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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事實去抵押貸款後果嚴重

發布時間:2022-04-25 15:31:15

㈠ 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時候我隱瞞了我已婚的情況是否觸犯了法律

所謂騙貸,是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你的已婚的事實,不知道是否足以影響到房屋抵押貸款?這個需要看具體情況的,未必就觸犯法律。舉例說,你隱瞞了你已經有感冒的事實,但這個跟你的房屋貸款基本沒聯系,所以任何問題都沒有。。。。。希望能幫到你

㈡ 在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的時候我隱瞞了我已婚的情況是否觸犯了法律

這一個的話,並不是觸犯法律,但是在你們房屋抵押貸款的時候,是要經過審核的,這種審核這種信息記錄根本就無從名為有可能還會因為你隱瞞信息,認為你的誠信有問題而拒絕放貸的。

㈢ 商品房買賣隱瞞抵押事實怎麼處理

這個屬於開發商違約,可以起訴開發商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起訴開發商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如果貸款抵押合同先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並辦理了抵押登記的,依據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開發商未告知購房者的,出售轉讓行為無效;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依據上述規定進行索賠。在必要的情況下,購房者可向法院起訴,追究開發商的相關責任,還可要求開發商支付未按時辦理備案的違約金。
如果查實開發商的抵押行為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則購房人可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因房產抵押所可能造成的購房人無法按期辦理產權證等損失。當然,由於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期得權益,此時,開發商已無權再以自己的名義將房屋抵押,因此,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對所購房屋進行解押。否則,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侵權責任並要求其賠償因此所遭受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㈣ 向銀行貸款300萬,提供虛假財務報表,會計承擔後果嚴重么

這種情況一旦出現違約,拆了東牆補不了西牆的時候就會出問題了,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騙取銀行信用或貸款,是要以詐騙罪論處的,根據情節的輕重給予量刑。

㈤ 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抵押事實該怎麼辦

在小區買了房子,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抵押的事實,那麼屬於開發商違約,你可以起訴開發商,讓開發商賠償。

開發商違約,是這樣的情況。

買賣房子的過程中,我們會和房地產開發商打交道,那麼開發商違約的常見情形有哪些?從最開始的看房,到洽談簽訂購房合同再到最後的驗房和交房,實際上都是一個完成的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的過程,下面就來講講開發商違約的常見情形。

所謂開發商違約,就是指在後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開發商出現了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地方,損害了買房人的合法權益。

開發商常見幾種違約情形

1
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准

我們在選房、簽訂合同時,正是對房子的面積和質量確定下來,而實踐中,譬如承重牆、梁開裂;外牆、外窗、衛生間滲水;牆面不垂直;大面積的空鼓等情況出現,這實際上開發商違約的表現。

實踐中,針對房屋質量的問題,具體可以分兩類情況處理:

一是普通的房屋質量問題,開發商有質量保修的責任。

二是嚴重的房屋質量問題,譬如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的,買房人可主張退房和賠償損失。

2
房產證逾期未辦下來的

逾期辦證的,按合同約定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逾期辦證超過一定期限,買房人可以主張退房,如實際損失超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可以按實際損失來主張。

那麼這里的「一定期限」是多久呢?

這里所講的「一定期限」其實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日到了以後,給開發商發房屋催交通知書,在其後三個月合法期限內開發商仍不能交房的,有權要求退房。

開放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返還買房人已付的房款及產生的活期利息,約定有違約金的,可以一並賠付。

法條鏈接:《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
宣傳與實際交付的房子不一致

房子的地理位置、基本價格、面積、戶型、裝修標准、小區綠化、物業管理、周邊配套等與實際不符。

這種情況也常見,很多人以為是虛假宣傳,見怪不怪,實際上是開發商違約!!

