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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做公司用途

發布時間:2021-05-16 08:23:27

㈠ 關於你涉嫌詐騙銀行旗下金融機構貸款,已觸犯我國《刑法》193條及《合同法》107

1、建議及時償還
2、此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㈡ 虛構借款用途可以追究什麼法律責任

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一般來說,如果僅僅對於借款合同來說,是否具有還款的意願及還款的能力這是最重要的。因為在實踐中來說,有些貸款方式還是金融機構提供的建議,借款的用途本來就是不真實的。因此借款合同的實質或者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就是借與貸,收與還的關系,只要做到這點就沒有關系,最多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屬於承擔民事責任的范疇;另外一方面,如果借款金額巨大或特別巨大,同時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充分的還款擔保,並因此虛構借款用途甚至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一旦不能履約,則有可能被對方報警追究詐騙罪、合同詐騙或者金融詐騙罪的刑事責任。僅供參考

㈢ 國家公務人員騙取套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用於高息轉借給借款人,屬不屬於違法行為要向什麼部門舉報

屬於,要向紀委,銀監會,檢察院等機關舉報。因為主體是公職人員,所以向紀委舉報最好,但是你要有確鑿的證據證明,沒有證據證明的舉報會構成誹謗罪的

㈣ 貸款用途改變導致不能歸還,會被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刑事責任嗎

貸款用途改變導致不能歸還,會被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適用刑法193條之相關規定。
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㈤ 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怎麼定義什麼是套取

就是利用虛假業務來獲得銀行貸款或其他方面的信貸資助。
比如說一家公司現在急需一筆資金,但是在正常情況下銀行一般不會給你任何信貸。所以現在這家公司就捏造一份項目合同,提交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的信貸資助,這就是一種套取銀行信用的方法。
套取資金指的是通過虛報項目、投資規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虛報投資完成額,騙取國家建設投資的行為。
簡單舉例說,就是本來沒有這個項目或沒有這么大投資,但單位或個人無中生有,以少報多,通過虛報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用做他用。

㈥ 詐騙金融機構貸款形式,金融機構員工貸款詐騙怎麼定罪

一、詐騙金融機構貸款形式 (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 (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 (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情形。 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 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

㈦ 如果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虛假項目騙取銀行貸款。請問會構成什麼罪這個主體是單位的。

詐騙罪。具體辦事的人付主要責任,領導付領導責任。若能有證據表明領導是犯罪主腦,由領導付主要責任,辦事人付此要責任。

㈧ 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是構成騙取貸款罪還是貸款詐騙

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雖然兩罪採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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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利用公司名義騙取銀行貸款再拿去放高利貸是什麼罪

非法集資,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貸款詐騙罪屬於金融犯罪的一種。

㈩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提供虛假材料騙銀行貸款構成金融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三)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四)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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