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進口免稅設備抵押貸款未向海關申報,海關要罰款,現在如何處理
這個性質有點嚴重的,趕緊去交稅辦手續,另外找找關系吧。
❷ 減稅的減免稅申請手續
減免稅政策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而實施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單位在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同時,要珍惜這一權利,依法申請、使用、保管和處置減免稅貨物,並承擔相應義務。
為方便企業、單位了解海關關於減免稅貨物的申辦和監管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對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關於申請手續 申請單位項目備案預錄---海關項目備案審核---申請單位減免稅審批預錄---海關減免稅審批----海關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報關進口。
減免稅備案、減免稅審批和減免稅後續管理中的相關審批事項實行三級審批作業制度。 1、項目單位在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之前,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進行減免稅備案。海關對申請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對項目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要求進行審核,確定項目的減免稅額度等事項。
2、項目單位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當填寫《減免稅備案申請表》,並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的備案單證。
3、海關對項目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和項目的資格進行形式審核。海關收到項目單位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後進行審核。海關重點審核申請備案提交的單證是否齊全、有效,申請填報規范的,受理申請並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批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項目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備案內容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並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後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項目單位因故需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減免稅項目,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並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後予以辦理作廢手續。 1、項目單位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並持齊全有效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未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視作自動放棄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稅資格,海關應當不予辦理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稅手續。
2、海關在受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前,審核所提交單證是否齊全、有效,各項數據填報是否規范,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影響減免稅貨物的所有權。
海關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後,審核申請減免稅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是否為不予免稅商品,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經審核無誤後予以簽發《征免稅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3、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中可直接變更的欄目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
因故需變更其他欄目或作廢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後予以變更或作廢,並收回作廢的《征免稅證明》。
項目單位不慎遺失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且需重新辦理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並經核實《征免稅證明》的使用情況後,應及時將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稅證明》的電子數據予以作廢,並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 1、按照規定可予減免稅的貨物已徵收稅款的,並且項目單位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項目單位可在貨物實際進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持《征免稅證明》、主管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前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的書面證明及其它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退稅。
2、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過程中,進出口貨物已經到達港口,項目單位向海關申請先放行貨物的,可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和足額稅款擔保向海關申請辦理稅款擔保放行手續。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項目單位不能提交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的,現場海關應當予以照章征稅放行。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或補稅手續。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按以下要求辦理:
1、轉出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事先向轉出地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後,由其所在的直屬海關向轉入地直屬海關發送《某某海關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
2、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按照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申請要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理轉入手續。轉入地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征免稅證明》,並由轉入地直屬海關將聯系函回執聯發回轉出地直屬海關。
3、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分別向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進口形式報關手續。
4、轉出地海關憑《某某海關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回執聯和結轉出口報關單辦理已結轉減免稅貨物結案手續。
5、轉出、轉入地直屬海關應加強聯系配合,由轉入地海關對結轉設備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除另有規定外,轉出地、轉入地海關分別指轉出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和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
轉出地直屬海關與原審批海關不是同一個直屬海關的,轉出地海關應及時將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辦理情況書面通知原審批海關。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其他不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資格的項目單位,須事先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項目單位將其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的,其減免稅額度不予恢復。設備轉入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貨物成交價格扣減項目減免稅額度,設備監管期限連續計算。 1、項目單位以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向國內外金融機構作貸款抵押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書面申請,經核准後方可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不得用於抵押貨款地。
