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求文檔: 擔保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的典範
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已成為農發行的主要貸款方式。加強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風險管理,無疑對保證國家信貸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談談粗淺看法。
一、當前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對擔保公司擔保的風險認識不足。主要表現在盲目信賴擔保公司保證擔保的保障作用,認為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即使貸款企業無法清償,也有擔保公司對風險兜底,操作簡便,風險為零。而對一些在貸款風險上具有較強分散和補償作用的擔保方式,則認為擔保手續復雜,風險較大,一旦出風險,容易被追究責任,因而不願辦理相應的擔保貸款。
二是部分擔保公司誠信缺失,承擔保證責任的意願不足。有的擔保公司超越其風險控制能力和代償能力盲目擴張業務,明顯缺乏承擔保證責任的意識。有的擔保公司在借款人無法清償貸款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拖延、逃避承擔保證責任。甚至有擔保公司為了達到逃避承擔保證責任的目的,與企業相勾結,將農發行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保證合同。
三是有的擔保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較差,無法起到為農發行貸款分散風險的作用。少數擔保公司資金結構不合理,對外投資和應收賬款比例過大。有的擔保公司擔保業務行業集中度過高,一旦發生行業性系統風險,根本無法履行保證責任,承擔代償義務。有的擔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額提取風險准備金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缺乏必要的風險准備,如出現擔保賠付其資金來源不足。
四是擔保公司擔保貸款的手續不完備。農發行二級分行貸前法律審查制度尚未建立,擔保手續的合法性審查程序缺失,致使部分辦貸手續存在瑕疵。有的擔保公司在向股東提供擔保時,未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部分保證合同在內容的填寫和簽署的程序上不符合信貸管理法律要求。合同中其他約定條款的填寫不嚴謹。未經有權行審批,違反授權管理規定,擅自對外出具承諾,簽署協議。
五是少數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在辦理過程中存在違規問題。有的農發行片面追求貸款規模,為了使不符合條件的貸款獲批,對企業規避農發行制度規定的行為視而不見,甚至積極配合。少數辦貸人員在辦貸過程中,違反農發行信貸管理規定,介入擔保公司與借款企業之間的正常業務活動,利用辦貸之便向貸款企業指定擔保公司,或要求擔保公司為指定企業擔保。有的擔保公司保證金的存入不規范,企業用農發行信貸資金支付擔保公司保證金。有的農發行在辦理擔保手續後,未嚴格按信貸管理制度的規定進行保後監管,致使信貸資金被挪用。
二、加強擔保公司擔保貸款風險管理的對策
(一)充分認識擔保公司擔保風險。農發行貸款由擔保公司擔保並非是零風險。審慎選擇擔保公司擔保是一種信用擔保,雖然可以為農發行貸款分散風險,但其本身也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在我國信用體系建設仍不完善,擔保公司的監管體系尚未建立的情況下,擔保公司的違約成本相對於代償責任低,因此,對擔保公司的信用風險要有充分的認識和估計。在選擇貸款擔保時,要把風險防範放在重要位置,審慎選擇擔保公司辦理保證擔保。在借款人能夠提供足額有效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的情況下,只要是符合農發行貸款抵押擔保規定的,應優先辦理抵押(或質押)擔保。由於中長期貸款期限在3-8年,時間較長,經濟金融形勢存在過多的不確定性,原則上不得採取擔保公司保證擔保方式。要積極推行民營企業及股份制借款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東以個人資產為農發行貸款提供抵(質)押擔保,並簽訂無限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以防範企業法人代表利用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逃廢農發行債權。
(二)堅持並完善擔保公司入圍認證制度。通過建立擔保公司入圍認證制度,可以從源頭上將缺乏資金實力、專業人才、技術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擔保公司予以排除。一是在擔保公司入圍資格的認證方面,應進一步強調公司的信譽狀況。凡是有逃避保證責任、抽逃注冊資金、虛假出資等不良記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農發行入圍擔保公司。二是要根據入圍擔保公司的資金實力和風險管理能力,特別是保後監管能力,確定擔保公司開展業務的地域范圍,入圍擔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圍為外地農發行貸款提供擔保。三是在擔保額度的核定方面,嚴格按照擔保公司的實際代償能力確定擔保額度。凡是對外投資和應收賬款數額較大的,或注冊資金中非貨幣資產佔比較大的,應從緊核定其擔保額度。擔保額度一經核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增加;出現降低代償能力情形的,應及時調減其擔保額度。四是制訂擔保公司擔保基金管理制度。凡農發行入圍擔保公司,必須按其業務開展情況以其自有資金在農發行存入擔保基金。五是建立入圍擔保公司信息通報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強擔保公司風險信息發布,適時淘汰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農發行要求的擔保公司。六是加強對入圍擔保公司擔保能力的審計。申請入圍,新增注冊資本,在農發行擔保業務數額較大,擴展較快,以及所報財務報表存在重大疑問的擔保公司,都應委託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核實其擔保能力。
(三)規范擔保公司擔保手續。一是應切實注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不得在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缺乏的情況下,以擔保方式覆蓋風險敞口,不得以借新還舊等方式掩蓋貸款風險。二是建立貸前法律審查制度,擔保手續在貸款發放前必須進行法律審查,未通過法律審查的,不得發放貸款。三是加強貸後監管,嚴防企業擠占挪用,嚴禁企業利用信貸資金向擔保公司支付保證金、支付擔保費用、清償債務以及用於其他不符合貸款目的的用途。四是規范保證金管理,保證金一律專戶儲存,並簽訂質押擔保合同,約定將保證金賬戶中的資金質押給農發行。五是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一般情況下不得展期。確需展期的,應經擔保公司書面同意並報貸款審批行批准,辦理合法有效的貸款展期手續,並與擔保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六是嚴禁擔保公司超過總擔保額度和單個企業擔保額度擔保,嚴禁採用將一筆貸款分多次發放的方式規避擔保額度限制。
