國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資料表明,我國合同簽汀的規范程度和履約率不容樂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將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合同的鑒證工作,嚴厲打擊合同詐騙。據介紹,去年各級工商行政機關對499657個企業的85973I2份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進行了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違約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據了解,目前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情況仍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去年共查處1.4萬起,涉及金額70多億元。利用經濟合同欺詐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無合法經營資格的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買賣或承攬合同,騙取定金、預付款或材料費;利用中介機構簽訂轉包合同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虛構建築工程或轉包建築工程合同,騙取工程預付款;雙方當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將國有或集體財產轉移或據為己有;本無履約能力,弄虛作假,蒙騙他人簽訂合同,或是約定難以完成的條款,當對方違約後向其追償違約金。
合同詐騙,直接使他方當事人的財產減少,侵害了他方當事人的所有權,同時,合同詐騙對於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秩序和競爭秩序造成了極大的妨害,本條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明定合同詐騙罪,對打擊合同詐騙活動,意義深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對於以簽訂合同的方法騙取財物的行為,認定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關鍵在於查清行為人在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者擔保,故意製造假象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覺,「自願」地與行騙人簽訂合同,從而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這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具體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行為人根本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應當以簽訂合同時行為人的資信或貨源清況作依據。比如簽訂購銷合同時,供貨方既沒有實物儲備,也沒有貨物來源,利用一些單位急於購買緊俏或便宜物資的心理,虛構貨源,騙取信任,接受合同預付款或定金後,逾期又不履行合同,就可以認定為沒有實際履約能力。要區別兩種情況: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雖無實際履約能力,但簽約之前與他人有購買同一標的物的要約或合同,簽約後因原訂合同的一方毀約,致使後一個合同不能履行的,可視為有一定的合同履行能力;另一種是行為人簽約時根本沒有履約能力,僅僅是在簽約後才去與第三方簽訂相同內容的購銷合同,事實上又未兌現,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備履約能力。如果不看簽約時的實際履約能力,僅僅根據簽約後的履行表現來作判斷,很容易使犯罪分子矇混過關。當然,還要注意區別根本無履行合同能力與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的界限,只有完全沒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詐騙罪論處。
2·採取欺騙手段。欺騙手段絕大多數是作為,而不可能是單純的不作為。欺騙手段表現為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是: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製造合法身份、履約能力的假象;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3·使與之簽訂合同的人產生錯誤認識。這種錯誤認識是指對能夠引起處分財產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而不是泛指受騙者對案件的一切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在合同詐騙犯罪中,受騙者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行騙者的行騙行為所引起的,在時間順序上,欺騙在先,是受騙者產生錯誤認識的原因。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在後,是欺騙的結果。如果他人錯誤認識在先,行為人利用他人的錯誤認識取得財物,只能作為民事糾紛而不能作為詐騙犯罪處理。如果行為人雖然採取了欺騙手段,他人認識上也存在錯誤,並基於這種錯誤認識錯誤地處分了財產,但欺騙手段與錯誤認識之間缺乏因果聯系,也不能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被騙人自願地與行為人簽訂合同並履行合同義務,交付財物或者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佔有他人因履約而交付的財物。
作為行騙者詐騙手段的經濟合同,就其種類講,通常有三種:(1)簽訂買賣合同,騙取現金或實物。有五種情況:一是利用盜竊、偽造或騙取的空白合同和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二是用已作廢、失效的合同書、介紹信,冒充有效的合同書、介紹信與他人簽訂合同;三是利用已撤銷單位的名義及其印章、介紹信、合同書與他人簽訂合同;四是在條款上做手腳,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五是在標的物上設陷井,使對方違約而不履行合同。(2)利用承包合同進行詐騙。行為人無承包能力,以騙取錢財為目的,承包工廠或某項工程,騙取大量錢財供自己揮霍或一溜了之。(3)利用聯營合同騙取錢財。行為人根本無生產經營能力,利用與他人簽訂聯營合同,騙取聯營單位的錢財。
