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政策中的創業投資,貸款擔保等措施
法律分析:政府政策中的創業投資,貸款擔保等措施對應企業發展的成長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❷ 天津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本市創業擔保貸款包括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
法律依據:《天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 個人和小微企業享受創業擔保貸款政策的條件:
(一)個人創業擔保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本市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合作社等經營實體,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人員,可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且未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
2.創辦經營實體並按規定進行登記注冊;
3.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借款人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時,本人及其配偶應沒有其他貸款。
經本市人才管理部門確定的「項目+團隊」成員,符合條件的,可共同申請個人創業擔保貸款。
(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本市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無不良信用記錄,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小微企業,可申請小微企業創業貸款:
1.屬於《統計上大中小微企業劃分辦法(2017)》(國統字〔2017〕213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
3.當年新招用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數量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人數2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0%),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規定條件人員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
❸ 新的《長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是什麼
新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實行。
新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區、開發區(含九台區和雙陽區)創業擔保貸款業務。
各縣(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參照本辦法施行。
❹ 擔保公司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比較多,不過我可以給你發一些,如果不夠可以聯系我
擔保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擔保業務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範和控制擔保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擔保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合理分擔風險的原則。
第二章 擔保業務程序
第三條 擔保業務程序如下:
(一) 申請
(二) 受理
(三) 初審
(四) 評審
(五) 審批
(六) 簽訂合同
(七) 抵押登記
(八) 收擔保費
(九) 發放貸款
(十) 保後管理
(十一) 代償和追償
(十二) 擔保終結
擔保業務程序細化列示:
企業申請
--《擔保申請書》
-- 提供擔保申請材料《申請擔保材料單》
擔保受理
--《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
項目初審
-- 確定項目責任人、協辦人
-- 項目初審基本內容
-- 實地調查
-- 擔保調查報告
-- 《中止擔保項目處理表》通知撤出擔保流程企業
項目評審
-- 部門評審和會議評審
-- 復議項目評審
簽訂合同
-- 通知會議評審通過的企業
-- 准備空白合同文本(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委託保證合同)
-- 審核空白合同文本(擔保部、綜合部、總經理)
-- 簽署合同文本
-- 審核填寫完內容的合同文本(擔保部、綜合部、總經理)
-- 法定代表人、公司簽章
抵押登記
-- 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主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其他資料)
-- 他項權力證書或抵(質)押登記表(登記機關簽章)
發放貸款
--《放款通知單》
-- 借款借據復印件
擔保收費
保後管理
-- 日常檢查、重點檢查
--《擔保項目檢查表》
-- 保後檢查報告
--《擔保到期通知函》
--擔保項目展期(逾期)報告
--業務檔案管理
代償和追償
-- 代償和追償方案
--提起法律訴訟
擔保終結
-- 還貸收據復印件
--注銷抵(質)押登記
--退還抵押、代管原件
--《免除擔保責任確認表》
第三章 擔保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擔保須填寫《擔保申請書》,同時應提供下列材料,並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 借款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 法人代表證明書
3. 法人代表授權書
4. 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5. 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 資信證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借款申請書
10. 申請借款和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11.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2. 與借款用途有關的資料:購銷協議、合作協議等
13. 項目可行性報告及主管部門批件
14. 生產經營情況
15. 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賬齡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明細表
16. 其他有關材料
(二) 反擔保第三人應提供的材料:
1. 法人營業執照(年檢)及法人代碼證
2. 法人代表證明書
3. 法人代表授權書
4. 法人代表及委託代理人身份證
5. 注冊資本驗資報告
6. 貸款卡及貸款卡回執單
7. 資信證明
8. 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 當期財務報表及近3年的財務報表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
10. 主要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銀行借款明細表,應收賬款帳齡分析表和或有負債明細表
11. 其他有關材料
(三) 反擔保方式為抵押或質押應提供的材料:
1. 抵押物、質物清單
2. 抵押物、質物權力憑證
3. 抵押物、質物評估資料
4. 保險單
5. 董事會同意抵押、質押的決議
6. 抵押物、質物為共有的,提供全體共有人同意抵(質)押的聲明
7. 抵押物、質物為海關監管的,提供海關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8. 抵押物、質物為國有企業,提供主管部門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9. 其他有關材料
(四) 注意事項:
1. 提供的材料除復印件外,同時應提供原件備驗
2. 提供的材料復印件要加蓋公章
3. 法人代表授權委託需法人代表親筆簽字授權
4. 公司受理人可根據借款人和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刪選和添加
第五條 公司擔保部客戶值班人員負責項目受理,一般情況下,項目受理人為項目責任人(以下簡稱責任人),負責核實客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審理受理條件,提出受理意見。對符合擔保條件的項目正式受理,建立客戶檔案及檔案編號,登記《擔保項目受理登記表》。責任人在《擔保申請書》上簽署受理意見後,連同《申請擔保材料單》及按材料清單提供的材料一並歸檔。
第六條 擔保受理條件:
(一) 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並已通過年檢
(二) 合法經營,重合同、守信用,具有良好的資信等級
(三) 資產負債比例合理,有連續的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
(四) 能夠提供反擔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優先支持:
(一) 高新技術企業或承擔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企業
(二) 有高附加值產品或節能降耗產品、增加稅收的企業
(三) 有擴大出口或替代進口產品的企業
(四) 有與大企業集團相配套產品的企業
第四章 擔保項目初審和實地調查
第七條 公司實行雙調查人制度,第一調查人為責任人,負主要調查責任,第二調查人為項目協辦人(以下簡稱協辦人),協助責任人工作。
責任人做同一項目3次(或達3年),該項目終結後變更責任人。
第八條 項目初審主要是通過資料審核和實地調查,獲取擔保項目、借款人和反擔保人真實、全面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比較、評價,形成《擔保調查報告》。
第九條 資料審核是項目初審的開始階段,是對申請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信息進行搜集、整理和審核,以確定這些信息的有效、完整和真實性。信息除來源於企業外,還應從其他途徑獲取,如與企業和項目有關的管理、金融、財稅部門和供應商、用戶等。
對上述資料、信息審核過程中須明確、補充、核實之處是下一步進行實地調查的重點。
第十條 資料審核要點:
(一) 按"清單"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有效,要求提供的原件是否為原件,復印件是否和原件一致,復印材料是否加蓋公章。各種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內,應年檢的是否已年檢;
