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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公司可以出借貸款嗎

發布時間:2021-05-16 23:51:56

Ⅰ 融資和貸款有什麼區別

貸款是融資的一種。

融資有很多種方式,最簡單的就是借錢。主要有債權和股權兩種,債權融資就是有抵押品的融資,銀行貸款就是需要你出具抵押物,根據抵押物價值來決定放款數量等。股權融資是以你放棄公司一部分股權來換得融資。

具體融資方式很多:

1、拆借(就是借錢,可有利息,也可無利息)

2、貸款(銀行、高利貸)

3、股權融資

4、信託融資

5、保險融資

6、上市

(1)融資公司可以出借貸款嗎擴展閱讀:

常見形式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

海外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第三,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第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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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中小企業為借款人,但企業信息及企業運營相對固定,有穩定的現金流及還款來源,信息容易核實,同時企業的違約成本遠高於個人,要求必須有擔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對更好。投資者可以受益於眾籌理財的高年化收益,借款企業可以實現低融資成本和靈活的借款期限,還可使借款使用效率更為顯化。同時,借款周期和項目周期更加匹配。

基金組織

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銀行承兌

融資企業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直存款

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銀行信用證

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委託貸款

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直通款

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貸款擔保

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國家性基金

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參考資料:網路.融資

Ⅱ 企業之間能否借貸

生產經營性的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借貸行為是無效行為,且該行為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法院處理該類借貸糾紛的方式是,對出借一方的利息予以沒收,借貸一方同時要處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金。
如果企業間需要借貸的,雙方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進行,委託貸款是合法的。

Ⅲ 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嗎

一、公司可以借款給個人。但是需要經過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
二、如果借款建議開支票轉賬,如果金額較少可以寫借條,金額較多建議寫借款協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管人員的禁止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Ⅳ 關於公司融資,公司原來貸款可以走銀行應收賬款保理貸款,眼下不太好做,公司資產不多,也抵押給銀行了,

保理是非銀監會業務,無利息,只有提前支付的應付賬款的費用,

保理業務的簡介

在當前國內外貿易不斷擴張的形勢下,為了維持良好的合作關系,賣方企業一般都會給予買方企業一定的賒賬期,但是由於買方企業的信用層次不齊,賣方企業就很可能面臨由於賒銷而遭受到的資金緊張和買方信用風險等問題。怎樣能更好的權衡這兩方面問題呢?

一種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就應運而生—保理。目前在國內,保理作為一項新興的業務正在逐漸被廣大銀行所推出,被廣大企業所採用。

那什麼是保理呢?保理是指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與保理商之間存在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該契約,賣方、供應商或出口商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賣方(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或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為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兩項: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

保理業務的優勢

對於供貨商,首先可以為企業的客戶提供更多的具有競爭實力的付款條件,既維護了良好的客戶關系,又能夠確保資金的及時回籠,加速了資金的流通,增加了企業的利潤。其次,開展保理業務之後可以由銀行進行賬款的催收和信用風險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將風險轉嫁給了銀行。此外,相比較信用證交易的繁瑣,保理業務的手續相對簡便。

對於進貨商來說,由於銀行為供貨商提供了提前的資金融通,因此供貨商可以給予進貨商更優惠的付款條件,有利於進貨商的業務擴大,利潤的增加。

保理業務的基本分類

在實際的運用中,保理業務有多種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為:有追索權和物追索權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保理和到期保理

(一)有追索權的保理和無追索權的保理

有追索權的保理是指供應商將應收賬款的債權轉讓銀行(即保理商),供應商在得到款項之後,如果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保理商有權向供應商進行追索,要求償還預付的貨幣資金。當前銀行出於謹慎性原則考慮,為了減少日後可能發生的損失,通常情況下會為客戶提供有追索權的保理。

