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間借貸利息專用發票進項能抵扣嗎
利息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可抵扣項目,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票,更不能抵扣。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在36號文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所謂「貸款服務」,定義是: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可見,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為進項抵扣。
『貳』 貸款利息和服務費開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按照全面實施營改增文件規定,貸款有關的費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所以貸款利息和服務費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叄』 企業收到銀行開具的保函費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可以抵扣嗎
可以抵扣,不用進項轉出
『肆』 銀行開具的手續費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銀行手續費可以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但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銀行開戶交納的手續費、賬戶管理費等與貸款服務無關的費用,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金融服務注釋,屬於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 票,並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通常有兩種稱呼,以「十萬元」為例,分為:「十萬元版」和「限十萬元版」。其中,「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可超過人民幣十萬元,而「限十萬元版」不含稅價款不得超過人民幣十萬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區分。
開票時,發票的抬頭要與企業名稱的全稱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後,增值稅發票必須要有稅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一般情況下,企業剛開始領用的發票數量是25張,若不夠用,可申請增量或增版。
增量:適用於金額不高,但是開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鋪。
增版:適用於客單價高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特點是金額大,但開票量相對較小。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准確核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者。
(二)不能向稅務機關准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
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伍』 保險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以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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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金融機構開的融資費用增值稅發票,進項能抵扣嗎
金融機構開的融資費用增值稅發票,進項不能抵扣。與貸款業務相關的費用都是不能抵扣的。
『柒』 銀行開具的貸款利息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嗎
銀行開具的貸款利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貸款利息、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銀行開戶交納的手續費、賬戶管理費等與貸款服務無關的費用,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1中金融服務注釋,屬於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購進的貸款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並同時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這意味著,企業所支付的利息費用及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在營改增之後需要繳納6%的增值稅,且這部分的稅額無法做進項抵扣。
對於資本密集型的行業(如金融投資、房地產等),企業每年支付給銀行或相關金融機構的利息費用通常是巨額的,若貸款利息所產生的增值稅由買方企業來負擔,但企業卻無法進項抵扣,無疑會增加企業流轉稅負,客觀上要求企業需要尋求其他融資方式來降低資金的使用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會推動企業融資方式的改革。
『捌』 銀行開的手續費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嗎
銀行開的手續費增值稅發 票可以抵扣,但企業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利息及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咨詢費、手續費等費用,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