因為《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
不合理收費

出現了合同約定以外,又沒有法律依據的收費,譬如手續費;面積補差款;產權代辦費;產權證分戶圖表費等等。

㈥ 貸款用途不真實會不會構成犯罪

有可能的。
貸款用途不真實的法律後果及風險提示
一、案情回顧
2015年2月,王某向某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後因擔保資產不足,未得審批。王某找到其遠房親戚謝某,商談好後帶其前往該商業銀行申請貸款。謝某以其自有的房產進行抵押,且以自身名義向該銀行申請貸款,貸款下來後立即轉賬至王某賬戶。
2016年2月,該筆貸款合同到期,謝某無力償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庭審中,謝某稱該銀行客戶經理與王某串通,誘騙其以自身名義貸款,且將房產作為抵押。謝某提供了一份名為《砂石料供貨合同》的證據,並提出該合同是為了騙取貸款,由客戶經理與王某虛構的,他和王某簽訂的假合同,實際並無此事,因此,主張貸款合同無效。
二、審判實踐
看點
01
貸款用途不真實不影響貸款合同的有效性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法的主體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就合法的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即可形成有效合同。本案情形中,貸款用途並非合同的主要條款,並不影響合同主體要件的合法有效性。在一般的貸款案件中,借款人基於真實意願向銀行申請貸款形成邀約,銀行經審查同意向其發放貸款形成承諾,雙方簽訂合同,確定相應的金額及利息,放款時合同立即生效。在民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以貸款用途不真實主張貸款合同無效,試圖逃避債務,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看點
02
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
虛構貸款用途騙取貸款,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有可能構成騙取貸款罪或貸款詐騙罪。
騙取貸款罪構成標準是:(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貸款詐騙罪則僅需2萬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訴。若貸款人提供虛假合同、編造項目或提供虛假使用證明,構成犯罪的,民事審判中,法院往往以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為由將貸款合同認定為無效,相應的抵押、保證合同等作為從合同也將被認定為無效。
三、風險評析
風險一:虛構貸款用途,貸款合同無效
基於上述的審判實踐,僅僅在民事審判中提出虛構合同問題,貸款合同僅會因為存在欺詐情形成為可撤銷合同,銀行基於自身利益通常會選擇追認該合同有效。因此,有些擔保人為逃避擔保責任經常會選擇向公安機關舉報貸款人,刑事立案後,民事案件將暫停審理或不予受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1287號案件就是典型案例:金華銀行杭州分行要求償還貸款的訴訟請求遭到駁回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稱:「貸款人不涉及騙取貸款罪。擔保人以舉報貸款人騙取貸款罪涉嫌逃避擔保責任。即使本案涉嫌經濟犯罪,也應中止審理。擔保人通過刑事手段干預金融債權民事審判的行為嚴重損害金融債權的安全。」而高院則以「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為由,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貸款人一旦被刑事追責,該筆貸款糾紛就成為一起刑事案件,最終法院會直接判決貸款人返還貸款本金,銀行無權再提起民事訴訟。原貸款合同的利息約定、擔保措施等都歸於無效,相應的擔保人、擔保物也將失去原有的效果。此時,貸款人又因為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被判處罰金,幾乎喪失還款能力,銀行將會遭受重大損失。另外,若有證據證明銀行工作人員與貸款人惡意串通,虛構貸款合同,騙取貸款的,銀行工作人員也將會以共犯予以判刑。
當然,並非所有的虛構貸款用途都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此做了指導性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但無論如何,這是刑事審判實踐中的關注重點。對於銀行來說,即使貸款人最終未被確定為刑事犯罪,貸款的償還都可能因刑事立案而被中止或拖延,甚至因貸款人信用危機造成更大的債務危機而最終落空。
風險二:貸款用途不實,滋生不良貸款
實際上,貸款用途在信貸流程中本身並不重要,但其背後所蘊含的實質性內容卻是一筆貸款的靈魂。例如,一企業客戶前來申請貸款,銀行工作人員需前往實地考察該企業資金的流向及緊缺性,進而判斷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可實現價值等,最終確定用途真實且有還款能力後才可放款。此時,一個企業的資金用途及去向決定了其是否能夠實現「錢生錢」的功能,並且能夠最終保證能用增值部分償還貸款本息。因此,貸款的用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貸款的風險度。倘若實際用款人將貸款挪作他用,投向不符合市場需求的領域,如股市、期貨市場,或進行低息高貸,或投向非盈利行業甚至違法違規的行業,將極大可能形成不良貸款,難以收回。
風險三:挪用貸款,擾亂金融秩序
貸款人虛構貸款用途,擅自改變貸款用途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國家貨幣、信貸政策,不利於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同時,被挪用的貸款將產生一定的現金流,可能會導致個別行業或資產領域資金溢出,影響市場價格,催生資產泡沫,最終造成不可估量的後果。美國次貸危機就是前車之鑒。貸款真實性審查不嚴、挪用貸款現象盛行,導致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持續下跌,以及國內證券市場的急轉直下,最終使得泡沫倍出,市場崩盤。因此,從宏觀方面分析,挪用貸款或虛構貸款用途將影響整體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保障能力,不可小覷。
風險四:隱瞞貸款用途,擔保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此規定明確規定保證人必須「知道」新貸款用途為償還舊貸款。也就是說,銀行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進行「以舊還新」時,有義務明確告知保證人貸款的實際用途。
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與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委託貸款合同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提字第8號】,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作為獲得貸款經營特許權的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先後在連續簽訂多份借款合同,但卻未告知保證人上海三和房地產公司貸款的實際用途。貸款未能清償時,保證人遭到訴訟。該案一審判決,保證人承擔責任。二審判決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市綜合信息交易所共同隱瞞了「借新還舊」的真實情況,騙取擔保,保證人依法不應承擔保證責任。所幸的是,再審及最高院再審認為,借款人雙方均存在向上國投貸款並互為擔保的事實,進而認定三和公司「應當知道」合同項下貸款用途屬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適用上述的規定,維持了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判決。該案前後經過9年的審理(1999年至2008年),最終以「應當知道」為由,做出了最後的定論,可見銀行或其他貸款機構對保證人貸款用途進行告知和明示的重要性和關鍵性。
銀行在辦理「以貸還貸」或「借新還舊」等業務時,應嚴格遵守貸款真實性原則,明確向貸款的利害關系人說明貸款的實際用途,否則將面臨擔保無效等風險。
四、風險防範建議
從上述的風險角度來看,銀行對真實貸款用途進行審查並非可有可無。然而,信貸實踐中,貸款用途的審查和監控確實非常困難,只能在貸前和貸後進行多角度的防範,將風險降到最低。
(一)加強貸前真實性審查
銀行應加強對貸款用途真實性的重視,客戶經理要對貸款人申請貸款的原因具有一定的敏銳性。對於個人貸款業務,應通過了解申請人的家庭組成、工作單位、社會關系、性格特徵、興趣愛好等信息進而判斷其貸款的真實用途。當發現貸款人有難以明說的貸款理由時,應提高警惕,控制貸款風險。對於企業貸款戶,貸款用途相對來說較難判斷,客戶經理可以通過該企業的現金流、財務報表、訂單情況等判斷出該企業的實際經濟情況及經常交易對象,對有項目需求的貸款用途必須實地走訪調查。必要時可與其經常交易對象或相鄰、相關企業進行側面了解核實。
(二)勤勉貸後用途監督
貸後監督相對於貸前審查而言難度更大、可操作性更差,需要銀行及監督部門付出更大的努力。一般情況下,客戶經理根據規定會對貸款用戶的貸款用途及其他情況進行月度或季度的例行性檢查,但往往流於形式或索性以事後補台賬的形式代替。因此,必須再次強調將貸後監督落到實處。另外,為確保銀行貸款資金按照真實用途使用,銀行通常會要求貸款人出具相應的購銷合同等交易合同,並以此為依據將貸款直接通過受託支付的方式向合同對方進行發放。這一做法看似免去了銀行工作人員貸款用途審查不嚴的罪過,但卻無形中促使貸款人不得不偽造合同,進而走上騙取貸款的道路,銀行也會隨之受損。因此,筆者認為,受託支付不能絕對化,應盡量引導貸款人實事求是地填寫貸款用途,並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據材料取代「虛假交易合同」。另外,若採取受託支付的方式進行放款,則應增設與收款方進行真實性核對的環節。當發現大額貸款的收款方並非貸款人的經常交易對象時,應提高警惕,暫停支付並開展深入調查。
(三)如實告知貸款用途
保證人、抵押人、質押人等為貸款提供擔保的人統稱擔保人。在貸款人無法清償債務進入訴訟程序後,擔保人的地位與借款人無異,自然就成為債務人。為避免替他人償還債務,尤其是大額貸款中,擔保人以貸款人存在騙取貸款的情形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的案例比比皆是,也從而造成了上述的一些重大風險。
因此,銀行應充分利用好擔保人的作用,發放貸款前與其做好溝通、交流,並製作調查筆錄,對貸款真實用途進行了解或明確告知。切忌形式主義或做虛假筆錄。當貸款出現不良時,銀行可以以保證人明知或與貸款人惡意串通共同騙取貸款為由阻止擔保人報案,從而保護自身權益。在辦理「借新還舊」貸款時,要特別履行告知義務,向擔保人明示貸款的用途,對於同一擔保人的也應要求其重新簽訂相關保函或擔保合同,做好相應的筆錄,尊重擔保人的合法權益。