無追索權的保理則相反,是由保理商獨自承擔購貨商拒絕付款或無力付款的風險。供應商在與保理商開展了保理業務之後就等於將全部的風險轉嫁給了銀行。因為風險過大,銀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二)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將保理業務通知購貨商來區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貨商在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立即將保理情況告知購貨商,並指示購貨商將貨款直接付給保理商。

而暗保理則是將購貨商排除在保理業務之外,由銀行和供貨商單獨進行保理業務,在到期後供貨商出面進行款項的催討,收回之後再交給保理商。供貨商通過開展暗保理可以隱瞞自己資金狀況不佳的狀況。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合同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供應商在對自有應收賬款轉讓時,須在購銷合同中約定,且必須通知買方。

因此這就決定了目前在國內銀行所開展保理業務都是明保理。

(三)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折扣保理又稱為融資保理,是指當出口商將代表應收賬款的票據交給保理商時,保理商立即以預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過應收賬款80%的融資,剩餘20%的應收賬款待保理商向債務人(進口商)收取全部貨款後,再行清算。這是比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應收賬款的銷售發票等單據時並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資,而是在單據到期後,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無論到時候貨款是否能夠收到,保理商都必須支付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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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融資和貸款一樣嗎

融資和貸款不一樣,融資所包含的范圍較廣。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從狹義上講,融資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 也就是說公司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擁有的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需要,通過科學的預測和決策,採用一定的方式,從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資者和債權人去籌集資金,組織資金的供應,以保證公司正常生產需要,經營管理活動需要的理財行為。公司籌集資金的動機應該遵循一定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進行。我們通常講,企業籌集資金無非有三大目的:企業要擴張、企業要還債以及混合動機(擴張與還債混合在一起的動機)。
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識、了解金融機構、了解金融市場,因為企業的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持,企業必須與之打交道。1991年鄧小平同志視察上海時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著棋活,全盤皆活。」由此可看出政府高層對金融逐漸重視。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Ⅵ 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嗎

1、公司可以向其他單位或個人借款。

企業可以向特定個人借款。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中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用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4倍之內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則不受法律保護。」

公司流動資金比較緊張,銀行不給貸款,如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護。

2、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貴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新型的互聯網「P2P」模式,即以互聯網作為平台,撮合借款人(peer)和個人投資者(peer)交易,投資者看好項目,把錢借給需要的人。

互聯網P2P模式的優點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來移動互聯網、微信的「閃電借款」模式已經逐漸深入人心,移動互聯網有著更高效便捷的屬性,為傳統借款帶來新的運營模式。

(6)融資公司可以出借貸款嗎擴展閱讀:

一、公司向其他企業借款的合同效力問題。

1、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無效。

企業與企業之間相互借貸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的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因此,企業之間的借貸顯屬違法,其民事行為自始無效,借貸合同無效。

2、關於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因此,此類聯營合同名為聯營,但實際為借款,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3、關於對企業間橫向借貸的處理

(1)確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聯營合同無效。

(2)判令借款方返還出資方本金。

(3)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對另一方應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此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的利息,亦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4)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二、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

4、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Ⅶ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融資公司可以出借貸款嗎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Ⅷ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融資公司可以出借貸款嗎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

Ⅸ 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間借貸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融資公司可以出借貸款嗎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不合法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業名義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如果相對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個人償還;如果相對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所借款項用於個人消費,則應當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償還。理由如下:

1、根據《民法總則》第83條第2款、《公司法》第20條第3款有關法人人格否認的理論和規定,該情形屬於濫用企業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嚴重侵害企業債權人利益。因此,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將法定代表人追加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並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規定》第23條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規定。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了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他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3、企業法定代表人雖以公司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企業成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為其本人借款,或者雙方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以名義上的職務行為達到個人目的,其本人的責任不能免除,當然應由其本人承擔責任。

Ⅹ 借貸公司的抵押借貸合法嗎

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就是合法的。

在最高法院1999年作出的《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中,企業與個人的借款只要是意思表示真實,即認定為有效。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

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10)融資公司可以出借貸款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四條固定,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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