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替別人擔保貸款需要法人代表簽字嗎
第十六條【公司擔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挪用公司資金;
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因此,還應當提供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② 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給別人擔保貸款,變更法人時不會有影響吧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公司法人以個人名義提供貸款擔保的,屬個人行為,不對公司產生效力。如果存在公司與法人代表人格混同的,其貸款擔保效力及與公司。此情形對變更法人存在影響。
③ 公司法人給個人擔保貸款,是否會對公司有影響
該種情況下一般是不會對公司造成影響,因為從法律上來講,公司與公司法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主體,因此不會影響到公司的
④ 為他人擔保貸款500萬元未還可以擔法人嗎
問題不是很明確,需要進一步明確。
原則上,如果承擔了擔保責任,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債權人是有權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即,若擔保了500萬,那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500萬。
僅供參考。
⑤ 假如我是企業法人,以自己的企業做擔保為別人貸款,現在那人破產了,還不上,我應該承擔怎麼樣的責任
以自己的企業做擔保為別人貸款,現在那人破產了還不上,應該全部承擔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擔保貸款就是根據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約定用借款人的財產或第三人財產為貸款保障,並在必要時由第三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一種貸款。
而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比如:自願簽訂協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聯 合;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對債權承擔連帶責任;因委託書授權不明,被代理人應向第三人負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租賃合同約定由房客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可直接向房客收取,但業主要承擔連帶責任;司機肇事,車主承擔連帶責任;簡言之,連帶責任是按份責任的對稱。它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共同負責履行清償同一債務的行為。
因此,擔保貸款,需要承擔為別人擔保貸款而貸款人破產導致需替為還款的風險。
⑥ 個人幫別人擔保銀行貸款300萬、沒還.現在辦公司當法人跟那擔保有關系嗎
我朋友幫別人做擔保人,後來別人跑路了我朋友挨自己墊了40萬出去,所以不要輕易幫別人做擔保人
⑦ 我是公司法人代表,我以公司的名義為別人擔保貸款,當貸款人無能力還款而我的公司資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時,
您好,如果你各種手續合法,個人不會承擔責任。但對方若能舉證您存在各種不規范,可能會承擔連帶責任的!
⑧ 法人是否可以為個人擔保
您好,不可以。
禁止情形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並非所有具有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公民,都可以擔任保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中國擔保法禁止其擔任保證人。
2.公司不得為個人債務提供保證。
《公司法》第60條規定: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為保證人。
3.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是指履行管理社會的公共職能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黨的各級機關以及其他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機關。由於國家機關屬於國家和社會事務的管理機構,不具有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職能,其活動經費源於國家預算撥款,而保證行為是一種純經濟行為,故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
4.公益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擔保法》第9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5.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是法人的組成部分,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不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不能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只能在法人授權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但是,保證活動屬於一種特殊的民事活動,一般不包括在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日常經營范圍之中。因此,《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但是,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是經法人書面授權從事保證活動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為他人提供保證。法人以口頭形式授權其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仍然是無效,除非法人承認該保證行為。
⑨ 一人有限公司企業是否允許為法定代表人在銀行提供擔保貸款
這個可以為法人代表銀行提供。
⑩ 企業法人為自己企業擔保貸款符合法律規定嗎
可以以個人的財產為公司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