(二) 有關各文件的相關內容要核對一致,邏輯關系要正確,通過對企業成立批文、合同、章程、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立項批文、可研、資信等級、環保及市場准入等具體文件的審核,了解借款人和反擔保人是否具備資格、合法合規;
(三) 財務報表是否由中介機構出具了審計報告,是否是無保留意見報告,初步分析財務狀況,記錄疑點,以便實地調查核實;
(四) 對反擔保人提供的文件資料的審核與以上3項基本相同,重點是審核反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措施是否符合《擔保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如房地產、土地、海商)及有關抵(質)押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抵押物、質物的權屬(權力憑證)是否明晰。
第十一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擔保部負責人、負責人與協辦人(至少雙人下戶)應到借款人和反擔保人以及有關部門實地調查,實地調查至少要進行一次。公司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參與調查。
進行實地調查前,要列出調查提綱,明確調查目標,以保證調查的質量和效率。
第十二條 實地調查要點
(一) 訪問借款人,會見有關當事人,了解借款人和項目背景、市場競爭范圍、銷售和利潤、資源的供應等情況。弄清借款用途和還款來源。考察企業管理團隊的整體素質(文化程度、主要經歷、技術專長、經營決策、市場開拓、遵紀守法等方面),了解主要領導人的信用狀況和能力。
(二) 對需進一步核實的材料,要求企業提供原件核對。
(三) 考察主要生產、經營場所,通過走、看、問,判斷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印證有關資料記載和有關當事人介紹的情況。
(四) 對財務報表的調查審核,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主要調查核實以下內容:
1. 了解企業的主要會計政策,是否按會計准則記賬;
2. 企業的財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備並有效執行;
3. 通過採用抽查大項的方式,審核企業是否做到了帳表、帳帳、帳證、帳實4相符,核實資產、負債、權益是否有虛假;
4. 有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的保留意見部分;
5. 或有損失和或有負債情況。
(五) 察看抵押物、質物。以房地產抵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的面積、用途、結構、竣工時間、原價和凈值、周邊環境等;以動產抵押、質押的,要察看、了解抵押物、質物的規格、型號、質量、原價和凈值、用途等;以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等出質的,要察看權力憑證原件,辨別真偽,必要時請有關部門鑒定。
第十三條 綜合分析是在核實資料和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對已經獲取的信息進行綜合判斷、分析、比較和評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分析、判斷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清償債務意願及是否能嚴格履行合同條款;
(二) 分析經濟環境對擔保項目和借款人的影響,主要包括:項目產品在行業中的地位;產品經濟壽命期;技術、工藝先進程度;市場結構和市場競爭能力,市場風險程度及政府的管製程度等;
(三) 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通過財務分析和現金流量分析,掌握借款人的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預測借款人的未來發展趨勢。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
1. 償債能力 (財務杠桿比率、流動比率);
2. 盈利能力(盈利比率);
3. 營運能力(效率比率);
4. 資產質量;
5. 資金結構;
6. 預測近3年的發展趨勢。
現金流量分析是要預計在未來的還款期間內,是否能夠產生足夠的現金流量償還銀行借款。
(四) 分析反擔保人的擔保資格和擔保能力。重點分析擔保方式的可操作性,抵押、質押是否合法合規,與抵押物、質物的流動性相關的預期變現難易程度、交易成本和價格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
(五) 基本風險度分析。
第十四條 項目初審結束,責任人須向評審會提交《擔保調查報告》。《擔保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 借款人背景情況;
(二) 項目基本情況;
(三) 市場預測及銷售分析;
(四) 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
(五) 借款用途及還款資金來源;
(六) 反擔保情況;
(七) 與銀行往來及或有負債情況;
(八) 綜合分析該項目風險程度;
(九) 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十) 調查結論。
第十五條 項目初審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或反擔保人有不良信用紀錄、出具虛假資料、違法違規等問題,或借款人主動要求撤回擔保申請,致使初審工作不能繼續進行時,責任人應在《擔保調查報告》中說明原因並提出處理意見,填寫《中止擔保項目處理表》,擔保部簽署意見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責任人將處理結果告知借款人。
因借款人或反擔保人材料提供不全或借款人要求暫緩處理影響項目初審工作的,亦按上述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項目初審自正式受理開始,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如超過5個工作日,責任人應向部門負責人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向總經理報告。
第五章 擔保項目評審與決策
第十七條 擔保項目的評審包括兩個環節,即部門評審和會議評審。
第十八條 項目初審工作結束後,責任人將借款人和反擔保人提交的各項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提交擔保部,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對上述資料進行評審。部門評審的重點是項目資料和《擔保調查報告》。
部門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 項目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正確性;
(二) 對反擔保措施提出意見;
(三) 對報審資料從法律角度加以審核;
(四) 對項目的風險度進行評價;
(五) 對企業的財務狀況進行評價。
評審意見和結論填寫《擔保項目評審書》的一至八項。
部門評審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
第十九條 部門評審完畢後,將《擔保項目評審書》連同其他資料按照規定許可權一並提交有關審批人審批,需要會議評審的進行會議評審。
第二十條 會議評審的組織機構是公司項目評審委員會,由公司董事長和董事組成,特殊情況監事列席,主任委員由公司董事長擔任。
評審會議參加人員:
(一) 評委會全體成員;
(二) 項目責任人和協辦人;
(三) 評委會認為須參加的人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評審工作程序
(一) 評委會至少在會議召開前2天將會議內容通知參加會議人員,會議資料有責任人負責提交。
(二) 會議由評委會主任委員召集,參加會議人員必須按時參加會議,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時,必須事先向評委會主任請假。若參加會議人員未達應參加會議人數的半數,則會議改期進行。
(三) 責任人報告項目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協辦人作補充說明。
(四) 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審核意見。
(五) 評審委員會和參加會議人員質疑,調查責任人和協辦人答疑。
(六) 參加會議人員從合法性、安全性、效益性等方面對項目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七) 評審委員會主任綜合與會大多數人的意見後提出總結性評審意見。
(八) 會議評審採用簽字表決制,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擔保項目評審書》的第九項明確填寫「同意」或「不同意」並簽字,不得棄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評審人員同意視為項目評審通過。
(九) 按照公司決策許可權劃分的規定報公司決策機構(決策人)審批,審批意見填列《擔保項目評審書》第十項。會議評審和審批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完成。
第二十二條 擔保審批許可權,包括擔保額度、擔保展期、擔保逾期及撤保的審批:
(一) 擔保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由董事長授權總經理審批;
(二)擔保額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審批;
(三)擔保額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由董事會全體成員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
(四) 擔保額在100萬元以上由董事會、監事會全體成員表決,實行一票否決制。
第二十三條 對部門審核、會議評審中被否決的項目,決策機構(決策人)只能做「不同意擔保」或「進行復議」的決定,而不能做「同意擔保」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會議由評委會指定專人記錄,內容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參加會議人員對項目的意見及評委會主任最後綜合意見。會議形成的文書、資料歸檔保管。
第二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項目需進行復議
(一) 公司評審委員會否決(三分之一以上評審人員不同意),但決策機構(決策人)決定復議的項目;
(二) 多數評審人員質疑,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調查的項目;
(三) 自公司批准擔保之日起3個月後才辦理手續的項目。
復議僅限一次。對復議的項目,自項目初審程序開始辦理,如有必要可重新確定責任人。
第六章 擔保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評審通過後,由責任人通知借款人、貸款人和反擔保人辦理有關簽約手續。
責任人要確認貸款人的承貸情況。
第二十七條 擔保部安排專人辦理簽約手續,一般情況下責任人為經辦人,簽約程序如下:
(一) 准備空白合同文本,包括委託保證合同、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及其他須准備的資料。
(二) 由擔保部、綜合部審核上述合同文本,對需要調整和修改的合同條款應及時與有關當事人協商、談判,將修改意見填寫在《合同審核表》中,報總經理審定。