㈦ 抵押貸款買房被銀行發現的後果

抵押貸款買房被銀行發現後,一般有兩種處理結果,一是調整利息,二是要求盡快還款。因為國家不允許用抵押貸款買房,所以後者的可能性更大。到時候自己還不起,可能會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影響徵信。

1、抵押貸款買房的後果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貸款資金不能用於房產交易,如果自己採用別的方法成功貸款,那麼就屬於違背相關協議。按照要求銀行有權要求貸款人盡快償還貸款。這個處罰看似沒問題,實際上影響非常大。一般被發現,都是已經買房成功,這個時候既要面臨新買房的貸款,又要面臨銀行的催還貸款。如果自己有錢就沒影響,沒錢只能等著銀行的處罰。

2、為什麼不允許抵押貸款買房
抵押貸款一般有兩種,一是消費貸,二是經營貸。前者就是用來日常消費,像是結婚、子女教育、買車等。後者就是用來企業經營,主要是企業的花費。雖然買房也是消費的一種,但是國家有明確規定,不允許用抵押的貸款去買房。原因也很簡單,那就是防止炒房者破壞市場,對於樓市的調控也有一定幫助。假如沒有限制的話,買房後再買房,有一套房等於擁有多套房,顯然是不利循環。

3、不還貸款的影響
當抵押貸款被銀行發現買房後,就會採取抽貸(要求提前償還)的措施,大多數人被發現的時候,基本已經買下房子,現有的錢根本無法還貸。這個時候銀行就會一直打電話催促,催促不成就增加利息,最終還是無法償還,可能就會一紙訴狀上法院,嚴重的話可能會被強制處理。建議不要做這種事情,屬於違法國家法律,到時候整個家庭可能都會跟著自己受連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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