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人因犯罪被判刑坐牢了,但是按揭貸款沒還完,銀行會怎麼處理這筆貸款
如果借款人因為被判刑坐牢而無法繼續償還房屋按揭貸款,那麼借款人的借款就會出現逾期。借款人和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通常會約定,如果借款人逾期,銀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
所以,如果借款人逾期的期數比較多的話,那麼銀行極有可能會選擇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貸款。
因此,如果借款人不希望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債權,並處置抵押房屋,應當讓家人將每月應償還的貸款利息存入指定的還款賬戶,使借款不至於出現逾期的情況。這樣銀行就沒有理由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了。
⑵ 貸款到期後的催收方式
對貸款到期未及時歸還的,或經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經辦銀行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並在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貸款追索。
追索期結束後,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由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向經辦銀行進行先行代償,代償內容限於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對小額擔保貸款代償後,可依法對借款人行使追償權。追償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訂還款計劃,盡快收回貸款;
(二)依法處置貸款抵押(質押)物;
(三)對惡意逃避擔保債務的依法提起訴訟。
借款人將承擔擔保機構通過法律程序收回貸款及利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⑶ 關於銀行借貸擔保的問題,希望得到專業的回答,萬分感謝
您說的「一保三年」,應該是銀行的循環授信,借款合同期限是三年,每次借款期限不超過一年,到期償還後,可以繼續貸款,第二次、第三次手續簡便,不用重新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1、您說的這種情況,您發現借款人財務狀況發生惡化,對還款要產生影響,並第一時間告之銀行,這是正確的。銀行應該根據您提供的信息,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如果情況屬實,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採取措施收回貸款,減少資金損失。但是,您最後表述,沒有證據,您可以開庭審理時,提供人證,證明您當時告知銀行了。
2、借款人在第二次、第三次貸款時,即便簡化手續,不需要簽訂相關合同,銀行仍然需要對借款人進行盡職調查的,包括查詢借款人徵信情況,如果銀行沒有調取徵信,或者發現徵信有問題,仍然為其發放貸款,這時銀行要承擔相應責任的。您應該承擔多少擔保責任,還需要實際考量。
3、您可以了解一下,借款人第二次、第三次貸款用途是什麼,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如果不是,可以用這條抗辯,銀行沒有盡職,您也會相應減少責任;如果借款人使用貸款涉嫌貸款詐騙,您還可以申請法院認定合同無效,這時你承擔擔保責任最多為借款人不能償還部分的三分之一。
祝您好運!
⑷ 談採取法律手段催收個人不良貸款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對貸款到期未及時歸還的,或經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經辦銀行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並在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貸款追索。
追索期結束後,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由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向經辦銀行進行先行代償,代償內容限於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
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對小額擔保貸款代償後,可依法對借款人行使追償權。追償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訂還款計劃,盡快收回貸款;
(二)依法處置貸款抵押(質押)物;
(三)對惡意逃避擔保債務的依法提起訴訟。
借款人將承擔擔保機構通過法律程序收回貸款及利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⑸ 關於「今日說法」的簡要記錄
1 老吳得了一種怪病,去了很多醫院都沒查出來。最後在南京一家醫院確診為隱球菌肺炎。醫生說這種病可能是由於鴿子糞引起的。老吳的樓上老丁養了很多鴿子,老丁把這些鴿子當寶貝一樣。老吳與老丁交涉多次讓他把鴿棚拆了,老丁不同意。雙方各執一詞。無奈老吳將老丁告上法院。老丁拿出一份鑒定材料說他的鴿子糞里不含隱球菌。法院認為,本案一方為個人興趣愛好,一方為人的身體健康,兩權相爭,應更重視人的身體健康。因此法院判決老丁限期內拆掉鴿棚。現在老丁家的鴿子暫時在朋友家寄養。
專家分析,這是一起侵權案件。雖然老丁養鴿子並不違法,但是他侵犯了老吳的健康權。關於老丁拿出的那份材料,專家認為一無法確認其開信機關是否具備鑒定資格,二即使具備鑒定資格關於材料的效力也要視案情而定。
陳兵在火車站發現一個小偷偷自己的包,便去追趕。追了大概有200米路程。結果猝死。小偷與他並沒有任何身體上的接觸。運動醫學專家分析說他可能是因為心臟問題而突然死亡的。
專家分析說小偷的盜竊行為與陳兵的死亡有因果關系。但是只構成盜竊罪。量刑時可以酌情作為一個加重情節。小偷對陳兵的死有過錯,但是陳兵的家人並沒有向小偷提起民事賠償要求。最後,小偷由於盜竊未遂被判4年,罰金3000。
2 福州市一個僱主經常虐待家裡的小保姆,終於有一天將小保姆毆打致死。為了毀屍滅跡,僱主的妻子假冒小保姆的姐姐將屍體火化。法院判決,僱主故意傷害死緩,妻子包庇有期徒刑3年。
專家分析,僱主和保姆不是主人和僕人的關系,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應該對勞動法進行修改以保障象保姆這種存在個人僱傭關系的人的合法利益,現在他們的利益得不到任何保證。另外,為了約束保姆的行為,僱主應該與保姆簽定好合同,或者藉助司法機關的力量。
3 A突發心臟病倒在田間。家人用三輪車送她去醫院。路上因為病人無法忍受,車停了下來。家人撥打了120電話,120急救車一名司機一名醫生一名護士立即驅車前往。在離病人只有很近的地方被一收費站給攔住。救護車不屬於免費范圍,因此收費員要求救護車交費。結果車上三個人都沒有帶錢。3個人說把手機抵在那裡要求通過,收費員拒絕,因為他們有規定不允許抵押。同時規定指出如果遇到突發事件可以由司機抵押駕駛證或者行駛證(不知道是不是叫這個)。但是司機兩證都沒有帶。雙方僵持,收費站堅決不放行。後來醫生打電話讓病人家屬送錢過去,車才得以通過。A被送到醫院不久即死亡。