(三) 責任人登記《擔保項目合同登記表》,確定本公司出具合同的編號,填寫合同內容並在經辦人處簽字。
須注意的事項:
1.與貸款人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的「其他約定」要註明「本合同的保證人與借款人辦妥抵(質)押手續後,保證人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貸款人收到保證人的書面通知後,才能向借款人放款」。
2.需要抵(質)押人對抵(質)押物進行保險的,保險期限至少要長於借款期限3個月,投保總值不得低於抵押物、質物總值,保單要註明我公司為保險賠償第一受益人,保單正本須存放我公司。
(四) 對填寫完內容的合同文本再進行一次審核,方法與本條第(二)項相同。
(五) 涉及到股東代表、法人代表、董事會成員、共有人、反擔保人等簽字蓋章的情況,當事人必須當面簽字、蓋章,公司至少應有2人在現場。
(六) 法人代表、公司簽章。
第二十八條 辦理完簽約手續的項目資料由責任人負責管理。重要合同和證件:包括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反擔保合同及抵(質)押登記證件等須單獨重點管理。
第七章 反擔保措施
第二十九條 申請擔保必須落實反擔保措施,包括財產抵押、財產或權力質押、保證金、保證等。
公司根據借款人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反擔保措施。
第三十條 反擔保人提供抵押物、質物的范圍,按《擔保法》的規定執行,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責任人負責准備抵(質)押登記資料和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
辦理完抵(質)押登記手續後,應取得抵(質)押登記部門發放的《他項權力證書》或經抵(質)押登記部門簽章的《抵(質)押登記表》等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用不動產抵押,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60%;動產抵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40%;動產質押率(按凈值計算)不高於50%;股權、債券等權利質押,質押率(分別按投資額、債券面值計算)不高於70%。
第三十三條 採用保證反擔保措施的反擔保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 具備《擔保法》規定的擔保資格;
(二) 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
(三) 連續3年(含當期)以上盈利;
(四) 企業資信和經濟實力要優於借款人;
(五) 企業在承保期必須參加保險。
第八章 擔保收費
第三十四條 擔保收費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擔保費實行一次性收取。
每宗擔保業務收費計算低於2 000元時,按不低於2 000元收取。
對過橋擔保項目,按擔保額的2%一次性收取擔保費。
第三十五條 擔保費原則上應在公司簽署《放款通知單》之前一次性收取。擔保額度超過 1 000萬元,並且擔保時間超過2年的可以分年度收費。若逾期支付,按應繳擔保費的20%收取違約金。代償後的資金佔用費按《委託保證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借款人在簽署《委託保證合同》時,應確認擔保費率和擔保費金額。
公司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調整收費標准。
第三十七條 責任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後,督促借款人繳納擔保費。
擔保費由擔保部負責計算和催繳,公司財務部門負責核實和收款。
收到擔保費當日,責任人填寫經辦人填寫《擔保費收繳確認表》,擔保部和公司財務部門核實後報總經理核准。
第三十八條 借款人繳費後,責任人填寫一式2份《放款通知單》,通知單上註明「已經與反擔保人辦妥抵(質)押登記手續,請貸款人見此通知後為借款人放款」字樣,送擔保部、綜合部核對抵押登記手續完備情況,報總經理簽批後送貸款人。
貸款人簽收《放款通知單》,為借款人放款。
責任人將《放款通知單》(銀行已簽收)和向借款人索取的借款借據復印件存檔。
第九章 擔保項目管理
第三十九條 擔保項目後期管理(保後管理),是指自貸款人向借款人放款至擔保終結的過程的管理,包括擔保項目檢查、展期、逾期及撤保項目的處理等。
第四十條 擔保項目的檢查由擔保部負責。檢查前要制定檢查計劃,報總經理審批。
保後檢查分日常檢查和重點檢查。日常檢查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如擔保金額、擔保期限、反擔保措施、風險等級等確定檢查頻率,日常檢查原則上每個季度進行一次,對於用機器設備做抵押反擔保的項目,至少每個月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是對貸款封閉管理的項目、認為風險較大的項目及其他需特別關注的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或全程跟蹤。
檢查完畢後,檢查人員須填寫《擔保項目檢查表》並附要求借款人及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報總經理簽批意見後與有關資料一並歸檔。
第四十一條 保後檢查的內容:
(一) 借款人是否按合同規定支付利息;
(二) 借款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 反擔保措施中是否發生了新的不利因素;
(四) 風險等級確定(貸款的五級分類);
(五) 其他須說明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 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借款人和反擔保人存在較大問題,須當日向部門負責人口頭報告,部門應在2日內將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書面報告總經理。
對發現的重大問題,部門負責人應立即報告總經理,總經理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專題討論並提出相應的對策及措施。
第四十三條 對所有擔保項目,在擔保到期日之前30日,由責任人填寫一式2份《擔保到期通知函》,通知借款人,公司留存1份。
第四十四條 每月月末前,擔保部應向總經理提交當月《逾期項目統計表》。季度檢查完畢應及時向總經理報送《擔保項目檢查表》。
第四十五條 需要展期的擔保項目,借款人須在擔保到期前20日向我公司提出擔保展期書面申請。擔保部負責調查擔保展期的原因,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反擔保人出具同意繼續擔保的書面證明,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六條 對逾期的擔保項目,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展期(逾期)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主動撤保:
(一) 擔保貸款未按規定的用途使用;
(二) 借款人或反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具欺詐行為;
項目撤保由擔保部寫出檢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擔保項目撤保處理表》,報總經理審批。
第四十八條 已經結束的擔保項目,應及時辦理項目終結手續。
擔保到期後,責任人負責核實貸款本息確已歸還,索取放款收回憑證復印件,填寫《解除擔保責任確認表》,經擔保部和綜合部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辦理注銷抵押登記,將所保管的原件資料退還。
第四十九條 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在辦理擔保業務過程中,應根據業務進度將完成內容及時登記有關台賬及錄入微機,進行項目統計和管理。
第十章 債的追償
第五十條 主債務人未能履行債務,公司按合同規定代為清償,責任人填寫《擔保項目代償處理表》,核實代償金額,擔保部和綜合部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責任人辦理代償手續。
第五十一條 追償方案由責任人制訂,擔保部審核後報總經理審定。責任人為追償的具體經辦人,負責填制《代償/追償台賬》,按月計算、催收資金佔用費、違約金,並與綜合部核對。
第五十二條 追償結束,責任人填寫《擔保項目追償終結確認表》,需退還擔保費時由責任人填寫《退還擔保費(違約金)確認表》,經擔保部和綜合部確認後報總經理核准。
第十一章 責任和罰則
第五十三條 責任人、協辦人和部門評審、會議評審人員按公司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比重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因失職、瀆職使公司遭受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並按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五條 每項擔保業務完成後10內,責任人應填制《擔保業務資料清單》並按《擔保業務資料清單》的順序將資料整理、立卷後移交給公司檔案管理員。
第五十六條 擔保項目後期管理至追償終結過程中所有有關的文書和資料都在歸檔范圍,業務事項處理完畢後及時移交公司檔案管理員。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時,應作相應修改和調整。
第五十八條 本規程由本公司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規程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條 本規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❺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政策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及擔保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微型企業的融資需求,大力促進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以下簡稱《意見》)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是指雇員(含投資者)在20人以下,投資者投資金額10萬元及以下的重慶市轄區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九類人群,即大中專(含中專、職高、大專、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和職業教育畢業證書的職教生)畢業生、下崗失業人員、返鄉農民工、「農轉非」人員、三峽庫區移民、殘疾人、城鄉退役士兵、文化創意人員、信息技術人員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是指承貸金融機構根據重慶市微型企業有關政策向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以下統稱借款人)發放的貸款,主要指由指定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貸款,也包括微型企業直接提供抵、質押或保證擔保的貸款。 