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幫別人在銀行貸款做了擔保,算承擔法律責任了嗎
那你必須協助借款人在規定時間內歸還清貸款本息,還不清的餘款由你負責歸還,這是擔保人法定義務。
B. 銀行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問題
1、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不是按照擔保人的資產情況分擔責任,而是承擔全部的代償責任。
2、沒有按照期限償還貸款就屬於違約行為,就會被記錄不良。
3、不良信用記錄對你以後的房貸、車貸、出國等造成嚴重影響。
C. 銀行貸款擔保人夫妻只有一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嗎
不具有法律效力。
1、貸款擔保人需要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因為擔保的話,是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財產來擔保,必須雙人都同意,一方簽字不能成立。
2、後果問題,需要知曉貸款擔保人保證的方式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二者區別如下:
(1)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銀行貸款擔保法律意見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
第十三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第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D. 律師為法律顧問單位銀行出具的關於貸款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意見書,事後發現借款人的主體資格有問題是否犯
如果借款人主體發生變更後,律師仍然未依法披露該變更的事實,無論是出於疏忽還是故意,均應承擔相關責任。但如果不影響銀行還貸,應該可以補充一個相關的變更證明,或依銀行要求提供擔保。銀行擔心的是還貸能力,只要不是律師得罪了誰或者借款人發生嚴重的債務,應該不會有大的問題。
如果一定按目前的材料判斷律師是否涉嫌犯罪還顯不足。
E. 貸款法律意見書什麼時候下發
一、貸款的發放
貸款經批准後,業務人員應當嚴格遵照批復意見,著手落實貸款批復條件,在落實貸款批復中提出的問題和各項附加條件後,即可簽署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經簽訂生效後,受法律保護的借貸關系即告確立,借貸雙方均應依據借款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1.貸款發放管理的重要性
在滿足借款合同用款前提條件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或借款人沒有違約,銀行必須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發放貸款,這種做法主要基於以下三種原因:
首先,借款合同一旦簽訂生效,即成為民事法律事實,借貸雙方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即被確立,銀行不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發放貸款,就構成借款合同項下的違約行為。 其次,影響借款人的利益。 最後,影響貸款的正常收回。 2.貸款發放的條件 (1)先決條件
作為貸款發放的重要先決條件,通常在借款合同內加以規定。銀行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逐條核對是否已完全齊備或生效,以確保貸款發放前符合所有授信批準的要求,落實全部用款前提條件。貸款實務操作中,先決條件文 件會因貸款而異,以下列舉的先決條件文件基本涵蓋了所有貸款種類,銀行應針對貸款的實際要求,根據借款合同的約定進行對照審查,分析是否齊備或有效。 首次放款的先決條件文件包括以下幾類:
其中,貸款類文件包括:①借貸雙方已正式簽署的借款合同;②銀行之間已正式簽署的貸款協議(多用於銀團貸款)。
公司類文件包括:①現時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成立批復;②公司章程;③全體董事的名單及全體董事的簽字樣本;④就同意簽署並履行相關協議而出具的董事會決議(包括保證人);⑤就授權有關人士簽署相關協議而出具的授權委託書以及有關人士的簽字樣本(包括保證人);⑥其他必要文件的真實副本或復印件。
與項目有關的協議包括:①已正式簽署的合營合同;②已正式簽署的建設合同或建造合同;③已正式簽署的技術許可合同;④已正式簽署的商標和商業名稱許可合同;⑤已正式簽署的培訓和實施支持合同;⑥已正式簽署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⑦其他必要文件合同。 擔保類文件包括:①已正式簽署的抵(質)押協議;②已正式簽署的保證協議;③保險權益轉讓相關協議或文件;④其他必要性文件。
在審查擔保類文件時,公司業務人員應特別注意抵(質)押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如向有關部門登記生效)。對於抵押協議雖正式簽署但生效滯後的貸款項目,應在抵押正式生效前,採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規避貸款風險。
與登記、批准、備案、印花稅有關的文件包括:①借款人所屬國家主管部門就擔保文件出具的同意借款人提供該擔保的文件;②海關部門就同意抵押協議項下進口設備抵押出具的批復文件;③房地產登記部門就抵押協議項下房地產抵押頒發的「房地產權利及其他權利證明」;④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抵押協議項下機器設備抵押頒發的「企業動產抵押物登記證」;⑤車輛管理所就抵押協議項下車輛抵押頒發的車輛抵押登記證明文件;⑥已繳納印花稅的繳付憑證; ⑦貸款備案證明。