(四)加強與擔保公司的信息交流與工作協調。一是與擔保公司定期溝通,交流貸後監管信息,協商風險防範措施,共同做好貸款風險防範工作。二是加強對擔保公司的風險監測。入圍擔保公司應按季向農發行風險管理部門報送財務報表、擔保業務情況報表、擔保公司法人代表變更、注冊資本變更、股權變更、資產重組、對外代償、對外投資或借款等重大事項。對入圍的擔保公司財務報表及重大事項報告要進行風險鑒定。三是業務經營中獲知影響入圍擔保公司信譽狀況或代償能力信息,應及時通報,並對擔保公司的重大風險予以風險提示。
(五)依法及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凡擔保公司擔保貸款出現借款人不能足額清償的,農發行應及時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要求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書面通知必須在保證期間內送達,並經擔保公司有權人簽收。擔保公司拒絕簽收的,應採用公證送達等方式予以送達並收集保存主張權利的證據。通知書應確定明確的代償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同意擔保公司延期代償的要求。如擔保公司因資金周轉困難等客觀原因需要延期履行代償義務,且確無抽逃資金、轉移財產或其他逃避保證責任行為的,經貸款審批行同意後可適當延期,雙方應就延期履行保證責任擬訂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須報審批行同意後簽署。擔保公司在履行保證責任後,應積極配合擔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償,維護擔保公司的合法權益。
(六)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責任追究。一是嚴禁農發行為借款企業指定擔保公司或為擔保公司指定借款企業提供擔保,擔保、反擔保條件及相關事項由借款人與保證人平等協商確定,嚴禁農發行工作人員干預。二是嚴禁農發行工作人員利用辦理貸款擔保之便,謀取不當利益。三是嚴禁未經貸款審批機關行同意,擅自變更貸款審批時確定的擔保人,嚴禁在未滿足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發放貸款。四是禁止未經貸款審批行同意,與保證人協商變更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數額、方式以及其他條件。嚴禁與保證人簽署放棄農發行權利、免除對方義務的協議。對於違反制度規定,導致擔保公司逃脫保證責任的,對相關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七)設置法律事務崗位。農發行要建立信貸擔保法律審查制度,全面加強法律風險防範,並在信貸管理後台配備相應的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從事信貸擔保法律審查工作。
②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可見,擔保人也是要承擔責任的,那麼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在不同情況下,保證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以上就是本次小編為大家整理帶來的有關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義務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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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對保證人的效力
保證人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呢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關系
③ 某擔保業務銀行同意展期了,擔保公司該怎麼處理
借款合同未經擔保人同意改變還款期間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與銀行溝通,要求反擔保人為你公司就展期的借款進行擔保繼續承擔反擔保責任後再向銀行出具借款展期繼續擔保函。
銀行這樣操作業務,估計違反銀行內部業務規程。
④ 擔保公司操作流程是什麼
擔保公司業務操作流程如下:
公司類貸款擔保的操作流程包括項目受理、項目調研、項目審批與實施和保後管理四個環節。
建議可運用擔保行業系統軟體和信息化解決方案,提高擔保風控體系,提升擔保業務管理的信息化、數字化和智能化水平。科技賦能已然成為擔保行業數字化轉型升級的必然趨勢。
⑤ 貸款展期後原擔保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貸款展期後原擔保有效。借款到期後歸還一部分,剩餘部分展期,就算擔保協議已經過期沒有重新簽署擔保協議的,原擔保協議仍然有效。貸款展期只是變更了原借款合同的還款期限,並未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以其真實意思表示承諾原擔保合同繼續展期後的債務的,及時雙方未重新簽署擔保協議,原擔保權仍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⑥ 如果借款人的借款展期,擔保公司是不是需要與其重新簽訂委託保證合同以及反擔保合同。如需,該如何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人申請借款展期,是對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變更,保證人如果未書面同意,只在原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出借人如果同意為借款人展期且仍需要借款人提供擔保的,應當與擔保人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反擔保是相對於本擔保而言的,是建立在既存的本擔保的基礎之上的一種擔保。故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以本擔保為限,若本擔保發生變更,則反擔保的保證責任不會因本擔保的變更而擴大其保證責任。因此如果本擔保發生變化,則反擔保也需要作相應的調整。
建議(可選取任一種方式):
1.採取重新簽署的方式,可以按照原來的擔保合同,重新擬定,但是需要解除原擔保合同(簽署合同解除協議)。重新簽署反擔保合同的操作亦如此。
2.採取簽署補充協議的方式,在原有擔保合同除擔保日期外不變的情況下,擬一補充協議,補充情況明確即可。反擔保亦可採取補充協議的方式。
3.承諾方式。考慮到合同簽署的成本較大,可以採取承諾的方式,已承諾書的形式,向債權人承諾「已知曉並同意在原擔保合同其他條款不變的情況下延長保證期限」等。反擔保操作亦如此。
⑦ 銀行貸款擔保人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擔保人需要履行什麼義務 我姑父在貸款20萬時找了我爸做
你好,目前在銀行貸款的擔保人幾乎全部都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如果借款人沒有用自己的財產對該筆借款抵押或質押,作為擔保人所擔保的數額應是借款的本息及由此產生的訴訟費用等,銀行可以直接選擇要求借款人或擔保人償還該筆債務,具體規定在擔保合同上都有詳細約定。當然作為擔保人在還款之後有向借款人追償的權利。
⑧ 借款展期擔保人沒簽字,還有擔保義務嗎
您好,借款展期擔保人未簽字,
擔保不生效
意味著,債權債務關系在補充的期限內成立,
擔保關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