第五條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擔保是指微型企業作為擔保申請人,擔保公司依據本辦法規定受理其申請,並經審批同意後為其在銀行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提供保證擔保。 第六條 市級財政在工業和信息化、商業、外貿、中小企業、農業、科技、旅遊等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部分微型企業創業融資專項資金,用於貸款貼息和風險損失補償。第二章 創業扶持貸款基本規定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貸款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由具有重慶市戶籍且屬於國家政策聚集幫扶的「九類人群」遵照相關規定創辦,如與他人創辦合夥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在合夥企業或公司中的份額或投資比例不低於50%; (二)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取得標注「微型企業」的營業執照; (三)注冊地及經營在重慶市范圍內; (四)具備創業能力,即應當具備年齡、行為能力條件,並經創業培訓,具備一定的經營管理能力; (五)企業及其投資者信用記錄良好,無惡意逃廢銀行債務、信用卡惡意透支記錄,無涉黑、涉賭、涉毒的不良記錄; (六)持有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證、卡; (七)有經營場地和一定的自有資本金; (八)承貸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按《意見》規定對科技類、文化創意、軟體開發及服務型微型企業給予重點扶持,並不得向國家禁止的行業或項目發放微型企業貸款。 第九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微型企業可在農行市分行、重慶農商行、重慶銀行、重慶三峽銀行確定一家開戶銀行,辦理相關貸款業務。 第十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額度不超過投資者投資金額(含財政補助資金)的50%。 第十一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主要用於借款人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或固定資產貸款。 第十二條 對申請貸款的微型企業可不進行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三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期限為1—2年,以貸款上賬日計算,借款人應按時還款。借款人貸款期滿後還需貸款的,可直接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商業性貸款,不再享受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利率可參照重慶市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執行,即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 第十五條 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可採用按期結息到期還本法和分期還款法,貸款逾期應按承貸金融機構規定計交罰息,罰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擔。第十六條 借款人申請微型企業貸款可選擇由承貸金融機構認可的專業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或直接提供抵、質押及保證擔保。專業擔保公司需符合承貸金融機構的准入條件,並簽訂擔保合作協議,對擔保總額度、合作期限、雙方責任等進行約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質押及保證擔保應符合承貸金融機構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貸款發放前,借款人自有資金須先於貸款資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條 對逾期無法收回的微型企業貸款本息,經工商、財政、承貸金融機構等部門共同認定後,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區縣(自治縣)財政專項資金各承擔1/3,餘下1/3由承貸銀行及擔保機構協商承擔。第三章 創業扶持貸款辦理程序第十九條 借款人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微型企業貸款之前,應按照《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完成工商登記注冊。第二十條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承貸金融機構、擔保公司提出貸款申請,承貸金融機構、擔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門申請查詢借款人申辦企業及經營活動的有關資料。擔保公司對微型企業擔保申請原則上應簡化審查流程,經內部審核後在5—7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擔保,承貸金融機構經擔保公司審核同意擔保後簽訂借款合同並發放貸款。 第二十一條 承貸金融機構應簡化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發放流程,對審批同意的貸款,在完善擔保手續和簽訂借款、擔保合同之後,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需求放款。原則上貸款審批期限應在借款人向銀行提出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根據實際用款需求使用貸款,銀行、擔保公司共同做好貸後管理及追償工作。 第四章 創業扶持貸款貼息程序第二十三條 微型企業申請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基準利率產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業自行承擔,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財政貼息。貼息資金由市 級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融資專項資金承擔。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內按期償還本息,最後一次結清本息後,委託承貸金融機構憑結息清單或憑證到當地財政部門申請貼息。經財政部門審核並劃撥貼息資金後,承貸金融機構將貼息資金一次性劃入借款人在承貸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內。 第二十五條 貼息資金由各區縣(自治縣)財政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的微型企業貸款貼息憑證和確認清單進行復審匯總後報市財政,由市財政審核後據實劃撥。此款只能用於微型企業貸款的貼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創業扶持貸款擔保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專業擔保公司採取下列方式為貸款人提供擔保:(一)三峽擔保公司成立專門部門負責微型企業貸款擔保,並單獨制定該部門的績效考核制度。 (二)三峽擔保公司在有分支機構的區縣(自治縣),對符合擔保條件的微型企業經分支機構審核後提供直接擔保。在其他區縣(自治縣),由經三峽擔保公司審核授信的專業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提供擔保,由三峽擔保公司為其提供再擔保。 第二十七條 擔保額度。單戶微型企業貸款擔保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第二十八條 年擔保費率。參與微型企業貸款擔保的擔保公司按現行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的最低標准且不高於擔保額的2%收取擔保費。 第二十九條 擔保期限。擔保公司為微型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期限為1—2年。第六章 創業扶持貸款監督管理第三十條 工商、財政、金融行業管理部門等相關單位及承貸金融機構在職責范圍內對借款人及貸款資金進行監督與管理。工商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的申請、培訓、注冊及評審推薦;財政部門負責微型企業發展財政扶持資金、融資專項基金的安排,牽頭做好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風險損失的處理;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信貸資金的落實;承貸金融機構建立微型企業貸款獨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機制和微型企業貸款發放的綠色通道,提高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工作積極性。工商、財政、金融等部門和單位應加強協作、各司其職,充分發揮微型企業創業扶持政策的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微型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解釋並組織實施,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第七章 附 則 《重慶市微型企業創業扶持貸款及擔保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❻ 創業擔保貸款2021年政策
一、 新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貸款利率怎麼確定?貸款利息個人承擔部分與財政貼息部分怎麼分擔?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力度全力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的通知》(財金_2020_21號)精神,我省「貸免扶補」貸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合同簽訂日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基礎上上浮一定幅度,具體標准為貧困地區(含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全國14個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下同)上浮不超過250BP(即2.5個百分點),我省其他地區上浮不超過150BP(即1.5個百分點)。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發放的「貸免扶補」貸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擔,剩餘部分財政給予貼息。
什麼是LPR和BP?
