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公司法實施後,公司為股東配偶的負債提供擔保,股東會應當如何表決
談談我個人的看法:該股東不得就此事項表決,所以他的表決應該是無效的,但排除他以後其餘股東的表決應該是有效的,只要過半數,應該是有效的
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也就是說,在撤銷之前為有效。被撤銷後自始無效所以60日之內只要不起訴那就確定有效了,不需要再另外做決議。
是的,法律用了一個撤銷,也就是說在決議作出以後是有效的,但同時賦予利害關系人撤銷權,該決議隨時因為撤銷權的行使而歸於無效。
❷ 夫妻共同向銀行申請貸款,兩人同時是一家公司僅有的兩位股東,請問該公司能否為他們提供擔保
從公司法來講,要看公司的章程約定。
❸ 銀行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有沒有具體文件規定
《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❹ 公司在銀行貸款後,股東及配偶都在擔保書上簽字,如還不了貸款,股東如何承擔風
這個公司破產就沒事了
❺ 公司向銀行貸款股東的配偶需要去銀行簽字嗎
關鍵是以什麼名義簽名,如果是擔保人,就有償還義務!
❻ 公司找擔保公司做的貸款,貸款人配偶也需要一起簽字,對配偶有什麼風險
銀行現在做對公貸款除了抵押擔保質押之外,一般都需要股東和法人代表簽個人連帶責任保證,這就是說一旦出現違約風險除了抵押擔保質押方式來保障償還銀行本金利息外,如果不夠還需要簽署個人連帶責任的股東和法人的個人資產來做償還。但是很多個人資產難以劃分或者處置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知曉同意才行,這就規避了銀行可能會碰到的在處置個人資產時配偶一方因不知情產生的抗辯,實際上是銀行保障自身利益降低法律風險的一種措施。
如果你老公公司無法按時還本付息,首先是擔保公司做償還,如果擔保公司拒絕償還就要走法律途徑了,理論上是需要你們共同財產來償還的。
❼ 企業在申請貸款時,企業的股東和法人的配偶有權利干涉么
企業申請貸款企業法人要簽名並加蓋企業公章,如果是股份制公司,還需要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表示同意才可以申請貸款的,所以不存在企業其他股東干預還款的問題。至於企業法人的配偶,你要看她是否是企業的股東之一,如果是,那麼在開始借款前其就要表態說同意還是不同意貸款,你去貸款時,銀行也會告訴你怎麼做。另外,你上面提到比如那部分,是沒有可能發生的,企業的法人只是代表企業做決定的人,企業的債權債務與法人個人無關,更不用說配偶了。至於企業股東的股份雖然與他的配偶是共同財產,但夫妻除了共同財產還有共同債務,企業在貸款時配偶享受貸款帶來的權利,但在還款時配偶提出不承擔還款義務,這說得通嗎?
❽ 通過擔保公司向銀行貸款,逾期未還,股東配偶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需要承擔該筆貸款的連帶責任。
說實話,當初要求股東配偶簽署連帶責任保證,就是避免因借款人的假離婚而轉移資產,以逃避還款義務。你們就算是確因客觀因素真離婚了,但股東原配偶因其簽署的連帶責任保證法律文書,使其在擔保公司追償時不可能免責。
股東與其配偶後來簽署的免責協議,對於擔保公司的連帶保證協議來說,是無效的。因為股東配偶與擔保公司簽署的反擔保連帶保證協議在前。
❾ 公司向銀行貸款法人和股東配偶是否要簽連帶擔保
親,銀行會審查公司的情況,然後視情況會要求公司的經營者(一般是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當然也有可能會要求其他參股的股東也作出類似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