專家認為,收費員無法預見事情的嚴重後果,因此,沒有過錯或者過失。救護車司機沒帶兩證屬於違反交通法規。有些省市可自行制定規定,對救護車不收取費用。
⑹ 提前幾年還清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不是就自動解除了
對於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是的吧。擔保人之所以存在,就是怕你還不上,然後有個責任人,而已經還完的話,自然就解除了。
⑺ 房貸開發商做擔保人
開發商就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該階段性擔保期間始自購房人貸款之時,終至抵押擔保登記完成之日。在相當多的購房按揭貸款業務中,房屋買賣合同及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都沒有涉及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擔保的內容,開發商與購房人之間也未另就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做出約定,也就是說,開發商為購房人的購房貸款提供擔保,對於購房人來說,既不是開發商的法定義務,也不是開發商的約定義務,購房人也無須就開發商提供的擔保支付相應對價,是開發商自擔義務的一種單方利他民事法律行為
因此,開發商為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雖然沒有對價,表面上是為購房人承擔擔保風險,實際是為自己的銷售業績提供配套服務(即主觀為他人,客觀為自己)。
銀行之所以要開發商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是因為開發商銷售的房屋是否能及時竣工驗收,是否能一定完成房屋抵押登記,購房人是否一定能按期還本付息,都存在不確定性。當購房人未能按期還本付息達到一定的期限(通常為連續三個月),銀行就會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此時,如果抵押登記手續尚未完成(即抵押尚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銀行就會要求開發商承擔階段性保證擔保責任。開發商承擔了保證擔保的責任後,多會主張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恢復原狀,經過訴訟或仲裁,收回出售的房屋,而不是直接向購房人行使代償追償權。由於仲裁一裁生效制度的優勢,開發商多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多數情況下,仲裁庭也會支持開發商的解除合同並恢復原狀的仲裁請求
⑻ 求法制案例一個~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8號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住所地:廣州市同福中路470號。
負責人:楊小濱,行長。
委託代理人:黃永江、姚旭南,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7號信和中心5樓508室。
法定代表人:何志其,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工業大道80號。
法定代表人:陳志勇,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梁志強,該公司職員。
委託代理人:李友生,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7號信和中心5樓507室。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華南大道以西廣州跑馬場東側駿逸苑。
法定代表人:林卓光,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符盈盈,廣東華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下稱同福支行)訴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信和公司)、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勁馬公司)、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嘉業利公司)、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信逸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05年5月10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5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同福支行委託代理人黃永江、姚旭南;被告信和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共同委託代理人符盈盈;被告勁馬公司委託代理人梁志強、李友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訴稱:2004年9月10日,原告與信和公司簽訂(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約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原告債權實現受到影響或威脅的,原告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同日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三被告分別對信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2004年9月10日,原告依約發放貸款。被告信和公司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還。現由於信和公司捲入重大經濟糾紛,財務狀況惡化,嚴重威脅原告債權的安全。原告依法要求信和公司提前還款,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判決:1、信和公司立即償還本金4000萬元及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合同期內按合同約定月利率4.425‰計,逾期按每日萬分之2.95計算)給原告;2、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對信和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對其陳述事實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有:
1、原告與信和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