_ LPR即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貸款基礎利率)。
_ BP即基點,一個基點等於0.01%。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個人支付利息及財政貼息怎麼計算?
舉個例子:小李經營了一家服裝店,並以個人身份申請了20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已知現行1年期LPR為3.85%。則:
小李貸款利息為:(3.85%+150*0.01%)*20萬元=10700元
其中:個人承擔:(3.85%-150*0.01%)*20萬元=4700元
財政貼息:10700元-4700元=6000元
二、 創業擔保貸款額度是多少?期限是多久?怎樣還款?
貸款額度:1.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貸免扶補」貸款額度為最高20萬元。2.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合夥創業的,根據合夥人數按每人20萬元標准核定、上限110萬元。3.小微企業貸款額度由經辦銀行根據企業經營狀況、還貸能力和擔保情況,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貸款期限:1.「貸免扶補」貸款、個人創業擔保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申請人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3年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剩餘法定退休年限)。2.小微企業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還款方式:1.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清。2.「貸免扶補」貸款分3次還清(貸款合同簽訂日起第12個月還10%,第24個月還20%,第36個月還70%)。3.小微企業貸款到期一次性還清。4.借款人與承貸銀行協商一致後,可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款。
三、 創業擔保貸款的扶持對象有哪些?
「貸免扶補」和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的扶持對象基本一致。主要指以下10類人員:①城鎮登記失業人員;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③復員轉業退役軍人;④刑滿釋放人員;⑤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⑥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⑦返鄉創業農民工;⑧網路商戶;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⑩農村自主創業農民。依託平台就業購置生產經營必須工具的就業人員納入扶持對象。在我省創業不受戶口區域、行業限制。
四、 申請創業擔保貸款有什麼前提條件?
1. 申請人在嵩明行政區域內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並正常經營(含網路商戶),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規定;
2. 申請人在提交貸款申請時,未在貸款經營實體以外的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就業或辦理退休手續(大學生村官、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除外);
3. 申請人在提交貸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住房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無其他貸款。
4. 申請人無不良徵信記錄,且獲得創業擔保貸款扶持次數累計不超過3次。
五、 創業者在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扶持期間,注銷了營業執照的,怎樣處理?
營業執照是創業者從事生產經營和創業活動的重要憑證,也是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鑒別創業者是否真正從事創業活動重要依據。創業者在享受「貸免扶補」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扶持期間,一般不得注銷營業執照。特殊情況需要注銷營業執照的,須提前向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報告,徵得同意後方可申請注銷。私自注銷營業執照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 創業項目仍處於正常經營狀態的,由貸款承辦單位向其發出整改通知,責令借款人在1個月內重新登記注冊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按時整改的可不收回貸款,繼續給予貼息;整改通知發出後1個月內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全額收回貸款本金,其注銷營業執照的當月至收回貸款本金期間的貸款貼息,由借款人承擔。收回的貼息資金原渠道返還財政部門。
2. 創業項目已停止經營,領取營業執照到注銷營業執照不滿12個月的或經查證屬於套取騙取貸款及貼息資金的,收回貸款本金,其注銷營業執照的當月至收回貸款本金期間的貸款貼息,由貸款人承擔,收回的貼息資金原渠道返還財政部門。創業項目已停止經營,領取營業執照到注銷營業執照超過12個月以上的且經查證不屬於套取騙取貸款及貼息資金的,暫不收回貸款本金,從其注銷營業執照的當月起貸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擔;從其注銷營業執照的當月起中止財政貼息,注銷營業執照的當月起已經撥付的貼息資金收回,原渠道返還財政部門。
3. 創業項目已停止同時又經營新的創業項目的,屬於經營項目轉向,創業者在經營轉向後3個月內主動向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報告,補辦新項目的營業執照和補齊有關經營轉向的資料,可不收回貸款,繼續給予貼息;超過3個月未主動報告、未辦理營業執照、補齊有關資料的,收回貸款本金,其注銷營業執照的當月至收回貸款本金期間的貸款貼息,由借款人承擔,收回的貼息資金原渠道返還財政部門。
六、 創業者在享受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扶持期間,被用人單位招用實現單位就業的,怎樣處理?