2、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項目單位不得以特定減免稅貨物向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法人、團體或公民設定抵押。
境內金融機構系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內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外資金融機構」系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含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等。
3、抵押貸款數額與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應繳稅款之和,應當小於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以海關估價為准。
4、當抵押貸款無法清償時,需要以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折(變)價抵償貸款時,項目單位應先辦理稅款擔保轉稅手續;已簽署海關、金融機構和項目單位三方書面協議的,項目單位(抵押人)或金融機構(抵押權人)應當先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稅款後,剩餘部分再清償貸款。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尚在海關監管期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報主管海關核准。
貨物退運出口後項目單位持憑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減免稅進口貨物結案手續,減免稅額度不予恢復。
❸ 減免稅設備補稅是否應從低適用稅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中國海關律師網認為已申報進境並放行的減免稅貨物經批准轉讓或者移作他用、需繳納稅款的,應當適用海關接受納稅義務人再次填寫報關單申報辦理納稅及有關手續之日實施的稅率。所以,你所述情況,依法即適用補稅申報時的稅率。
❹ 減免稅貨物無論是向境內金融機構還是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都需要向海關提供擔保對嗎
是的,而且是減免稅申請人和金融機構都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179號)
第三十一條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第三十二條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
第三十四條
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於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並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後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第三十五條
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抵押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通知,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❺ 減免稅貨物補稅時如何計算已進口時間
按貨物放行之日起算。
自主申請,按月算。查出問題補稅,按天算。
具體的搜一下海關總署179號令。
❻ 減免稅設備貸款抵押的期限可以延長嗎,
答復:您好!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7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減免稅設備可以申請貸款抵押的期限。貨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該在貨款期限屆滿錢前20天,想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貨款抵押延期手續。經審核通過的,由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的通知,並且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憑以辦理抵押期限。如有其他疑問,歡迎繼續在浙江電子口岸政務咨詢平台提問,謝謝!本網站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務結果僅供參考,不保證所提供的資料和服務沒有任何瑕疵,本網站對所有的網站的內容有修改和解釋權。用戶應以實際辦理相關業務的要求為准, 對用戶使用網站提供的資料和服務時可能存在的風險由用戶本人承擔.滿意度:答復者: cs162010-12-06
❼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並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國家機關設立文件、社團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基金會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以及相關貨物的產品情況資料;
(四)相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資格的證明材料;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本條規定提交證明材料的,應當交驗原件,同時提交加蓋減免稅申請人有效印章的復印件。 海關收到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審核確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填報是否規范。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應當審核是否已經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予以受理,海關收到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減免稅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海關應當一次性告知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有關材料,海關收到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之日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海關不予受理。 海關受理減免稅申請人的減免稅審批申請後,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相關情況是否符合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進出口貨物的金額、數量等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等情況進行審核。對應當進行減免稅備案的,還需要對減免稅申請人、進出口貨物等是否符合備案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進出口貨物征稅、減稅或者免稅的決定,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以下簡稱《征免稅證明》)。 海關應當自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的,海關應當書面向減免稅申請人說明理由:
(一)政策規定不明確或者涉及其他部門管理職責需要與相關部門進一步協商、核實有關情況的;
(二)需要對貨物進行化驗、鑒定以確定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規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
有本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減免稅的決定。 減免稅申請人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提交相關材料。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海關准予變更或者撤銷。准予變更的,海關應當在變更完成後簽發新的《征免稅證明》,並收回原《征免稅證明》。准予撤銷的,海關應當收回原《征免稅證明》。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辦理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不能在有效期內辦理,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准予辦理延長《征免稅證明》有效期手續。
《征免稅證明》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時間自有效期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海關總署批準的特殊情況除外。
《征免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仍未使用的,該《征免稅證明》效力終止。減免稅申請人需要減免稅進出口該《征免稅證明》所列貨物的,應當重新向海關申請辦理。 減免稅申請人遺失《征免稅證明》需要補辦的,應當在《征免稅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
經核實原《征免稅證明》尚未使用的,主管海關應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原《征免稅證明》同時作廢。
原《征免稅證明》已經使用的,不予補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免稅申請人可以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先予辦理貨物放行手續:
(一)主管海關按照規定已經受理減免稅備案或者審批申請,尚未辦理完畢的;