2、原告與勁馬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1號《保證合同》;
3、原告與嘉業利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2號《保證合同》;
4、原告與信逸公司於2004年9月10日簽訂的工行同福支行2004保字第190-3號《保證合同》;
5、2004年9月10日的《借款憑證》;
6、(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號民事判決書;
7、原告於2005年4月28日分別向四被告發出的《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
8、法院查封信和公司位於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9號負一層商場、海珠區恆信路203號2層房屋的產權情況表。
被告信和公司答辯稱:1、原告在借款未到期就進行訴訟,這是對信和公司權利的侵害,雖然在開庭時合同已到期了,但由於資金困難,信和公司一次性歸還貸款有困難。2、對本金以及至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沒有異議,但對逾期利率有異議。
勁馬公司答辯稱:雖然本案開庭前借款已到期了,但仍然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1、從原告提供證據看,擔保合同是借新還舊,用於歸還其他借款,依據擔保法的司法解釋,借新還舊除了有證據證明擔保人是明知外,否則應免除擔保責任。2、本案主債務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收回貸款的事實依據不足。3、假使原告對主債務人存在不安抗辯的事由,但對於債務人的不安能否及於擔保人沒有證據證明,依據擔保法關於擔保責任的起算時間應為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本案主債務期限還沒有屆滿,即使對債務人有不安也不能對抗擔保人。
嘉業利公司答辯稱: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理由如下:1、主債務尚未到期,原告要求提前貸款依據不足,所以,原告要求按保證合同的約定來主張嘉業利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條件尚未成就,嘉業利公司不同意承擔保證責任。2、由於本案借款合同是借新還舊,所以,在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明知或之前舊貸款是同一保證人的情況下,依據擔保法有關規定,嘉業利公司是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信逸公司答辯稱:同意嘉業利公司答辯意見。
四被告為其辯解均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經過開庭質證,四被告對原告舉證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查明:2004年9月10日,原告與信和公司簽訂(工行同福支行2004同福字第190號)《借款合同》,約定信和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7月5日,月利率4.425‰,按月結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對逾期借款按日計收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的利息,並對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借款用途為用於償還(2002)年第98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如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財務狀況惡化等,使原告債權實現受到影響或威脅的,或者信和公司財產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佔有、或者其財產被扣押或凍結,可能使原告遭受嚴重損失的,原告可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發放的全部貸款。同日,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三被告分別對信和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兩年,原告依主合同的約定提前收回貸款的,原告有權書面通知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04年9月10日依約發放貸款4000萬元給信和公司。此後被告信和公司沒有依約履行還款義務。至2005年3月20日止,信和公司尚欠原告貸款本金4000萬元及利息1146499.01元未還。原告於2005年4月28日分別向四被告發出《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稱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信和公司提前還款,保證人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另查,2004年7月13日,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向借款人廣州信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信和公司、何志其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廣州信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償還借款750萬元及利息,保證人信和公司、何志其承擔保證責任,案經本院一審審理並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信和公司名下的廣州市海珠區昌崗中路239號負一層商場於2004年7月22日因上述案件被本院查封,該房屋的抵押權人為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城南支行;信和公司名下的海珠區恆信路203號2層房屋於2004年12月9日被本院另案查封,該房屋的抵押權人為本案原告。
