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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貸款人還是擔保人

發布時間:2021-06-25 17:38:24

⑴ 法院在處理銀行貸款案件中為什麼不先執行借貸人而是擔保人合理嗎這不是讓當初

在銀行貸款要提供擔保人,就是因為怕貸款人還不清貸款,所以才要人擔保。做了擔保人就要有擔保的責任。

⑵ 法院執行借款人後還能執行擔保人么

法院執行借款人後,債務沒有清償的,可以申請執行擔保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⑶ 法院怎麼執行公積金貸款擔保

如果公積金貸款人不能按時歸還公積金貸款,那擔保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具體法院如何執行,需要看具體情況。
公積金貸款擔保人的法律風險:
1、風險:如果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人,那將從此與被擔保人一起承擔公積金貸款一切風險的連帶責任。被擔保人不償還貸款,或逾期未償還,都是由作為連帶責任人先予以償還該貸款。
2、影響:一旦同意擔保了,首先,在沒有解除擔保責任前,自己是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其次,如果被擔保人違約未能償還公積金貸款,立即需要擔保人負連帶償還責任時,同時還影響到擔保人銀行信譽。哪怕擔保人代為償還了該貸款,也對擔保人今後進行銀行貸款等造成一定影響——已經有了不能及時償還貸款的不良記錄。

⑷ 法院可以同時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么

首先,判決如果生效,應該是債務人和擔保人共同償還債務,不論先後,哪個有錢就執行誰,執行擔保人後償還了債務,擔保人可以向借款人(債務人)追償。至於能不能持續還,那要看你和債務人在執行階段和申請執行人(債權人)是否達成執行和解分期還款,債權人願意就行,不願意就繼續強制執行。

⑸ 法院調解由貸款人和擔保人共同還款有法律效力嗎

1、法院調解由借款人和擔保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法律效力。
2、借貸案件中,經法院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會製作並下達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所載明的內容自當事人簽收法院調解書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⑹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法院會怎麼判

貸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貸款的,法院會根據審理情況,依法判決貸款人歸還貸款。

擔保人要看擔保協議裡面約定的擔保范圍,如果是連帶保證,就要對整體債務負責,如果約定了擔保范圍,就在擔保責任范圍內承擔責任 。

如果貸款人和擔保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可隨時恢復執行。

拓展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

2、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⑺ 貸款15萬未還,被起訴到法院,貸款人和擔保人法院分別會怎麼判判完後還是無能力償還,法院又可以怎麼辦

會判決貸款人支付欠款。如果擔保人為連帶保證,要與貸款人一起承擔付款責任,不分份額,不分先後。如果擔保人為一般保證,要在貸款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無法償還時承擔清償責任。
判決後拒不支付的,法院可依當事人的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扣劃銀行存款,拍賣資產等,亦可對被執行人實施拘留的處罰。

⑻ 法院執行為什麼不執行借款人,而執行擔保人

擔保人不是隨便就擔保的,那是有相應的責任的。在借款人沒有能力時 擔保人就有償還借款的責任!

⑼ 法院在強制執行中不先執行貸款人財產而是先執行擔保人這合法合理嗎是不是欺負

這是執行錯誤。如果被執行人有能力,那就必須要先對第一責任人先執行,餘下的才能由擔保人負責的。

⑽ 貸款糾紛案件己到法院執行局,實際用款人己和法院簽行了協議,與擔保人是不是沒有關系了

貸款糾紛案件己到法院執行局,實際用款人己和法院簽行了協議,與擔保人仍然有關系。但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里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里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因此即使實際用款人己和法院簽行了協議,但如果最後違約或者無力歸還,擔保人依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除非其連帶責任在貸款糾紛案件已經由法院判決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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