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車抵押貸款不壓車會給合同嗎
車抵押貸款流程:
1、客戶提供需抵押貸款車輛的材料;
2、由借款方評估人員對需抵押車輛進行評估;
3、借款方與貸款方協商抵押車輛價值;
4、借款方與貸款方簽訂車輛抵押合同並同時進行公證;
5、借款方與貸款方至車輛管理所抵押登記並相關證明;
6、貸款方將車輛行駛至借款方所指定的停車場,將所有車鑰匙交公司保管借款方開出收件清單同時交付抵押款額;
7、抵押期滿後,由貸款方至借款方還款解除抵押手續,償還全部借款,配合借款方車輛管理所抵押登記注銷手續,領取車鑰匙;
8、貸款期滿後,解除抵押。
Ⅱ 辦理汽車分期,簽訂貸款合同時需要注意什麼
1、車輛信息詳細標明
簽訂買車合同時,要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
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2、細節要多多注意
消費者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3、違約責任要明確
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
4、票據上名稱必須保持一致
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5、售後服務註明
售後服務條款,應重點列明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詳細內容可參照《產品質量法》和《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
(2)汽車按揭合同抵押貸款嗎擴展閱讀
貸款買車有信用卡分期、汽車企業金融公司貸款和銀行貸款三種方式,分析如何選擇自己合適的貸款買車方式。
1、信用卡分期購車
信用卡分期購車在金額和還款利率手續費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刷卡額度不能超出信用卡的信用額度適合缺少少量購車資金的消費者,有穩定收入一些銀行最快幾個小時即可審批完成,一般沒有戶籍和財產方面的限制
一般是以市場實際售價為准,不必按照企業指導價來進行部分零手續費的產品。
2、銀行個人購車貸款
利率比較低,在央行基準利率基礎上稍微有點浮動,審核手續比較復雜對貸款人的職業收入和信用度的要求都較高,而且有些銀行還根據客戶誠信資質,採取將首付比例降低、貸款年限放長,貸款利率下浮等優惠措施。
3、汽車金融公司貸款
還款靈活、手續簡便、放貸速度較快。在貸款條件方面,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比較注重購車者的個人信用,學歷、收入、工作等都是其參考標准,而不需像銀行那樣要質押,外地戶籍也不會成為獲得貸款的阻礙。
一般來說,貸款者須提供的材料為:本人戶口本、身份證、房本復印件及居住證明、收入證明原件。
Ⅲ 汽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嗎,一般對車有哪些要求
汽車抵押貸款的條件
(1)具有有效身份證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詳細住址證明;
(3)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個人社會信用良好;
(5)持有貸款人認可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6)合作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汽車抵押貸款的申請資料
(1)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原件,並提供其復印件;
(2)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
(3)與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協議、合同或者購車意向書;
(4)銀行或貸款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Ⅳ 按揭車抵押合同有效嗎
您好,從法律上講是「效力待定」。
所謂按揭,跟擔保非常相似。同樣是作為擔保方式的一種,與抵押的區別就在於標的物(即你的車)是否發生了所有權轉移。在按揭過程中,所有權人歸按揭受益人,按揭受益人是真正的標的物所有權人;而在抵押當中,抵押人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僅僅是在抵押人的所有權上設立限制所有權的他物權。
上面說的比較專業,針對你的情況簡而言之就是:你按揭的車,車主暫時還不是你,是銀行,只有當你還完債才是你的。又因為你不是車主,因此沒有處分該車的權利,不能進行抵押行為。你一旦做出抵押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按《合同法》規定是效力待定的。所謂效力待定,就是說不能確定有效還是無效,因為真正的所有權人還沒有明確表示他的意願是認可或不認可。如果你的行為得到銀行的認可或同意,則抵押行為被追認,則抵押行為有效;反之則無效。但實際生活中,銀行是不可能同意你做出這樣的行為的,因此很可能得到的結果就是抵押行為不被追認而無效,成為無效合同。
另外要注意,機動車抵押並不一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登記的作用分兩種,一種的登記生效,一種是登記對抗。所謂登記生效就是不登記就沒發生效力,如房屋買賣不經登記權利不轉移;所謂登記對抗就是不管登記與否都不影響權利的創設、轉讓、變更,但經過登記的可以對抗除物權變動關系以外的其他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抵押行為不須經過登記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