其他類文件包括:①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項目開工批復;②項目土地使用、規劃、工程設計方案的批復文件;③貸款項目(概)預算資金(包括自籌資金)已全部落實的證明;④有關對建設項目的投保證明;⑤股東或政府部門出具的支持函;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注冊資本佔用情況證明;⑦法律意見書;⑧財務報表;⑨其他一切必要的批文、許可或授權、委託、費用函件等。 除首次放款外,以後的每次放款無須重復提交許多證明文件和批准文件等,通常只需提交以下文件:.①提款申請書;②借款憑證;③工程檢驗師出具的工程進度報告和成本未超支的證明;④貸款用途證明文件;⑤其他貸款協議規定的文件。 (2)擔保手續的完善
在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前,銀行必須按照批復的要求,落實擔保條件,完善擔保合同和其他擔保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具體操作因貸款的擔保方式不同而存在較大差別。
①對於提供抵(質)押擔保的:可以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的,必須先完善有關登記、備案手續;如抵(質)押物無明確的登記部門,則必須先將抵(質)押物的有關產權文件及其辦理轉讓所需的有關文件正本交由銀行保管,並且將抵(質)押合同在當地的公證部門進行公證;特別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前提條件。如遇特殊項目,無法及時辦理抵押登記,造成抵押生效滯後的,應採取必要的方式規避由此造成的貸款風險。
②對於以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作擔保的,須在收妥銀行認可的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正本後,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
③對於有權出具不可撤銷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的境外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境外法人、組織或個人擔保的保證,必須就保證的可行性、保證合同等有關文件征詢銀行指定律師的法律意見,獲得律師認可的書面意見,並在律師的主持下,完善保證合同、其他保證文件及有關法律手續後,才能允許借款人提款。 3.貸款發放的原則
(1)計劃、比例放款原則
應按照已批準的貸款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所規定的建設內容、費用,准確、及時地提供貸款。借款人用於建設項目的其他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銀行貸款)應與貸款同比例支用。 (2)進度放款原則
在中長期貸款發放過程中,銀行應按照完成工程量的多少進行付款。如果是分次發放或發放手續較復雜,銀行應在計劃提款日前與借款人取得聯系。借款人如需變更提款計劃,應於計劃提款日前合理時間內,向銀行提出申請,並徵得銀行同意。如借款人未經銀行批准擅自改變款項的用途,銀行有權不予支付。 (3)資本金足額原則
銀行需審查建設項目的資本金是否已足額到位。即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足額到位,貸款支取的比例也應同步低於借款人資本金到位的比例。此外,貸款原則上不能用於借款人的資本金、股本金和企業其他需自籌資金的融資。 4.貸款發放的審查
貸款發放審查作為貸時審查的核心工作,銀行必須嚴格掌握審查的要點,充分防範貸款執行階段的風險。審查的內容可能因貸款項目的不同情況有所差異,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貸款合同審查
銀行應對借款人提款所對應的合同進行認真核查,包括合同真偽性的識別、合同提供方的履約能力調查,防止貸款挪用及產生對貸款不能如期償還的不利因案。審查工作中,還應通過可能的渠道了解,借款人是否存在重復使用.商務合同騙取不同銀行貸款的現象。 信貸業務中涉及的合同主要有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下面對各個合同的具體檢查條款進行介紹。 ①借款合同。貸款發放中借款合同條款的審查應著重於合同核心部分即合同必備條款的審查,借款合同中的必備條款有: ·貸款種類。 ·借款用途。 ·借款金額。 ·貸款利率。 ·還款方式。 ·還款期限。
。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②保證合同。保證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注意以下條款:
·被保證的貸款數額。主債務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一般可用貨幣來衡量。保證合同應對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做出規定,以明確將來的責任。 ·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在保證合同中明確主債務的履行期限對保證人和債權人來說都至關重要。主債務的期限屆滿,對保證人來說意味著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或一般保證債務的義務;對債權人來說意味著主債務履行不能完成時可對保證人行使權利。 ·保證的方式。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它是指保證人在保證法律關系中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補充責任或是第一順序責任。
·保證擔保的范圍。一般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
·保證期間。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條款審查主要應注意以下條款:
·抵押貸款的種類和數額。在抵押設立原因中應載明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否則就有違一般抵押權所擔保主債權的特定性原則,以表明主債權產生的原因(如借款、租賃、買賣等)及數額的大小。
·借款人履行貸款債務的期限。由於抵押權人對抵押物行使權利的條件是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如果抵押物履行期尚未屆滿,抵押權人不能對抵押物行使權利,否則,就屬侵權。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屬或使用權權屬。由於抵押是以特定的財產擔保特定債務的履行,抵押人對抵押物應具有所有權或者對抵押物享有使用權。抵押合同除對抵押物特定化外,還應當表明抵押物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
·抵押的范圍。除主債權以外,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一般還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此外,抵押物是否在有關部門辦理登記,也是抵押合同是否完善的重要前提之一。 ④質押合同。質押合同的條款審查應注意以下條款: ·被質押的貸款數額。 ·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物移交的時間。 ·質物生效的時間。
·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2)提款期限審查
在長期貸款項目中,通常會包括提款期、寬限期和還款期。銀行應審查借款人是否在規定的提款期內提款。除非借貸雙方同意延長,否則提款期過期後無效,未提足的貸款不能再提。
F. 法律意見書中銀行分行應怎樣描述
建設銀行裝修貸款申請:
一、借款人申請借款申請人到銀行分行各支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分理處、營業部領取並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申請表》,並向貸款銀行認可的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提供如下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有貸款銀行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證明;
(三)有抵押或質押財產權利憑證清單、權屬證明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四)有與裝修簽訂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裝飾工程施工》,裝修必須是與建設銀行分行簽訂《合作協議》的;
(五)有所裝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經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記備案的租賃;
(六)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調查(裝修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對借款申請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在收齊上述材料 5個工作日內出具《法律意見書》或通知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並退還其全部資料。
三、銀行審批貸款銀行接到律師事務所或公證處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後,進行復審。
四、借款申請人開戶和辦理保險手續貸款銀行同意發放貸款後,應通知借款申請人到本行開立活期儲蓄存款賬戶(存摺、儲蓄卡、信用卡),作為歸還貸款的指定賬戶。對以抵押方式申請貸款的借款申請人,銀行應指導其正確填寫保險單並交納保費。
五、簽訂借款借款人持活期儲蓄存摺或儲蓄卡或信用卡、保險單據正本到貸款銀行簽訂借款。
六、借款生效,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
七、貸款額度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起點為 3000 元 ( 含 ) 。採取抵押方式擔保的,抵押物須按建設銀行有關規定進行價值評估,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採取質押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質押權利憑證價值的 90% ;採取信用或第三方保證方式 ( 保證人為自然人、法人 ) 擔保的,根據借款人或保證人的信用等級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 60 萬元。
八、貸款期限最短期限為半年,最長期限為 5 年 ( 含 5 年 ) 。
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並可在人民銀行規定的范圍內實行上下浮動。
G. 銀行貸款擔保人責任
貸款擔保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拓展資料: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擔保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擔保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擔保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般保證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