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本人為一公司法人,公司作為擔保進行貸款,沒有如期償還,我作為法人被列為失信名單,公司法人換了,可以
不能把你從之前的失信名單中移除。因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需要對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負責,也是說作為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一定法律風險的。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和財產都會受到一定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罰款等等。
您的情況屬於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而當前卻未能支付借款,所以你作為法人承擔了連帶責任被列入了失信名單,而被列入失信名單是由於你之前作為公司法人經營公司的行為所導致的,並不會因為法人代表的更換而免除你的連帶責任。
你想要從失信名單中移除,需要積極動員借款人還款,或者是推動你之前的公司盡快承擔擔保責任,支付借款。
② 企業因擔保承擔連帶責任,法院在轉貸日扣劃是否合理。
1、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合法有效。即可以扣劃擔保人賬戶上的資金,不論資金來源。
2、擔保企業是否倒閉是自身的經營問題,由市場調節,公權力不幹預,也無權干預。
3、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有法院判決作為根據,應當得到保護,同時也是維護法律權威的需要。
本案中,法院不僅沒有責任,而且是必須這樣做的。如果不扣劃,是一種瀆職的行為。
③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對法人代表有什麼影響
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法人代表受到的影響有: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
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
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徵信機構通報,並由徵信機構在其徵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3)企業因擔保貸款失信受影響政協提案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④ 銀行貸款擔保人會不會列入全國法院失信黑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⑤ 因做為公司股東擔保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會牽連配偶嗎
此事如果在婚姻期間發生的,會牽涉到婚姻共同財產。配偶名下存款如果是婚姻期間所得一般認定為共同財產。但這是有一個范圍的,如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是以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責任。
⑥ 企業失信行為會帶來哪些後果
公司經營受到的影響有:
1、無法申請行政許可審批。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不被允許進行行政許可項目申請;
2、被限制參與政府采購及招投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公司將不被允許參與政府采購或招投標;
3、無法申請貸款或投資擔保。對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將不予受理其銀行開戶、貸款等金融服務;
4、企業形象及信譽度受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其信息都將被公示的國家企業信息公示系統上,並且即使公司進行了經營異常解除,但不良信息記錄將無法刪除,仍可被查詢到,這給企業的後續經營都將帶來嚴重影響。
5、公司長期經營異常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吊銷營業執照,進入工商的黑名單。
企業法定代表人受到的影響有:
1、購買房屋時將不能向銀行申請貸款;
2、達到退休年齡後,無法享受領取養老金的社會福利;
3、想定居海外,將被阻止出境,無法搭乘飛機,不能辦理移民;
4、想要外出旅遊或是探親,將不能購買高鐵票,不能乘坐高鐵出行;
5、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公司的高管、法人、股東等重要職位。
⑦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影響
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的法人代表會被限制以下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7)企業因擔保貸款失信受影響政協提案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規定,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規定,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規定,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⑧ 失信被執行人能否貸款
失信被執行人是由於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被人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人,通俗叫法是失信者黑名單。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2013年11月14日與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簽署合作備忘錄,共同明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納入徵信系統相關工作操作規程。今後,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
凡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都將受到信用懲戒,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執行人的社會生存空間將大幅度縮小。
你的信用情況銀行系統是可以查到的,一般情況下是無法獲得貸款審批的,當然一些操作不嚴格的銀行為提高業務量,也會適當放寬條件,在你有充分擔保的情況下也可以批准貸款。總之,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很小。
⑨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有什麼影響
企業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法定代表人的: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發布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出行,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住宿,不得購買房屋,不得旅遊、度假等多達九種類型的高消費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