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全民事業單位可以做貸款擔保人嗎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人。 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上面列舉了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為擔保人。這個等顯然是擴展到列舉單位以外了。關鍵的問題,就要看這個科研所的性質,研究的是否是公益事務或者國家重大的科研項目。這樣一說,你應該可以分清其是否具有擔保資格了。
⑵ 我是事業單位在編制人員,有人貸款想讓我擔保
別人還不上錢的時候,擔保人要替還上,所以如果不是直系親人,建議不要做擔保。
⑶ 事業單位,工資實發4500,有貸款月還4100多,還能替人擔保貸款嗎
有的銀行可以,有的銀行不行,是分情況看得,有的銀行可以貸款,有的銀行可能還是不行。要去銀行實際問問才能判斷。
⑷ 銀行發放的小額貸款讓事業單位的人員擔保是違規的行為嗎
銀行發放的小額貸款,讓事業單位的人員做擔保並不違規,畢竟如果你還款能力比較差的話,讓事業單位的人做擔保,是銀行保險的方式,避免你無法還款的情況下,可以讓擔保人去還款。
⑸ 貸款合同,其中一個擔保人的簽字不是本人所簽,這個貸款合同是否有效還是只是免除了該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人不是本人簽字,不影響合同對其他實際簽章人員的效力,也就是說合同還是有效的
對於擔保人,由於其沒有直接在合同上簽字確認,是否對其有效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簽字人得到授權,或者合同其他方有合理理由認為簽字人得到授權,那麼擔保人還是要承擔合同責任
2、排除上一條的情況的話,擔保人不承擔合同責任
⑹ 貸款的時候,一個人最多可以給幾個人做擔保人啊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擔保人的保證力由債權人認定,一樓所說的情況,是銀行對擔保進行授信評級的。那麼沒有進行評級授信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證人。
擔保能力的大小,主要根據擔保人的收入、財產、信用等進行認定。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給多人提供擔保,擔保的多少由銀行對擔保人擔保能力的認定來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不能作為擔保人: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二、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
但是銀行為了防範風險一般情況下,以下幾種人不能作為擔保人:一、自己給自己擔保。二、夫妻雙方、或者子女、父母等財產共有人親屬不能相互擔保。三、負債過多、已經超出自己還款能力的人不能擔保。
⑺ 朋友貸款 要有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做擔保 讓我擔保 有什麼風險
樓上的兩位已經對擔保風險作了解釋:即你朋友到時還不了款,你就要承擔還款的責任.
我不知道你朋友要你擔保的動機,也不知道你朋友與你關系鐵到什麼程度,但還是建議你不要輕易為他人擔保,原因有二:
一,現在銀行對個人貸款審查時,重點不是個人是否有穩定足額的收入來源來償還貸款,首先看重的是他提供的抵押是否可行,足額,一般抵押是可行的,不會再要求其他人的擔保措施的,銀行要求你朋友另外提供他人作擔保,也就是對他提供的抵押品並不十分認可,對他的抵押能力(還款能力)不認可,也就是銀行認為他還不了款的風險較一般人大.
二,如果你朋友有可行的抵押品而不擔保,那我也臆測兩種可能,一是他的抵押品為其他貸款作了抵押,不能再為該貸款作抵押了,也就是他的銀行負債比較大,那他需要償還貸款是否超過了他的綜合還款能力也就是個問題,二是你朋友本就無意用自己的有價物品為貸款作抵押,那他找你擔保的對機就有待考慮了.
⑻ 一位事業單位人員能為別人擔保代款30萬元嗎
你好,機關、事業單位在編職工,為他人擔保貸款30萬是沒問題的。做擔保前三思,一旦對方違約,還款責任就是擔保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