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給朋友擔保貸款時,用了假的工作單位。算不算詐騙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你介紹的情況,如果以你的名義使用了假證明,在貸款金額較大、且按期不還的情況下,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
2. 在什麼情況下銀行貸款擔保屬於惡意串通
惡意串通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人主觀故意是明知且侵犯國家金融機構資金所有權。具體來說,一是明知自己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並故意為之,且與借款人事先預謀串通、策劃,此為款項使用人與挪用人之間的預謀。二是明知受貸主體不符合貸款條件,在正常條件下不可能通過審批而獲取貸款,卻規避相應規定,故意為之。三是明知借款人的貸款資料不符合規定,卻故意不去調查,使審批程序流於形式並成為信貸人員挪用資金行為的一種掩飾。
3. 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構成合同詐騙罪嗎
法律分析:構成。騙取擔保獲取銀行貸款,如果擔保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並且騙取的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4. 擔保貸款擔保人證件是假的,構成詐騙罪嗎
主要是看你朋友的貸款是否屬於故意騙取,要是故意騙取銀行的貸款,估計你的麻煩就來了。另外,看貸款的時間,是在2006年6月29日之前還是之後,兩者是有區別的。之前構成貸款詐騙罪,後者構成騙取貸款罪。前者的犯罪構成比較難認定,後者比較容易認定,無論如何,不能給你朋友定罪,也不好認定你的共同犯罪的問題。
5.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時候當事人不還款算詐騙嗎
被人騙做銀行貸款擔保人,貸款人貸款到期不還款不算詐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6. 欺騙擔保人偽造貸款資料 貸款屬於詐騙么
問題比較復雜,建議直接電話咨詢我。
7. 貸款不還屬不屬於詐騙
如果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即屬於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7)銀行擔保貸款屬於詐騙嗎擴展閱讀:
案例:貸款不用還也有人信鎮江揚中警方破獲貸款詐騙案
我們自己建立了一個平台,在我們這個平台上貸款,不但不要利息,連本金都不用還。」如果聽到這樣的廣告,你會心動嗎?昨天,記者獲悉,揚中警方成功破獲一起貸款詐騙案。
看似簡單的陷阱,卻有十幾個人在短短的8天內找到騙子團伙,想借這「不用還」的貸款,其中4人被騙8000元。
據警方介紹,今年6月底,騙子團伙中的文某(女)得知揚中的一個朋友缺錢想要貸款,於是便聯繫到了數年前認識並一直在做貸款業務的朱某和張某。
7月1日晚文某等三人來到揚中,找了一家賓館住下並合計著靠貸款騙錢。文某負責拉「客戶」,張某負責登記「客戶」個人信息,朱某負責在「客戶」的手機上下載軟體並貸款。
在文某揚中朋友的介紹下,很快就有「客戶」上門了。3日下午,一個50多歲的「客戶」袁女士找到他們,想用他們「不用還貸款」的平台買一部手機。
於是朱某便使用袁女士的個人信息在正規的購物網站平台注冊並零首付購買了一部價值5288元的手機,並騙她買手機貸款的錢不用還,但是需要交2000元的「平台手續費」給他們。
7日上午,袁女士拿著騙子團伙在購物平台幫她購買的手機,來交約定好的2000元「平台手續費」。嘗到了「甜頭」的袁女士還帶來了她的朋友。
這一次,騙子團伙又找了某個快速貸款APP平台,用受害人的個人信息給她們每人辦理了3000元的貸款,並收取了每人1500元的「平台手續費」。並叮囑她們,如果有人打電話催還貸款,不用理會就行。如法炮製,文某等人順利騙取了4名受害人共計8000元。
8日上午,正當文某等三人打算離開揚中逃之夭夭,不料卻在市區某賓館門口被揚中城東派出所民警一舉抓獲。目前,文某、張某、朱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8. 公職人員銀行貸款不還屬於詐騙嗎
1、到銀行借款時是正當目的,未欺騙銀行的,之後因經營虧損等原因,無法歸還貸款的,屬於普通借款民事糾紛,不屬於詐騙。
2、到銀行借款時,偽造材料、隱瞞真相,欺騙銀行的,可構成貸款詐騙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