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你好,我家欠銀行五十萬貸款現在無力償還,是公務員擔保借的,我家就一套房沒有房產證,會不會查封我家房
銀行會先去找擔保人還款,擔保人也會找你。如果申請保全,房子就有可能被強制拍賣。
B. 我在銀行借款由公務員擔保,現在借款還不上,銀行要起訴,我該咋辦,公務員會受到什麼影響
會追加擔保人為被告
要求擔保人代為履行還款義務
經濟糾紛,不會影響個人職務和工作
C.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由於債務人遠走他鄉,屬於「住所變更導致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情形」,所以銀行在向法院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後,法院對其廠房進行強制執行後仍不足償還債務的,擔保人負有償還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D. 公務員擔保貸款,如貸款還不上,其實貸款人也沒有拿到錢。 現在第三方沒錢償還。怎麼辦。銀行會扣公務員
如果在擔保期內,擔保人應該承擔擔保責任,然後可以追償
E. 銀行貸款貸款人還不上,擔保人將承擔什麼後果
首先,你要知道現在在銀行貸款,如果有擔保的話,承擔的都是連帶擔保責任,所謂的連帶擔保責任的話,那就是在借款人,如果沒有能力償還的話,人家銀行方面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進行償還的,所以從法律上來講。你實際上承擔的和借款人是一樣的責任。
F. 公務員作為擔保人,如果貨款人還不起貨款,而本人又還不起怎麼辦
擔保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擔保人就要代被擔保人履行相應的責任,因此為他人提供擔保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相繼開展了以公務員身份和穩定收入作擔保的新型貸款形式,此種擔保貸款在支持個私經濟發展和全民創業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但是,通過對部分金融機構網點的信貸調查中發現,由於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務員擔保貸款已背離了初衷,風險隱患加劇。
主要表現為:
一、擔保責任認識不夠,部分公務員輕信朋友,輕易為他人擔保。
二、額度把握不準,公務員擔保能力有誇大現象,擔保金額隨意性。
三、標准把握不夠,公務員擔保的手續欠缺。僅憑一份個人身份證明,一張單位工資證明,並不能完全證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為謹防公務員擔保貸款帶來的風險,建議:
一、金融部門要加強對擔保人資格和能力的審核,同時要通過機構或網點的聯機協作,對公務人員重復擔保現象予以重視和制止。對公務員擔保貸款中任意擴大擔保額度、手續不全、違規一次性發放貸款等現象要及時查處,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發放和管理。
二、公務員要掌握擔保貸款所承擔的責任,謹慎對待為他人擔保貸款。
三、銀監部門要督促有關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引導其步入規范化運作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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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公務員給別人擔保了貸款,是否還可以給另一個人擔保
公務員給別人擔保了貸款,是可以給另一個人擔保貸款的,在這方面政策和銀行方面都沒有具體限制。
一、以公務員作為擔保進行貸款,需要滿足一些條件要求:
1、借貸人須是中國大陸居民;
2、借貸人有穩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經營地點;
3、借貸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
4、借貸人無不良信用記錄等,
滿足這些貸款的條件就可以向銀行申請擔保貸款。
二、公務員擔保貸款除了要提供貸款人的相關資料,擔保人也要進行資料提供,其內容包括:
1、保證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證明;
2、保證人及其配偶的婚姻證明;
3、保證人的職業資格證明;
4、保證人的收入證明;
5、保證人的徵信記錄授權書等等。
H. 我是公務員借了信譽貸款現在還不起了會有什麼後果
1,自2013年11月起,對在信用社拖欠有不良貸款的國家公務員實行扣薪還貸。
2,2014年3月底前仍未還清信用社不良貸款的,縣人民政府責成欠貸人員所在單位公務員貸款逾期不還實行停崗;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起訴!
3,信用社內部幹部職工自借或為他人擔保的不良貸款。必須在2014年元月31日前還清。凡2014年元月31日前未還清貸款(含擔保)的,實行停職、停薪、停崗;在2014年3月前仍未還清貸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信用社依法解除與欠貸職工的勞動合同。
4,自2013年11月起,屬企業職工的,由欠貸人員所在企業實行扣薪還貸。屬離退休人員的,由縣人社局根據縣清收辦提供的欠貸人員名冊扣薪還貸。扣薪還貸期間,只留給欠貸人員基本生活費,剩餘工資、津貼全部用於歸還所欠信用社貸款。
5,凡2013年12月31日前未還清不良貸款的幹部職工,由縣紀檢監察、組織部門進行約談,貸款未還清前不調動、不提撥。欠貸幹部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一把手年度考核不予評定等次,取消欠貸幹部職工本人和所在單位一把手年終獎勵性工資。
6,2014年3月底前仍未還清信用社不良貸款的,縣人民政府責成欠貸人員所在單位對欠貸公職人員實行停崗;情節嚴重的,依法進行起訴。
I. 公務員在銀行給別人擔保了貸款,是否還可以給另一個人擔保
擔保人到期不能還款,擔保人需要承擔還款責任。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如果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擔保人就要代被擔保人履行相應的責任,因此為他人提供擔保是有一定的風險的。
近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相繼開展了以公務員身份和穩定收入作擔保的新型貸款形式,此種擔保貸款在支持個私經濟發展和全民創業中起到了一定的積極推動作用。但是,通過對部分金融機構網點的信貸調查中發現,由於多方面原因部分公務員擔保貸款已背離了初衷,風險隱患加劇。
主要表現為:
一、擔保責任認識不夠,部分公務員輕信朋友,輕易為他人擔保。
二、額度把握不準,公務員擔保能力有誇大現象,擔保金額隨意性。
三、標准把握不夠,公務員擔保的手續欠缺。僅憑一份個人身份證明,一張單位工資證明,並不能完全證明擔保人的擔保能力。
為謹防公務員擔保貸款帶來的風險,建議:
一、金融部門要加強對擔保人資格和能力的審核,同時要通過機構或網點的聯機協作,對公務人員重復擔保現象予以重視和制止。對公務員擔保貸款中任意擴大擔保額度、手續不全、違規一次性發放貸款等現象要及時查處,進一步規范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發放和管理。
二、公務員要掌握擔保貸款所承擔的責任,謹慎對待為他人擔保貸款。
三、銀監部門要督促有關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公務員擔保貸款的管理辦法,引導其步入規范化運作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