勞動者通過單位招用實現就業的,稱為單位就業;勞動者通過創業實現就業的,稱為創業就業。已單位就業的人員不屬於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扶持對象,不得享受創業扶持政策。
已創業就業在享受「貸免扶補」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扶持期間,又被單位招用實現單位就業的,借款人必須及時向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報告,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應加強對此類創業貸款的跟蹤管理,並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 借款人被機關事業單位招用的(含編內人員、編外人員)以及被公益性崗位安置的,收回貸款本金,被招用(安置)的當月至收回貸款本金期間的貸款貼息,由借款人承擔。收回的貼息資金原渠道返還財政部門。
2. 獲得貸款後被各類企業招用的,可不收回貸款本金,處於創業狀態的繼續貼息,但承辦單位和經辦銀行要加強貸款監控管理,防止貸款風險和騙取財政貼息情況發生。
❼ 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創業擔保貸款是針對符合貸款條件的人員在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過程中面臨的資金困難,設立創業擔保基金,經擔保機構承諾擔保,通過銀行發放貸款的一項政策性貸款。其目的是通過信貸支持,幫助更多的勞動者實現就業再就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四十六條 退役軍人創辦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❽ 求擔保公司的員工管理制度、業務規章管理制度、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范
信貸資產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實行信貸資產風險預警提示制度。信貸業務發生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信貸資產安全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發現疑義和問題及時發出風險預警提示,採取有效的補救措施,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
第三十二條 實行和完善信貸資產質量管理制度。對信貸風險資產進行分類、認定、登記、債權保全、清償、核銷和監測。
第三十三條 貸款監測實行期限分類法和質量分類法。
(一)按期限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其中,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為不良貸款。
(二)按質量分類。貸款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其中,次級貸款、可疑貸款和損失貸款為不良貸款。
第三十四條 實行不良貸款認定和監測考核制度。嚴格標准,真實反映信貸資產質量。新發生的不良貸款要堅持逐筆(戶)審查、明確責任、分級審批、規范運作的原則,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認定。
對不良貸款實行直接監控和重點監控,嚴格責任考核。
第三十五條 債權保全和清償。防範、抵制和糾正客戶逃廢農信社債權、侵蝕信貸資金和逃避信貸監督以及其他不利於償還債權本息的行為。參與銀行監督部門和人民銀行組織的同業聯合制裁行動。
第三十六條 抵債資產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時變現、正確核算、確保公司利益的原則,在許可權范圍內,做好抵債資產的接收、估價、保管、處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呆賬(損失類)貸款核銷。按規定提取呆賬准備金,並按規定條件和程序核銷呆賬(損失類)貸款。已核銷的貸款,要嚴格保密,由專人實行賬銷案存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實行不良貸款清收管理制度。信貸管理部門負責對不良貸款進行監測,提出清收盤活的措施;信貸部門或專業清收部門負責不良貸款的清收盤活。
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我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我公司的信貸工作正常開展,本著「增收節支,勤儉辦事業」的原則,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一、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
本公司設置三個工作崗位,財會主管、會計崗位和出納崗位。其崗位職責如下:
一財會主管崗位
1、按國家有關財政財經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組織制定和修訂本公司的財會管理制度。
2、具體負責組織本公司財會工作,組織編制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審核監督本公司的財務收支。
3、督促本單位的會計人員依法建賬、依法核算,保證會計工作規范有序、科學,並依法對本公司的預算計劃、財務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4、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審核(查)本公司的財務報告(表),並負責向校領導匯報,促進財務管理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
5、參與擬定項目申報文件、經濟合同(協議)及其他經濟文件;協助校領導做好項目的審查、申報、檢查和指導等工作。
6、模範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努力當好公司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7、積極完成公司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二會計崗位
1、認真執行財會規章制度,依法建立總賬、明細賬及其他輔助賬簿,進行固定資產核算以及往來賬項的結算等工作。
2、審核收支的原始憑證,保證按合法有效的原始憑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3、定期對本公司的固定資產、進行清理。
4、按時辦理有關證、照年審工作,交納有關稅費。
5、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有關會計資料。
6、自覺遵守會計人員道德規范,工作盡職盡責。
7、積極參加政治學習,刻苦學習業務和參加財政或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8、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三出納崗位
1、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逐筆順序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2、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保管有關印章和空白票、據。
3、嚴格遵守和執行銀行結算制度、現金管理制度,定期盤點庫存現金和有價證券,保證賬款符。
4、協同會計做好財務收支監督工作,及時結賬和傳遞會計憑證。
5、自覺遵守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及時參加政治學習和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政治、業務素質。
6、積極完成上級領導安排的其他有關工作。
二、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1、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會制度的規定設置、使用和審核會計科目和明細科目;運用借貸記賬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憑證的格式採用借貸記賬法的格式;會計賬簿的設置分為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和日記賬;會計報表的種類為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表;按月(季)、年度編報。
2、會計根據出納簽章收款後的收入憑據定期匯總填制收入記賬憑證,同時登記收入明細賬,之後及時交給出納登記「現金日記賬」,然後再交會計保管。
3、會計根據審公司無誤的原始支出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後交出納付款並登記「現金日記賬」後再交會計登記支出明細賬,並保管憑證。
4、會計定期匯總賬憑證,填制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5、會計根據銀行收、付款票據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後交出納登記銀行、現金日記賬,之後交會計保管。
6、會計根據實物保管部門編制的財產變動情況表及有關原始憑證,核對後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7、會計根據工程結算單等填制有關結算記賬憑證,登記明細賬。
8、記賬憑證的審核要求:審核記賬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和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和金額、所附的原始憑證張數、記賬憑證的填制人、記賬人、復核人的簽名或蓋章。審核完畢後還需簽上審核人的名字蓋章。
9、記賬原則:按記賬憑證的時序登記日記賬,按記賬憑證的明細科目登記明細分類賬,按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分類賬。
10、月底、年底會計根據有關余額作必要調賬後結賬並編制會計報表,編寫財務報告說明書,盡可能地說明、分析本公司的財務計劃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三、內部牽制制度
1、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根據國家財經法律、會計法律、法規、財會制度對本公司的會計工作進行控制監督。
2、財務主管具體督促貫徹、檢查本公司各項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直接對公司長負責。
3、會計負責對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總賬及明細賬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制並對財務報表進行分析、說明,負責會計檔案的保管工作。
4、出納根據審核無誤的有關原始憑證登記銀行日記賬及現金日記賬,但不得兼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
5、出納負責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6、簽發支票所使用印章,由會計與出納分開保管。
7、空白收款收據和空白支票設登記簿登記,由會計保管、核銷。會計領、開收據,所有收入款項由會計開具收款收據後由出納負責收款,並加蓋收款人印章後方為合法收入憑據。會計應及時與出納核實收入款項。支票由會計簽發,由出納具體輸辦理。發票、支票不得事前簽好公私章,預留印簽。
