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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擔保貸款的董事會決議

發布時間:2022-04-30 04:11:41

A. 擔保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2008年2月28日,A公司與B公司股東甲、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由A公司出借100萬元給甲,借款期限3個月,B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B公司同意對本合同項下之借款的股東會決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若甲逾期還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A公司賠償借款期內的資金佔用損失外,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額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二點一為標准,向A公司賠償資金佔用損失。 當日,A公司將借款交付給了甲。同時,甲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今收到A公司人民幣現金大寫:壹佰萬元正。還款時間以雙方於2008年2月2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為准。」此後,B公司並未提供該公司股東會決議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甲也未償還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連帶償還100萬元借款本金和資金佔用損失。 【審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B公司的股東甲向A公司借款中B公司對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但B公司卻不能提供B公司股東會同意擔保的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B公司提供的擔保應為無效。故A公司與甲、B公司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除擔保條款的內容外,其餘合法有效。由於甲借款後,未按借款合同之約定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甲應償還A公司借款本金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B公司應對甲的欠款承擔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 【案件評析】 本案是一起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由於未經擔保方股東會出具同意該擔保的決議,而擔保條款被法院確認無效的案件。 我國法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第十六條,即(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款)「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在本案中,B公司為其股東甲的債務提供擔保,根本未能提供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該擔保的決議,更遑論迴避及過半數通過等程序性文件的遵守。因此,該擔保條款被法院認定無效。 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B公司應當根據債權人及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本案中,債權人A公司在簽定借款合同對擔保條款進行約定時,就已知道B公司為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並須提供股東會決議的重要性,且約定作為該合同的附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對擔保條款無效存有過錯。故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判處B公司對甲的欠款承擔甲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符合司法解釋的要求。 對於本案例,還有部分人認為從保護交易的角度出發,在B公司已經蓋章簽署了借款合同作為保證人的情況下,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應當認定該擔保條款的效力,B公司是否對該擔保事項作出了股東會決議,屬於B公司的內部關系,與A公司無關。其實這涉及到對於《公司法》第十六條的性質和善意第三人的理解。 《公司法》第十六條在法律上屬於強制性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此規范要求當事人在進行公司活動時必須遵守,不得違反或變通。因此在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時,在程序上務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因為法律一經公布就推定當事人對該法律規定是知曉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也約定了將股東會決議作為附件。可見A公司對該擔保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是應知的,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即使A公司是所謂的「善意第三人」,但由於《公司法》第十六條是強制性規范,違反該擔保條款只能被確認為無效。 所以,審查公司的擔保事項時,要區分被擔保的對方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如果被擔保對象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的法定程序。如被擔保對象不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也要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數額及程序有無特別的規定,如果擔保事項、范圍在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別規定而該擔保事項不符合該規定,即使公司股東會通過了擔保決議,股東仍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內容,最後導致擔保事項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B. 對外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還是董事會決議

法律分析:對外擔保分兩種情況 : 1、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決策機構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章程對擔保的數額有規定的,不得超過該規定的數額;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許可權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條和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處理:

(一)相對人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參照適用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提供擔保造成公司損失,公司請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款所稱善意,是指相對人在訂立擔保合同時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許可權。相對人有證據證明已對公司決議進行了合理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證據證明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決議系偽造、變造的除外。

C. 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擔保,由什麼機構決議公司為經理擔保,如何決議

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
1,子公司為母公司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全資子公司。此處存疑,因為母公司沒有表決的權力的),被擔保的母公司沒有表決權。
2,母公司為子公司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3,公司為經理擔保需要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

PS:::不懂還可繼續問。。。

D. 公司申請貸款,董事會同意融資貸款的決議文件怎麼寫的

XXXX公司董事會決議

XXXX公司於XXXX年XX月XX日在XXXX召開董事會會議。公司董事XX人,到會XX人,達到法定要示求。會議由董事長XXX主持召開,就融資貸款議題進行討論,並達成以下決議:

一致同意融資貸款事項。

董事簽字或蓋章:

20XX年XX月XX 日‍

E. 企業所出的關於擔保的董事會決議能否由董事長一個簽字

同感

F.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此處的決議是如何決議,如果進行投

一、公司作為市場經濟主體,可以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證、抵押、質押
。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就會對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因此,公司法就公司對外投資和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嚴格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問題,首先應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確規定;其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提供擔保不得突破規定的限額。
二、為了防止少數股東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所謂實際控制人,是指雖然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根據這一規定:
1.公司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2.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3.在決議表決時,被擔保人不得參加表決。決議的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通過上述兩方面的對比: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也需要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但要有公司章程的規定;而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是法律特別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不得對作出相反的規定。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G. 銀行貸款公司董事會決議怎麼寫

董事會決議

中國XX銀行XX 支行:
經我公司董事會研究,同意向貴行申請(信貸品品種) (幣種金額) 整,期限從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用於 。
本公司董事會同意本公司(財產或權利名稱) 抵(質)押給和/或請(公司) 作為保證人,擔保本公司對上述債務的清償。
本公司董事會授權本公司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辦理上述信貸事宜並簽署有關合同及文件規定的所有提款、用款、轉帳、開立信用證、登記、備案和資料提供等事宜。
本董事會決議由本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通過,有效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預留辦理業務印章:

公司董事長:(簽字)

董事:(簽字)

決議會時間: 年 月 日

地址:
申請人:(公章)

H. 貸款中關於董事會決議的問題

這個問題 你還需要跟你們的領導協商 董事會決議必須在放貸款前出具 按照你們領導的出具日期 這筆貸款發放的就不合規 將來銀監會檢查 給你貸款的銀行就麻煩了 所以你還是盡量協商把

I. 民間借貸擔保合同必須要有董事會決議嗎

公司為民間借貸提供擔保是需要要有公司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的。理由如下:根據公司法第16條的規定,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需要經過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需要經過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公司章程對決議機關進行約定。所以,對於你所述的公司擔保情形要根據公司是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擔保還是為上述主體之外的第三人擔保,並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最終確定決議的權力機關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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