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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擔保貸款回收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5-05 17:51:16

1. 創業擔保貸款有時間限制麼

(一)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二)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三)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四)擔保:與企業鑒定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五)放貸:銀行在審查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六)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七)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八)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九)記錄:記錄本次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十)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2. 申請1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需要多久還完

申請10萬元創業擔保貸款,一般需要2年內換完。
相關政策:
面向個人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特殊情況可以延期至3年。

借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擔保貸款金額最高不超10萬元。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創業的,可按照人均不超過10萬元、總額不超過100萬元標准給予擔保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的期限為二年。

3. 新的《長春市創業擔保貸款管理辦法》適用范圍是什麼

新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實行。
新辦法適用於長春市城區、開發區(含九台區和雙陽區)創業擔保貸款業務。
各縣(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參照本辦法施行。

4. 長春市創業擔保貸款反擔保措施有哪些

反擔保可採取實物抵(質)押和第三人保證擔保等方式。
1)抵押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企業或自然人用其所擁有的固定資產或不動產等,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抵押反擔保的一種方式。抵押物一般包括土地使用權,廠房、寫字樓、商業用房、居民住房等所有權。抵押物需按規定辦理他項權利登記。其他性質的抵押物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規定進行抵押擔保;
2)質押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企業或自然人用其所擁有的存單、匯票、有價證券等,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質押反擔保的一種方式,質押物一般包括存單、匯票、支票、債券、國庫券等;
3)保證反擔保方式。主要是指經過審查具備清償債務能力的企業和自然人,為借款人向擔保機構提供保證反擔保的一種方式。其中,企業一般須是盈利的大中型企業;自然人一般須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主擇業軍轉幹部,與盈利的大中型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及擔保機構認可的其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
4)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協商,認可的其它反擔保方式。

5.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二、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

(一)完善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下簡稱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各省級財政部門(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每年要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用於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中央財政綜合考慮各省級財政部門當年擔保基金的增長和代償情況等因素,每年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對省級財政部門的擔保基金實施獎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
(二)建立小額擔保貸款的有效獎補機制。中央財政按照各省市小額擔保貸款年度新增額的一定比例,從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中安排一定的獎補資金,主要用於對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業績突出的經辦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信用社區等單位的經費補助。具體獎補政策和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政策由財政部根據小額擔保貸款年度發放回收情況、擔保基金的擔保績效等另行制定。
(三)進一步改進財政貼息資金管理。各省級財政部門要管好用好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保證貼息資金按規定及時撥付到位和專款專用。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資金撥付審核許可權下放至各地市級財政部門。各地市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加強監督管理,貸款貼息情況報告制度由按月報告改為按季報告。

6. 關於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的銀發〔2008〕238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008]5號)精神,進一步改進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管理,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創新、探索符合當地特點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新模式。各經辦金融機構在保證小額擔保貸款安全的前提下,要盡量簡化貸款手續,縮短貸款審批時間,為失業人員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務。對信用記錄好、貸款按期歸還、貸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額擔保貸款的借款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積極提供信貸支持,並在資信審查、貸款利率、貸款額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適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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