8、總務處具體負責財產物資的驗收入庫、領用、報廢進行分類明細賬登記,會計會同總務處對財產物資定期進行核對,做到賬、卡、實相符,並按期編報財產物資增減變動情況表。
四、內部稽核、審計監督制度
1、財務主負責組織稽核、監督、審計工作。
2、財務主管負責對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進行復核和經濟合同、協議、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3、會計負責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財務主管負責對原始憑證進行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並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4、會計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應及時按國家規定處理,超越會計人員職權范圍的,應立即向領導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5、財務主管必須每月定期核對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結余數;經常核對債權、債務往來賬項;定期核實財產物資期末結余,以保證賬賬、賬實相符。
6、財務主管對收入款項存入銀行進行監督,防止私設「小金庫」、「賬外賬」。
7、稽核的方法內容包括:原始憑證是否合法真實;記賬憑證是否附有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總賬、明細賬之間是否相符;會計報表與總賬或明細賬是否相符;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實物與賬面記錄是否相符。
8、財務主管、會計、出納必須對財務收支情況、會計資料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五、原始記錄管理制度
1、原始憑證的審核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准確性的審核。
2、原始憑證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日期、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和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3、自製原始憑證必須有財會主管的簽名或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的公章。
4、原始憑證的填制必須記錄真實、填制及時、內容完整、書寫清楚、數字准確、責任明確。
5、外來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填制單位加蓋公章的書面證明,證明中應列明遺失的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公司領導批准後,才能代替原始憑證。對於確實無法取得的原始憑證,如車、船、飛機票等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能作為原始憑證報賬。
6、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調閱或復制會計憑證時,必須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能辦理調閱或復制手續。
六、財產清查制度
1、本公司所有固定資產、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等都應定期或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盤點。
2、財產清查由總務處組織進行。
3、財產清查期限為:固定資產至少每年年終盤點一次;貨幣資金、有價證券至少每月盤點一次。盤點方式一般採用「實地盤存制」。
4、盤點結果處理:盤盈部分應及時補記入賬,盤虧損失,屬於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造成的,由公司領導批准銷賬;屬於過失的責任事故造成的,應當給予過失人以必要的經濟、行政處罰,作損失處理;屬於違法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1、嚴格執行國家財會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准。對違反國家財會制度規定的財務支出,財務不予辦理。
2、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由經手人、證明人簽字送會計審核無誤後再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3、嚴格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即由公司總經理負責審批。公司總經理出差超過十天的,可委託一名副總經理代為審批。
4、重大項目開支必須經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後由總經理審批方可執行。
八、財務會計分析制度
1、定期(季末、年末)或根據實際需要對本公司經濟活動狀況、預算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提供經濟預測、決策資料,為領導決策服務。
2、財務活動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收入、費用支出及效益的分析;流動資產與固定資產使用效果分析;債權、債務構成及原因分析等。
3、財務活動分析的基本要求為:情況真實、要點明確、問題抓准、建議可行、文字簡練。
4、財務活動分析的一般程序為:佔有資料,掌握情況;指標對比,揭露問題;抓住關鍵,分析預測;提出可行措施,解決問題。
5、財務活動分析方法包括:對比分析法、連環替代法和差額計演算法等。
6、財務活動分析的格式結構:財務狀況總的評價;分析與論證;提出建議或措施。
附件5
崗位職責
總經理崗位職責
1、在董事會領導下,貫徹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領導、管理本公司全面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本公司年度、季度總體經營規劃,制定營銷策略、措施,並安
排組織實施;
3、負責公司年度、季度財務預算決算及相關重大財務費用開支計劃的審批;
4、負責安排行政/財務、業務副總經理工作,明確其職責、許可權、並監督、檢查、
管理其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5、組織協調各部門工作,聽取各部門工作匯報,提出決策性意見;
6、負責上報材料總結、報告的政策性把關審核及上下行文的簽發。主持向有關
部門、機構匯報工作;
7、負責制訂本公司企業文化建設,戰略方針。
副總經理崗位職責
1、協助總經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計劃、業務發展計劃
2、組織、監督公司各項規劃和計劃的實施
3、負責將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化、規范化
4、組織編制年度營銷計劃及營銷費用、內部利潤指標等計劃
5、負責指導公司人才隊伍的建設工作,向總經理推薦合適各個重要崗位的人選
6、負責協調營業部門、財會、行政及客戶、供應商等工作的協作關系
7、對各營業部的工作負領導責任,協調各營業部的內部業務
8、負責推進企業文化的建設工作,開展企業形象宣傳活動
9、在總經理缺席時,受託代行總經理職務。
10、總經理臨時授權的其他工作
11、負責各營業部特定范圍的管理職能,參加公司管理與營銷會議, 發表工作
意見和行使表決權;
風險管理部崗位職責
1、制定呆滯貸款、呆帳貸款、已核銷呆帳、債權懸空的應收帳款的清收計劃。
2、擬定保全風險資產的措施及辦法,並監督實施。
3、組織清收呆滯貸款、呆帳貸款、已核銷呆帳,盤活資金存量。
4、對造成風險資產的原因進行准確、全面、合理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及時上報部門負責人。
5、對資產的風險情況進行預測。
6、定期向部門經理匯報風險資產管理情況。
7、極積幫助落聘員工端正工作態度,加強業務學習,早日實現再次聘用。
信貸業務部崗位職責
一、根據工作實際,於每年初起草分管工作的年度工作安排意見。
二、按月認真做好分管工作的工作總結及下月工作安排。
三、按季做好存款工作的總結與分析,查晰問題,提出指導全轄存款工作的建議及措施。
四、根據本部室各崗提供的業務分析材料,按季綜合起草信用社業務營運情況的分析報告。
五、負責起草本部室半年度及年度工作總結。
六、組織抓好存款工作。一是,做好存款工作的組織推動;二是分析存款工作的形勢,研究各時期、各階段的存款工作措施;三是,推廣工作經驗,協調解決存款工作中的問題。
七、負責抓好信用工程建設,建立並管理台賬,加強監管,抓好推動,完善檔案,通過有效組織,推動全轄的信用工程建設工作。
八、負責制訂關於存款工作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不斷強化內控制度建設,規范存款業務行為。
九、參與資金及計劃管理工作,配合經理加強資金管理,研究制訂年度及各階段的業務經營計劃。
十、按經理安排,配合信貸管理崗做好常規及臨時性的貸款檢查工作。
十一、負責做好存款工作的業務培訓及日常的業務指導。
十二、負責部室日常考勤的登記與管理,掌握部室人員下鄉去向等情況。
十三、負責落實上級安排的各項綜合工作任務。
人力資源部崗位職責
1、負責擬定本部門各項工作標准和管理制度,報聯社會議研究後,組織實施。
2、負責組織聯社員工的聘任、安置、考核、辭退、勞動合同的簽訂及解除、獎勵、處罰、退休、借調、停薪留職等工作。並審核相關資料,報經理或聯社領導簽發轉發通知和文件。
3、根據聯社的用人需求組織擬定人才引進及培訓計劃。編制聯社薪酬、福利、人力資源配置、勞動保護計劃。合理使用工資總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離、退休、內退人員的管理工作。
4、負責聯社內部經濟責任制考核結果的計算及分配和聯社人力資源部日常事務。
5、協助經理組織實施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評聘考核工作。
6、指導各基層單位的用工管理及內部分配再分配工作,協調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聯系。
財務總監崗位職責
1、 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總管公司會計、報表、預算工作。
2、 負責制定公司利潤計劃、資本投資、財務規劃、銷售前景、開支預算或成本標准。
3、 制定和管理稅收政策方案及程序。
4、 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的組織、指導和數據管理體系,以及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5、 組織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活動分析,組織編制公司財務計劃、成本計劃、努力降低成本、增收節支、提高效益。
6、監督公司遵守國家財經法令、紀律,以及董事會決議。
會計崗位職責
1、 認真學習理論,努力鑽研業務,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
2、 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規和會計主管部門制定的各項制度,做好財務核算、監督、統計工作。
3、 負責編制公司每年的支出預算和年終決算,分清資金渠道、監督資金的合理使用。
4、 嚴格執行財經制度,掌握和控制公司各項費用、開支范圍及標准。
5、 按照財務制度要求,認真做好報帳、記帳、算帳工作。記帳要及時、准確,盡量做到當日完成。
6、 按財務制度認真審核、報銷各項資金使用票據。
7、 認真記好經費總帳和明細帳,並按月與出納員做好對帳、結帳工作。