就合同詐欺犯罪中合同的形式和內容看,有兩種情形:(1)以假面目簽訂的合同。假面目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紹信等是假的。假的面目必然導致合同內容的虛假性,即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的內容。行為人向他人簽訂這種合同,欺詐故意明顯,只要所騙人財物到手,即可認定合同詐騙既遂。(2)以真面目簽訂的合同。真面目是指行為人的姓名和身份、簽訂的合同、使用的公章和介紹信都是真的,即實際上存在這一單位或個人。以真面目簽訂的合同的內容有真有假,其間還存在三種情況:一是內容真實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的簽訂,至少表明了行為人在簽訂時有通過合同進行經濟往來的真實意思,而非詐騙錢財,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即使合同簽訂後沒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屬於詐騙犯罪。但是,應當注意,有的行為人以有限的履約能力與他人簽訂大大超過此履約能力的合同,如僅有供應一百噸煤的合同,卻相繼與多家客戶簽訂各供應一百噸煤的合同,如果簽訂後,行為人積極落實貨源,設法履行合同,雖然最終沒有完全履約,也不認定為詐騙罪。但若行為人在多個合同簽訂後,並沒有設法履行合同,其詐騙犯意明顯,自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赴。二是內容半真半假的合同。也就是那種行為人已初步聯系過貨源,但其貨源並未完全確定或並未完全到手。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其內容帶有半真半假的性質。這類合同客觀上已經具備部分履約的可能性,行為人主觀上以及實際行為中是否為履行合同作努力成為確定其行為性質的關鍵。如果行為人有履約意圖,客觀上也為履行合同作積極努力,最後因種種客觀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認定為詐騙犯罪。相反,如果客觀上盡管有履約的可能,但行為人收取他人的預付款或定金以後,主觀上無履行合間的意圖,這實際上借有部分履約能力之名行詐騙之實,當然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三是內容假的合同,即行為人是在完全沒有履約能力情況下簽訂的合同。行為人主觀上意圖無償佔有他人錢財,且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客觀方面表現為將所騙之錢財用於揮霍或作其他用途,這種作為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如果行為人雖然客觀上非法佔有他人的錢財,但主觀上並不想長期佔有,而是想臨時取得該財物的佔有權、使用權,甚至收益權,待生意成功之後再作歸還。這實際上是一種套用他人資金的行為,一般不宜以詐騙罪論處。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對象主要有:(1)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貨物。有的偽造證件、合同書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或其他部門的擔保書,以合法身份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匯票,盜竊單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頭支票誘惑對方訂合同;有的以洽談業務、訂貨、幫助他人推銷產品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等等。行為人行騙時大都隱瞞真實身份,以先提貨、後付款為由,利用對方急於推銷自已產品的心理,騙取貨物。然後將貨物低價銷售,私吞貨款,或者將貨物用於還債、作抵押等。(2)虛構貨源,簽訂空頭合同,詐騙貨款。有的偽造上級主管部門的假批文作貨源;有的以偽造的提貨單作貨源;有的抓住對方急需某種緊俏物資和商品的心理,口頭虛構貨源;有的故意讓對方看不屬於自己卻謊稱是自已的貨,或根本無貨可看,蒙騙對方;有的則以偽造的買賣合同作貨源;等等。(3)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只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後如有可能騙到貨款就繼續騙取貨款,沒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誘餌開路騙取他人錢物。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騙取對方巨額財物的目的,以給付部分預付款為誘餌,一旦把對方的錢物置於白己的控制之下後,就溜之大吉,還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誘使對方進一步按合同交付財物,採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欺詐手段騙錢騙物。(5)簽汀假合同,騙取他人的活動費、好處費或提成費等,這些人同對方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貨物、貨款,也不是為了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而是為了一次性地騙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只要將這筆財物騙到手就遠走高飛。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6)以聯合經商、投資、協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運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蓋下,以某公司、簡場等的名義,偽造營業執照和注冊資金等,欺騙他人與之簽訂聯合經營協議,騙取他人的錢財。
騙取財物無論出現在簽訂階段,還是出現在履行過程中均屬合同詐騙行為。根據本法第224條的規定,這類行為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即以這些票據或證明作為自己能夠履行合同的證據,以騙得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主要包括: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還,或者沒有用作履行合同而無法返還;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用於抵償債務,而沒有實際履約;用於進行違法活動;用於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按照法律規定,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行為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解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3l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是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主體是合同的當事人一方。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的,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行為人主觀上沒有上述詐騙故意,只是由於種種客觀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債務無法償還的,不能以本罪論處。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既包括行為人意圖本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也包括意圖為單位或第三人對非法所得的佔有。
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例如,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人詐騙的故意既可以是在簽訂合同之前,即行為人在簽訂虛假合同之前就已經具有非法佔有對方錢財的故意,其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為了騙取對方錢財的手段,詐騙故意也可以產生在簽訂合同之後,即行為人在簽訂合同的最初,並無騙取對方錢財的故意,但是,合同簽訂之後,由於種種原因,如貨源、銷路、市場行情變化等,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從而產生詐騙的故意,行為人有歸還能力而不願歸還已經到手的對方的錢財,並進而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欺騙對方,以達到侵吞對方錢財的目的。

