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公司股東會決議簽訂效力的問題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依據上述規定,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所以公司法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更多自主的權利,除上述涉及章程修改、合並、分立等公司的重大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以外,對於向銀行借貸等普通經營管理事項可由股東會按照一般多數決(全部股權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即可,或者也可由公司章程規定一般表決事項通過的比例。
『貳』 公司借款是否需要股東會決議
公司借款屬於重大事項,需要召開股東大會由各股東作出決議,同意以後要對股東會的決議作出書面的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或者經股東(大)會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經理不得擅自將公司資產借貸給他人。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的指引);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股東會決議錯了公司貸款有效嗎擴展閱讀:
關於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股東出資在前,借款在後的行為,早在國家工商管理總局給黑龍江省工商管理局的《關於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企指函字【1999】第6號)中就明確規定:"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2、對於股東借款在前,投資入股在後的行為,2002年4月29日國家工商管理總局《關於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
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後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註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並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02年7月25日《關於股東借款是否屬於抽逃出資行為問題的答復》函告江蘇省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2002】第180號),內容如下: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
股東以出資方式將有關財產投入到公司後,該財產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成為公司的財產,公司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公司借款給股東,是公司依法享有其財產所有權的體現,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借貸關系,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公司對合法借出的資金依法享有相應的債權,借款的股東依法承擔相應的債務。
因此,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股東向公司借款就認定為股東抽逃出資缺乏法律依據。如果在借款活動中違反了有關金融管理、財務管理制度,應由有關部門予以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公司法
『叄』 有限公司董事會違反公司章程出具決議對公司貸款進行擔保,如何追究責任
首先你說的這個抵押權是否生效必須看該B銀行是否已經進行了抵押登記,對未登記的房地產抵押合同,仍是認可其債權的效力,如對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在簽訂抵押合同後拒絕辦理登記手續,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該民事責任則視同為債權責任了,
『肆』 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沒有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要看公司章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不是有對於經營管理層的授權,沒有授權經營管理層要承擔責任,但是貸款合同簽訂了是有效的合同。
『伍』 請求幫忙解答關於公司股東對公司貸款但貸款合同不實,貸款還不上是否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你好:1、只要公司蓋章貸款合同生效,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沒有簽字,不承擔責任,但是,如證明是濫用公司管理權實施的貸款,應當承當補充責任。2、股東沒有出資沒參加管理,但是工商登記了,就應當對預期出資給銀行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法定代表人沒簽字不承擔責任。3、需結合證明的內容判斷。4、不好分析,需結合具體證據判斷。
『陸』 在銀行貸款,企業股東會決議沒有全部簽字,但超過半數了,法人代表簽字後的合同生效嗎
銀行貸款合同,法人代表簽字就生效了。
企業股東與法人代表之間的問題,那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柒』 股東會決議落款錯寫成了法人股東的名字,股東會決議有效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決議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在股東會決議簽字蓋章是其表達對決議內容的真實意思的行為,個別字句有錯,只要不能推翻其真實意思表示,並不會導致整個股東會決議法律效力上的重大問題。
根據你描述的情形,公司的法人股東依據既定程序,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經法人蓋章,只是落款處錯寫成了法人股東的名字,該種錯誤本身並不必然推定法人股東在意思表示上存在法律瑕疵,因此不會導致這份股東會決議的無效。
因此,如果該份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其他效力問題的話,具有法律效力。
為了糾正錯誤,公司仍然可以採取必要的更正措施,由相關各方出具補充文件對該類錯誤進行明確的書面更正,這樣可以更好的防止產生任何可能的誤解或糾紛。
『捌』 出個股東大會決議說是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也就是個人經營性貨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可以入公司賬嗎
股東大會決議說是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也就是個人經營性貨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不可以直接入公司賬。
以某某股東的名義為公司貸款,這也是某某股東的個人貸款,不是公司的貸款。這樣的費用和利息不可以入公司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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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懼惡意採納刷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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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公司借款的股東會決議有什麼用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借款的決策權利在董事會或股東會
管理層無權決策
如果不提供,銀行不會通過借款
『拾』 公司開股東會,決議把股東人名寫錯決議有效嗎
只要有證據證明不是故意寫錯的,或者其他股東追認的情況下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