又查,2003年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文)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信和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均合法有效,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借款合同簽訂後,原告已依約發放貸款,但被告信和公司未依約按期支付借款利息,截至2005年3月20日,被告信和公司拖欠利息1146499.01元未還,已構成違約。原告於200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雖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尚未屆滿,但由於信和公司的財產(房屋)因其他經濟糾紛被本院查封,且本院審理的(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67號案件又判決信和公司對該案主債務人應承擔的750萬元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本案原告從合同約定的因信和公司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而要求信和公司提前還款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也約定了原告依主合同提前收回貸款的,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主合同提前到期,依約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亦應提前承擔保證責任。四被告抗辯原告提前宣布合同到期依據不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合同到期日應以原告向四被告發出《提前收回全部貸款通知書》及《提前承擔保證責任通知書》的時間即2005年4月28日為准。被告信和公司應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並支付自2004年9月10日至2005年4月28日的合同期內的利息,並支付合同期滿後的2005年4月29日至清償日止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的利息給原告,合同約定的逾期貸款利率為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該約定與人民銀行銀發[2003]251號文的規定在原借款利率4.425‰的基礎上加收50%即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相符,原告請求逾期利率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九五計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本院不予支持。本案逾期貸款的利率應按合同約定的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計算。原告與被告信和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為用於償還(2002)年第98號借款合同項下借款人所欠貸款本金,表明借款用途為借新還舊,原告與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分別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約定「保證人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完全出於自願」,表明各保證人均已清楚借款的實際用途為借新還舊並願意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應依約承擔保證責任,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抗辯借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而主張免除保證責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勁馬公司、嘉業利公司、信逸公司對本案同一債務分別提供保證,且沒有約定保證份額,依法應連帶共同承擔保證責任。各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借款人信和公司追償。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10日內歸還借款本金4000萬元並支付利息給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利息的計算為:截至2005年3月20日利息為1146499.01元,從2005年3月21日起至4月28日止按月利率4.425‰計算,從2005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萬分之二點二一二五計算逾期貸款利息;
二、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三、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四、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述判決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廣州市同福中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15742元由被告廣州信和集團有限公司負擔,被告廣州勁馬動力設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廣州嘉業利貿易發展有限公司、廣州信逸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當事人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按本案判決確定的一審案件受理費同等金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符銳蘭
代理審判員 張一揚
代理審判員 謝欣欣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 賓
⑼ 銀行單方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需要走什麼程序
要看貸款合同有沒有約定,如果貸款有這方面的條款,例如條款有借款人違約達到多少次或違約金額達到貸款余額的多少比例,銀行可以按照貸款合同單方面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不需要走程序,只需將通知書寄給你。如果沒有這方面的約定就不可以宣布提前到期。
⑽ 享受的小額擔保貸款到期後不能按期還款怎麼辦
答:對貸款到期未及時歸還的,或經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經辦銀行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並在貸款期限屆滿或銀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人進行貸款追索。追索期結束後,借款人仍未償付貸款本息的,由擔保基金管理機構向經辦銀行進行先行代償,代償內容限於尚未清償的貸款本金。擔保機構或經辦銀行對小額擔保貸款代償後,可依法對借款人行使追償權。追償措施包括:(一)督促借款人制訂還款計劃,盡快收回貸款;(二)依法處置貸款抵押(質押)物;(三)對惡意逃避擔保債務的依法提起訴訟。借款人將承擔擔保機構通過法律程序收回貸款及利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