8、 配合出納員做好現金收付工作。
9、 認真記好固定資產帳,並做好與固定資產管理員的對帳工作。
10、分類管理好公司所有帳目,全面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帳表相符,並做好財務憑證、報表、帳簿以及會計檔案的整理、裝訂、歸類、保管工作。
11、定期檢查、分析預算計劃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並提出增收、節支的措施。
12、准確、及時地完成向主管部門報送的各種報表,並認真做好每年的財務、稅收、物價、審計檢查的准備工作和整收工作。
13、完成領導臨時分配的其他工作。
出納崗位職責
1、 認真學習理論,掌握會計業務基礎知識,嚴格履行財經管理制度,廉潔奉公。
2、 根據有關制度,及時認真做好經費、存款及其他各項費用的現金和轉帳收付工作。
3、 遵守現金管理規定,負責審核報銷單據,對手續不完備、憑證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報銷。
4、 根據每天發生的收付憑證,分別現金與轉帳,及時按科目記好現金收付帳、銀行存款帳、核對現金庫存和銀行存款金額。做到帳目日清月結,並要經常與會計和銀行核對,保證出納、會計、銀行三方帳目完全一致。
5、 按時發放工資、獎金以及各項有關補貼,代扣代繳員工個人按有關規定必須支付的費用。
6、 按照現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實施辦法,做好現金管理工作,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
7、 經常注意各項單據憑證使用的結存情況,並及時辦好添印。
8、 分類管理好公司所有現金、轉帳帳目,按時填好各種報表,並認真做好每年的財務、稅收、物價、審計檢查的准備工作和整改工作。
9、 嚴格執行借款與領取支票制度,不符合手續不得發放支票和借款。
10、認真保管好各項單據憑證、印章和鑰匙,嚴守各項數字機密。
11、完成領導臨時分配的其他工作。
附件6
公司日常管理制度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訂以下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學習進取,為員工提供學習、培訓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
五、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六、公司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並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七、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九、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必須採用統一合同文本。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十、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 公司上班時間為五天半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周六上午8:30——12:00,周六下午周日為休息日。
十一、上班時間開始後30分鍾內到班者,按遲到論處;超過30分鍾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論處。提前30分鍾以內下班者,按早退論處;超過30分鍾者,按曠工半天論處。 每次遲到、早退者,罰款10元計入公司員工獎金;月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以上者,罰款100元計入公司員工獎金。
十二、員工事假、病假應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請,並扣罰相應工資,每月全勤並無遲到、早退紀律的員工當月獎勵30元獎金。
十三、工作時間禁止打牌、下棋、串崗聊天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有違反者當天按曠工1天處理,其當天工資捐入「天海基金」。
十四、員工離職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並辦完相關交接工作後方可離職。
十五、公司勸其辭退的員工,按工作時日結算上月及當月工資,自行離職的員工,上月工資於工資結算日結算,當月工資不足一月,不予結算工資。
十六、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者或帶隊者請假。
十七、為創造一個舒適、優美、整潔的工作環境, 公司的辦公室的衛生輪流負責清潔。
員工守則
一、 遵紀守法,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二、 維護公司聲譽,保護公司利益。
三、 服從領導,關心下屬,團結互助。
四、 愛護公物,勤儉節約,杜絕浪費。
五、不斷學習,提高水平,精通業務。
六、積極進取,勇於開拓,求實創新。
❾ 創業擔保貸款今年政策
法律分析:一、貸款條件(一)創業者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1.申請人須為男57歲、女52歲年齡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2.貸款扶持對象包括以下10類人員:①城鎮登記失業人員;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③復員轉業退役軍人;④刑滿釋放人員;⑤高校畢業生(含大學生村官和留學歸國學生);⑥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⑦返鄉創業農民工;⑧網路商戶;⑨脫貧勞動力;⑩農村自主創業農民。以上人員在提出貸款申請時還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未在機關事業單位(含編內編外人員)、國有企業就業(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除外),且不屬於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二是在提交借款申請時,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購車貸款、5萬元以下小額消費貸款(含信用卡消費)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應無其他貸款。3.貸款申請人銀行誠信記錄良好。4.從事合法經營,具備一定生產、經營能力,收入來源合法可靠,具備清償貸款的能力。5.有工商部門核准並通過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含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明)或經營場所租賃協議。6.二次申請貸款的人員還要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次申請創業項目的營業執照正常經營三年以上,並且帶動就業人員達3人以上。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七條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第八條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十一條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第十三條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2]第十四條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一)借款人基本情況;(二)借款人收入情況;(三)借款用途;(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第十五條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❿ 創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創業貸款申請所需條件:
1、身份及營業場所證明
貸款申請人必須具備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和在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的證明,以及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固定住所的證明可以是房產證(父母名字的房產證也可),營業場所的證明應該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說明正在從事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2、資金證明
貸款申請人的投資項目要求已經有一定的自有資金。這是銀行衡量是否借貸的一個重要條件,因為創業貸款金額要求一般最高不超過貸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流動資金,以及購置小型設備及特許連鎖經營所需資金總額的70%。
3、結算賬戶
貸款申請人必須在所貸款銀行開立結算賬戶,營業收入要經過銀行結算。而且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等其他投機性投資項目。
4、貸款擔保
貸款申請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擔保,包括房產抵押、存單質押以及第三方擔保三種形式,另外盡可能提供一些自己的信用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貸款投資方面的信息給銀行,這樣會增加貸款誠信度,以便於順利地獲得貸款。
(10)創業擔保貸款內部管理制度擴展閱讀
四部門聯合通知要求:確保創業貸款真正用於創業就業
2018年10月23日,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通知,要求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政策監測分析工作,進一步推動創業擔保貸款規范發展,確保貸款真正用於創業就業。
通知要求,各經辦銀行要進一步加強創業擔保貸款信貸業務管理,依託現有信貸管理系統,加快履行內部程序,於2019年2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是在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現有貸款業務品種中區分「創業擔保貸款」品種。
二是在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中,區分10類借款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畢業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農村自主創業農民。
根據通知,各經辦銀行應將本行開展的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及時、完整、准確地報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報送數據時,應保證數據真實可靠。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篡改、毀損、泄露或非法使用創業擔保貸款數據信息,不得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惡意串通,提供虛假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