(二)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已經國務院批准,具體實施措施尚未明確,海關總署已確認減免稅申請人屬於享受該政策范圍的;
(三)其他經海關總署核準的情況。 減免稅申請人需要辦理稅款擔保手續的,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出口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並按照有關進出口稅收優惠政策的規定向海關提交相關材料。
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擔保的決定。准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證明》(以下簡稱《准予擔保證明》);不準予擔保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決定》。 進出口地海關憑主管海關出具的《准予擔保證明》,辦理貨物的稅款擔保和驗放手續。
國家對進出口貨物有限制性規定,應當提供許可證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保的其他情形,進出口地海關不得辦理減免稅貨物憑稅款擔保放行手續。 稅款擔保期限不超過6個月,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時間自稅款擔保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
特殊情況仍需要延期的,應當經海關總署批准。 減免稅申請人在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屆滿前未取得《征免稅證明》,申請延長稅款擔保期限的,應當在《准予擔保證明》規定期限屆滿的10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主管海關應當在受理申請後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延長擔保期限的決定。准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證明》(以下簡稱《准予延期證明》);不準予延長的,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準予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決定》。
減免稅申請人按照海關要求申請延長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期限的,比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進出口地海關憑《准予延期證明》辦理減免稅貨物稅款擔保延期手續。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將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進口同一貨物享受同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其他單位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一)減免稅貨物的轉出申請人持有關單證向轉出地主管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後,通知轉入地主管海關。
(二)減免稅貨物的轉入申請人向轉入地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轉入地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後簽發《征免稅證明》。
(三)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申請人應當分別向各自的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口、進口報關手續。轉出地主管海關辦理轉出減免稅貨物的解除監管手續。結轉減免稅貨物的監管年限應當連續計算。轉入地主管海關在剩餘監管年限內對結轉減免稅貨物繼續實施後續監管。
轉入地海關和轉出地海關為同一海關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
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
(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
(三)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
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於剩餘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主管海關可以批准其辦理貸款抵押手續。
減免稅申請人不得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辦理貸款抵押。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一)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
(二)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三)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海關在收到貸款抵押申請材料後,應當審核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有效,必要時可以實地核查減免稅貨物情況,了解減免稅申請人經營狀況。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應當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通知》。 海關同意以進口減免稅貨物辦理貸款抵押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於正式簽訂抵押合同、貸款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將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正本或者復印件交海關備案。提交復印件備案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復印件上標注「與正本核實一致」,並予以簽章。
抵押合同、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不是同一日的,按照後簽訂的日期計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備案時限。 貸款抵押需要延期的,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在貸款期限屆滿前20日內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貸款抵押的延期手續。
經審核同意的,主管海關簽發准予延期通知,並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准予辦理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延期通知》。
❽ 減免稅貨物補稅需要什麼資料,流程是什麼,需要到海關辦理什麼手續
1.先到外經委辦理內銷審批表。
2.查找原進口報關單。
3.如果涉及監管證件的,先辦理相關的監管證件,如機電證等。
4.打份報報告並附相關資料給海關。
5.海關審價。
6.價格磋商。
7.到報關行打單。
以上是我們這里的流程,不知合不合適。
❾ 以海關進口的貨物抵押的,應當出具哪些東西
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以減免稅貨物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
需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常規單證: 1.減免稅貨物原《征免稅證明》復印件一份;
2.減免稅貨物原進口報關單復印件一份;
(二)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還應當提供下列形式的擔保:
1.與貨物應繳稅款等值的保證金憑證;
2.境內金融機構提供的相當於貨物應繳稅款的保函;
3.減免稅申請人、境內金融機構共同向海關提交《進口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承諾保證書》(附件),書面承諾當減免稅申請人抵押貸款無法清償需要以抵押物抵償時,抵押人或者抵押權人先補繳海關稅款,或者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海關稅款;
(三)減免稅申請人以減免稅貨物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的,應當向海關提交第(二)點第1項或者第2項規定形式的擔保;
(四)金融機構資質材料(保函或保證書辦理須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境內金融機構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單證。
❿ 監管期內減免稅設備怎樣辦理抵押、結轉、異地監管手續
首先是需要向主管地海關作出申請,經主管地海關審核同意後,才能辦理相關手續。 其次,上述減免稅設備後續監管的需分別提交以下資料: 如果是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需要提交:企業抵押貸款申請;抵押設備清單;向境內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應提供稅款保證金或境內金融機構稅款擔保或企業與銀行雙方簽定的有效抵押、貸款民事合同(協議);向境外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抵押,應提供應繳稅款等值保證金或境內金融機構稅款擔保,以及企業與銀行雙方簽定的有效抵押、貸款民事合同(協議);《海關監管貨物抵押貸款協議》(一式三聯);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固定資產帳,資產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 如果是減免稅貨物的轉讓,需要提交:減免稅進口貨物轉讓申請書及貨物清單;雙方轉讓協議或合同;海關認為需要的其他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