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同一個標的物設立兩個抵押合同, 標的物為不動產,其第一個抵押合同是銀行貸款。第二個為抵押給私人。
法律並沒有限制抵押物價值對抵押權設立的影響,一個不動產上可以設立兩個抵押權。不動產抵押需要等級,等級在前的抵押有限受償。所以,銀行的抵押權先設立,故在受償時,銀行可以優先獲得抵押物價值。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㈡ 用一個公司名義借款,另外一個房地產公司的資產作為擔保抵押物,如果無法還款,對借款公司法人有什麼影響
這個銀行貸款到期不還的話 如果銀行有抵押權 一般是先要求借款人以現金方式償還(發出催收通知) 如果不能以現金償還。。這個時候 銀行會實現抵押權。。
按照物權法的規定 銀行可以直接(以前是必須訴訟)請求法院拍賣 折現 變現抵押物來實現債權
至於採用拍賣方式來實現的時候 拍賣價值都是公開拍賣的成交價為准 低於債權的部分 銀行可以繼續向借款人或者擔保人追索 超出債權的部分(一般是成加價 扣除貸款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如保全費 訴訟費 等等) 要返還抵押人
根據擔保法的解釋 銀行債權的實現如果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 那麼是「先物後人」的次序來追索
對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而言 這個是直接影響其信用度的。。。當然不會直接卷進法律糾紛中 畢竟是以公司的名義貸款
㈢ 第三方的一套房產能否為兩家企業的貸款做抵押,如果可以,那麼最高額抵押合同上是否要將兩家企業同時寫上
一個房產可以同時為兩家提供抵押 但是賠償有先後 是先全部賠償完一家再陪下一家 按照抵押登記的時間先後排序 誰先抵押的 誰優先受償
㈣ 同一財產能否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1、同一財產能夠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2、以財產為債權提供擔保, 這是抵押。進行抵押屬於民事法律行為。對於民事法律行為,只要法律不禁止,就是允許的。《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並未禁止同一財產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因此,同一財產是可以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
3、《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這一規定也從側面證明同一財產是可以為兩個以上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的。
㈤ 兩個公司相互擔保貸款屬於違法行為嗎
1、兩個公司想到提供擔保不違法。
2、法律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沒有限制。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定後,即合法有效。
《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㈥ 集團和子公司用一個抵押物貸款合規嗎
這一抵押物到底屬於誰的呢,總不至於兩家都有產權吧?
比如房屋,可能有兩張房產證嗎!
而且,對抵押物的產權不清晰的抵押物,銀行也不可能接受。
感覺題中所說的只是個猜想,缺少真實感。
㈦ 一人獨資有限公司以資產做抵押物,用另一個貸款主體公司貸款有哪些風險
獨資公司本身就有風險,何況您說的是這種情況,請您先弄清獨資公司,不然風險無處不在,這絕不是危言聳聽
㈧ 多個不同的貸款主體(借款人)但是這些貸款都是由同一家公司提供抵押物作抵押擔保,現銀行已起訴,這些案
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是主從合同關系,如果抵押合同中約定一處房產為上述多個債權提供抵押的,又辦理了抵押登記的,可以視為為多個貸款合同進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