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醫療衛生用地紅本商品房可以去銀行抵押貸款嗎
土地性質不是國有土地性質,只能在內部小集體范圍內流通,不能在二手市場上轉賣,也不能抵押貸款。
❷ 民營醫療衛生用地該按何種方式供地政策法律依據是什麼
應該按照國有出讓土地進行供地。
法律依據:根據《劃撥用地目錄》第九條: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專科疾病防治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所(院、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供地方式的分類:
一、行政劃撥
行政劃撥用地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二、國有出讓
國有出讓土地、出讓用地,通俗的講是國家把地賣給個人,在一段時間內享受在這個土地享受權益。有工業出讓一般40-50年,有商住出讓是70-80年。出讓年限過了以後國家收回土地。
三、補交出讓
補交出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然後再轉讓。
網路-《劃撥用地目錄》
❸ 民辦學校的宿舍用地能不能抵押貸款,有沒有具體法律規定或者案例
1、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5、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既然立法不禁止個人或企業擁有公益用途的土地和房產,可將公益用途的土地、房產產權登記個人或企業名下,那麼當當事人申請抵押登記時,行政機關沒理由不給辦。但這一類抵押權如實現,同樣可能會帶來擾亂社會經濟文化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後果。不過,作為行政機關,當當事人申請登記時,只要於法有據,即應給予辦理。行政機關可以將在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矛盾向上級、向立法機構反映,請求處理、解決,但在法律未作出修訂之前,不能以「違反立法初衷」為由拒不依法行政。
❹ 醫療衛生用地是否可以辦理土地抵押
土地用途不影響抵押,但是土地性質影響抵押。從你講的情況來看,這塊醫療衛生用地應當屬於國有劃撥用地,依據國有劃撥土地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劃撥土地不能單獨抵押。如果將地上建築物抵押是可以的。但是土地的抵押需要經過土地部門的登記、批准才有效!!!
❺ 物權法規定民營非營利性醫院可以抵押嗎
你好,可以的;不過,只能為自身債務而為,否則無效;
❻ 醫療衛生用地可以用做抵押嗎
看你土地是什麼性質的,光有房產是不行的,要國有出讓的土地,並有土地證和房產證就可以辦理,你說的不給辦理應該是缺東西
不應該呀,你有找第三方擔保嗎?
正常的辦理順序是先房產然後土地,這個如果有第三方的話他們就都給辦了,我指的是指定的擔保公司.
你是什麼地方的呀???
❼ 民營醫院(營利性)可以用自己名下的醫院大樓到銀行辦理抵押貸款么拜求權威解答,也歡迎探討。
可以走小貸公司。我是做小貸的。
❽ 國家那個法律規定教育用地不可以抵押貸款
物權法規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望採納。
❾ 私營醫院,土地類型是:醫療衛生用地,類型是:出讓。可以作為貸款抵押嗎
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能否抵押?
答:不可以。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欲以其取得的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資並申請抵押登記。這些土地能否抵押,能否辦理抵押登記,土地登記機構存在疑問。
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都明確禁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抵押。對此規定,實踐中,對於公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沒有什麼異議,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用地不得抵押,有的人持有不同的觀點。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土地一般是通過出讓取得,而不是劃撥取得,因此抵押不應當受到限制;除此之外,他們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一般是依法設立並在工商登記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執行企業稅收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是營利性企業法人,不是以公益性為經營目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因此不屬於《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調整的對象。
筆者認為私立的學校、醫院等單位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設施用地不管是劃撥取得,還是出讓取得,不論這些單位注冊的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還是公司,都不得抵押。根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私立的學校也屬於公益性事業單位。根據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因此,醫院無論是公立還是私立,也都應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可知,《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項之所以禁止這些土地抵押,主要目的是在於保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財產的安全、穩定,從而保障公眾的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但是對私立的學校、醫院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用地以外的土地進行抵押的,土地登記機構可以辦理抵押登記。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三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土地登記機構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注意抵押的土地范圍只能限定在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設施佔地以外的土地,而且學校、醫院只能利用這些土地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而不能為其他人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