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風險抵押金。 合法嗎
廠方收取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這個問題是目前在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首先,它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應遵循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其次,1994年3月4日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即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再有,勞辦發[1994]256號文件,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同樣指出:「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給本人」;另外,1995年7月3日勞辦發[1995]150號文件,即「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示」的復函再次重申了118號文及256號文的精神,並進一步指出:「對於用人單位向職工收取的勞動合同保證金、勞動保護物品及生產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為也應予以制止。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的勞動關系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不屬於上述規定調整范圍。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
⑵ 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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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取「風險抵押金」合法嗎?
文章出處:發布時間:2005-03-31
這個問題,在我國勞動部下發的有關文件中作了規定。其主要內容是:企業不得在招收職工時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或「風險金」,對擅自收取抵押金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至於一些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後,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的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則不屬違反規定的行為。但是,用人單位不能以解除勞動關系等為由強制職工繳納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入股。否則,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處理。據此,企業對職工在入廠時,收取風險抵押金是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制止;但如果企業出於職工自願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或股金則不違反有關規定;如企業強行要求職工繳納,則職工可提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⑶ 風險抵押金是什麼
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夥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為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從當年8月開始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於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於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於200萬元。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發生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暫行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當年未發生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數額,並及時告知企業;企業在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要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挪用風險抵押金,依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⑷ 勞動法關於風險抵押金的規定
企業相對勞動者屬於強勢群體,建議你繳納押金,求的工作,但應該要其開具收據,為以後糾紛發生保存證據。
⑸ 風險抵押金制度是否違法
不合法。
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明確指出:「企業不得向職工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暫住證和其他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對擅自扣留、抵押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收取抵押金的,公安部門、勞動監察機構應責令企業立即退還職工本人」。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夥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 為強化企業 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保證事故搶險、救災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從當年8月開始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於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於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於200萬元。
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暫行辦法提出,企業發生事故後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原則上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需動用風險抵押金的,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由代理銀行具體辦理手續。
暫行辦法強調,企業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逃逸,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費用的,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後處理所需資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解釋說,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管理,由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按 屬地原則共同負責;企業當年未發生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
當年發生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應重新核定企業應存儲的數額,並及時告知企業。
企業在通知送達後1個月內要將風險抵押金補齊;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轉入其他行業的,在企業提出申請,並經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風險抵押金專戶結存資金。 風險抵押金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安監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若挪用風險抵押金,依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⑹ 夫妻共同在潤生銀行貸款,並且交了5%的風險抵押金,結果丈夫去世,妻子有責任償還債務嗎
那是必須要還的。家庭債務夫妻共同承擔。。嘻嘻祝你開心快樂
⑺ 風險抵押金制度是否違法
沒有說清楚是哪種風險抵押金,建議你把問題補充清楚。目前,國家明文規定有些風險抵押金是必須收取的。比如: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7月聯合制定下發了《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從當年8月開始施行。 暫行辦法規定,省級安監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將結合企業產量、銷售收入等綜合因素,確定風險抵押金具體存儲金額:小型企業不低於30萬元;中型企業不低於100萬元;大型企業不低於150萬元;特大型企業不低於200萬元。最高存儲金額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而有些風險抵押金是堅決不允許收取的,包括企業以任何理由和名義向員工收取的抵押金(個別情況下,根據本單位經營管理實際需要,按照職工本人自願原則向職工收取風險抵押金及要求職工全員入股等企業生產經營管理行為除外)。
⑻ 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風險抵押金是多少
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6]369號文)的規定:礦山(煤礦除外)、交通運輸、建築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將當地安監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標准核定的風險抵押金數額到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指定的風險抵押金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開設風險抵押金專戶,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銀行風險抵押金專戶;企業可以在該辦法規定的風險抵押金使用范圍內,按國家關於現金管理的規定通過該賬戶支取現金,用於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