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司以我的名義成立一個空殼公司,並找擔保公司擔保進行貸款,無法償還怎麼辦
以你的名義怎麼成立公司?是以你為法定代表人還是以你為公司股東?
如你所表述,可能涉嫌貸款詐騙罪或騙取貸款罪,不光承擔民事責任,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❷ 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向銀行貸款還不上了會影響股東的銀行信譽嗎
股東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擔保人,不會有影響
❸ 公司實際控制人貸款
這種問題你也不給個分啥的! 算了,誰讓我仁愛呢!
首先要清楚,你只是法定代表人,你所代表的事務是由董事會授權的,關於特殊事項比如銀行借款,須出具專門的同意借款並授權你作為代表簽署相關文件的決議,這樣你的風險應該是降到最小了!
說實話你不用擔心,銀行考核風險的內容比你多多了,關於決議,他們也會有要求,銀行都敢放,你還怕啥呀!!如果你覺得公司有逃廢債的可能,你可以將風險及可能導致的後果向董事會報告,這樣可以進一步免責!
❹ 公司貸款算不算企業實際控制人個人負債
公司貸款是企業行為,即使是企業實際控制人的話,這個也不能歸屬個人欠債的,不過企業法人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
❺ 擔保公司在做企業貸款時,為什麼要企業法人代表或者實際控制人做借款人,公司作為擔保
因為公司是有限公司,即承擔的法律責任有限,如果還不出來,在企業注冊的實到資金到位的情況下,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個人貸款就責任無限了,如果還不出來,個人的資產也可以充當抵押來還。
❻ 擔保公司為什麼在做企業貸款時,要企業法人代表或者實際控制人作為借款人,公司作為擔保,而並不以公司名
具體情況我不太了解。
1、一般來說,如果借款人是企業,那麼,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要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簽擔保合同。
2、如果要用款的企業存在瑕疵,銀行客戶經理可能用採取其他辦法,比如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作為借款人,公司作為擔保。
3、可能有其他原因。你可以咨詢一下銀行的客戶經理,他知道原因。
❼ 公司法16條第2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對
2008年2月28日,A公司與B公司股東甲、B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由A公司出借100萬元給甲,借款期限3個月,B公司作為保證人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B公司同意對本合同項下之借款的股東會決議作為本合同之附件;若甲逾期還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向A公司賠償借款期內的資金佔用損失外,自逾期之日起,以逾期金額為基數,以日萬分之二點一為標准,向A公司賠償資金佔用損失。當日,A公司將借款交付給了甲。同時,甲出具收條一份,收條載明:「今收到A公司人民幣現金大寫:壹佰萬元正。還款時間以雙方於2008年2月28日簽訂的借款合同為准。」此後,B公司並未提供該公司股東會決議作為借款合同的附件,甲也未償還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連帶償還100萬元借款本金和資金佔用損失。【審判要旨】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B公司的股東甲向A公司借款中B公司對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但B公司卻不能提供B公司股東會同意擔保的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B公司提供的擔保應為無效。故A公司與甲、B公司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除擔保條款的內容外,其餘合法有效。由於甲借款後,未按借款合同之約定向A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甲應償還A公司借款本金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B公司應對甲的欠款承擔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案件評析】本案是一起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由於未經擔保方股東會出具同意該擔保的決議,而擔保條款被法院確認無效的案件。我國法律對公司對外擔保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法》第十六條,即(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第二款)「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三款)「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在本案中,B公司為其股東甲的債務提供擔保,根本未能提供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該擔保的決議,更遑論迴避及過半數通過等程序性文件的遵守。因此,該擔保條款被法院認定無效。在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定,B公司應當根據債權人及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債權人A公司在簽定借款合同對擔保條款進行約定時,就已知道B公司為甲的借款提供擔保並須提供股東會決議的重要性,且約定作為該合同的附件。因此,A公司和B公司均對擔保條款無效存有過錯。故根據我國《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判處B公司對甲的欠款承擔甲不能清償部分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符合司法解釋的要求。對於本案例,還有部分人認為從保護交易的角度出發,在B公司已經蓋章簽署了借款合同作為保證人的情況下,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應當認定該擔保條款的效力,B公司是否對該擔保事項作出了股東會決議,屬於B公司的內部關系,與A公司無關。其實這涉及到對於《公司法》第十六條的性質和善意第三人的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條在法律上屬於強制性規范中的效力性規范,此規范要求當事人在進行公司活動時必須遵守,不得違反或變通。因此在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時,在程序上務必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因為法律一經公布就推定當事人對該法律規定是知曉的,在本案中借款合同也約定了將股東會決議作為附件。可見A公司對該擔保事項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是應知的,不屬於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即使A公司是所謂的「善意第三人」,但由於《公司法》第十六條是強制性規范,違反該擔保條款只能被確認為無效。所以,審查公司的擔保事項時,要區分被擔保的對方是否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如果被擔保對象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則必須經過股東會決議的法定程序。如被擔保對象不屬於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也要審查公司章程對擔保數額及程序有無特別的規定,如果擔保事項、范圍在公司章程中存在特別規定而該擔保事項不符合該規定,即使公司股東會通過了擔保決議,股東仍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決議內容,最後導致擔保事項仍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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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有沒有貸款的權利
你這個問題,提的不清楚,
如該公司有銀行貸款,報表中肯定會有體現並輔助說明詳細內容,徵信系統也會體現出來,那麼這筆貸款顯示的內容為該公司,法人、股東、為責任人。
實際控制人,如有委託某股東代持股的,需要有代持股協議在該公司成立之前,或者最後變更後的章程之前。代持股協議需要進行工商登記才具備實際的法律效應。
實際控制的人的持股的公司有貸款記錄並想與該公司關聯起來的話,就需要提供上述的資料,說明
具體的關聯情況。口頭解釋需要實際、有效的資料作為依據支撐。
最後回到你標題的問題,以實際控制人的名義來替代法人和股東,一般來說銀行是不認可的。
但是實際控制人可以作為,該公司貸款的擔保人、共同債務人、並作為該公司的還款來源之一,從這個方面切入,銀行應該是認同的。希望能幫到樓主
❾ 我是一個有限公司的掛名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是我,名下的公司為另一個公司擔保貸款了3000W,要是公司
被擔保公司不能還款,擔保的公司要承擔連帶責任還款。法人代表及股東也要承擔相應責任。掛面股東或法人代表很危險的,天津特大火災爆炸的公司就是例子
❿ 公司可以為公司董監高貸款做擔保嗎
可以吧,你可以查一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