二、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
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於民事交往過程中,並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第四,兩者都是非法佔有特定物。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
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准。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於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某人在沒有落實貨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供貨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後,多方查找貨源,仍未落實,但表示願意償還貨款,並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作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供貨合同,但從他的整個活動看,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與他人簽訂合同,一旦貨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揮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這些人簽訂合同是假,騙取財物是真,當然應以詐騙論處。
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為了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需要對欺騙作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並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並未影響對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然而,對於那些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後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後,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願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後,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貨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於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
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後是否願意承擔違約責任。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但是,一般會採用事在事有的態度,當無可辯駁自已違約時,會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採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於這種人,一般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應當指出,對於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中百般辯解,否認自己違約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
5·考察行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對於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旦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願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麼合同未履行是由於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後,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於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
(二)本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
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關鍵在於詐騙行為是否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是,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否,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三、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 我是公司法人 但是別人用公司貸款或者詐騙怎麼辦

你是公司的法人,但是別人用公司辦理貸款,屬於企業貸款,你作為公司法人,可以拒絕別人這樣做。

關於企業貸款。

     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買房、買車、公司經營都離不開資金的需求,相信大家對於貸款也並不陌生,那大家對於企業貸款流程又了解多少呢?以下關於申請貸款的流程,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一、提出貸款申請

根據其生產經營過程中合理的流動資金所需來申請銀行貸款。銀行依據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及有關制度,並結合上級行批準的信貸規模計劃和信貸資金來源對企業借款申請進行認真審查。

                                         
二、貸款審查

貸款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① 貸款的直接用途。

②企業經營狀況。主要包括物資購、耗、存及產品供、產、銷狀況,流動資金佔用水平及結構狀況;信譽狀況;經濟效益狀況等。

③企業挖潛計劃、流動資金周轉加速計劃、流動資金補充計劃的執行情況。

④企業發展前景。主要指企業所屬行業的發展前景,企業發展方向。

⑤企業負債能力。主要指企業自有流動資金實有額及流動資產負債狀況,一般可用自有流動資金佔全部流動資金比例和企業流動資產負債率兩項指標分析。

       
三、簽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貸款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交付給借款人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協議。由借款方提出申請,經貸款方審查認可後,即可簽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①借款種類;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金額;④借款利率;⑤借款期限;⑤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⑦保證條款;⑧違約責任;⑨當事人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借款合同必須由當事人雙方的代表或憑法定代表授權證明的經辦人簽章,並加蓋公章。

  
四、發放銀行貸款

企業申請貸款經審查批准後,應由銀企雙方根據貸款種類簽約相關種類的借款合同。簽約合同時應注意項目填寫准確,文字清楚工整,不能塗改;借、貸、保三方公章及法人代表簽章齊全無誤。借款方立借據。借款借據是書面借款憑證,可與借款合同同時簽約,也可在合同規定的額度和有效時間內,一次或分次訂立。銀行經辦人員應認真審查核對借款申請書的各項內容是否無誤,是否與借款合同相符。借款申請書審查無誤後,填制放款放出通知單,由信貨員,科(股)長」兩簽」或行長(主任)」三簽」 送銀行會計部門辦理貸款撥入借款方帳戶的手續。借款申請書及放款放出通知單經會計部門入帳後,最後一聯返回信貸部門作為登記貸款台帳憑證。

注意事項
1、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提供本人住址、聯系方式要准確,變更時要及時通知銀行;

2、貸款用途要合法合規,交易背景要真實;

3、根據自己的還款能力和未來收入預期,選擇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4、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通常月還款額不宜超過家庭總收入的50%;

5、認真閱讀合同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

6、要按時還款,避免產生不良信用記錄;

7、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對於抵押類貸款,還清貸款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登記;

8、提前還款必須要提前一個月與銀行溝通才可以辦理。

6. 冒用公司名義借款的法律後果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該總經理涉嫌貸款詐騙罪,公司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至於債務糾紛,可以該營業部無法人資格,總經理未經公司授權、公章系偽造為由抗辯。但債權人會以表見代理為由反駁。

7. 冒用公司名義私刻公章向銀行貸款刑事判例

金融詐騙罪

8. 公司法人私自用公司公章給人擔保貸款未經其它股東同意,現在被擔保方

  1. 只要蓋章擔保,就要承擔擔保責任。

  2. 至於是否經過股東同意,屬於公司內部的管理問題,與債權人無關。

  3. 現在債務人跑了,只能由公司承擔償還責任了。

  4. 《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 《擔保法》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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