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民間借貸到期後借款人與債務人達成展期協議,擔保人未參與,後借款未
出借人與債務人達成展期協議,就是變更借款合同,未經擔保人同意並簽字,擔保人對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⑵ 信用貸款超期五年了擔保人還有責任嗎
即使超期擔保人還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的,只要借款人沒有償還貸款。
《擔保法》中明確規定擔保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三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⑶ 貸款逾期後展期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交「還款計劃書」是否改變擔保人責任的復函》(銀條法[1998]68號)對前述《貸款通則》第12條的解釋為「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後沒有按期還本付息,其貸款已成逾期貸款,貸款人不能再進行貸款展期」。
⑷ 貸款人逾期不還款,擔保人該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人逾期不還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主要看擔保的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兩者在合同中的保證不同,所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有以下幾方面特點: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貸款逾期後展期的擔保責任擴展閱讀:
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第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於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第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第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第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⑸ 銀行貸款逾期不還,而且貸款人還有工作,擔保人會有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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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貸款過期兩年 擔保人還有法律責任嗎
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時效,擔保人應該已免除擔保責任。
如果在保證期間,都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6)貸款逾期後展期的擔保責任擴展閱讀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⑺ 關於貸款展期擔保人訴訟時效
案例:
甲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用乙房地產作抵押。借款履行期限為1997年6月12日至1998年6月11日。借款到期後,甲未徵得乙同意與銀行簽訂展期協議,將借款展期半年,至1997年12月10日。乙得知展期後未予認可。展期到期後,銀行因甲未還款而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借款本息,並要求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那麼,是否意味著乙不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或乙應該承擔什麼抵押擔保責任?
分析:
1.借款展期未形成新的債權,原借貸關系依然存在
借款展期屬於合同變更范疇,而合同變更是債的變更的主要形式。一般認為,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與非要素變更之分。要素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標的由A變為 B;而非要素變更是指合同標的之外的有關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條款的變更。在要素變更的情況下,原合同關系消滅,新的合同關系產生,因而這種變更被稱為合同更新。合同數量(額)、履行期限等是合同的非「標的」條款,對其加以變更,合同的性質不受影響,原合同關系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履行期限只是合同的條款之一,對借款期限的延長,也只是對合同關系中的「履行期限」作了修改或補充,是局部的變更,從根本上講,合同的內容沒有發生實質的變化,故原借貸關系沒有發生變化,擔保責任自然也就存在。
2.借款展期對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影響
借款展期,若經過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則其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是毫無疑問的,但若未經過其同意,則是否意味著擔保責任的免除?對此,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學界也很少有人去探討。零星的見於雜志或報紙上的文章,都主張參照《擔保法》第二十四條、《解釋》第三十條對保證人責任的規定執行。依據此規定,保證人不因主合同的變更而一概免責,若變更後減輕了債務人之債務的,則保證人對變更後的主合同仍承擔保證責任,若加重的,則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又據《擔保法》的規定,違約金或者利息屬於擔保的范疇,借款展期,在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所承擔的債權(利息)額,因而也就增加了保證人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對「增加」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公平原則。
但若將上述關於保證責任的規定簡單地移植於抵押關系當中,我們認為是不妥當的,理由如下:
保證為人的擔保,在理論上,它被劃歸在債的范疇,而抵押則為物的擔保,它則屬於物權范疇,是物權之中的他物權。從性質上講,二者是互不相容的兩種權利,這是《擔保法》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將它們分章節規定的依據之一,也是《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等條款形成的主要原因。
抵押人是以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對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擔保責任的,當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債權人)也只能就該抵押物行使抵押上的權利(即抵押權),除此之外,對抵押人的其他財產,則不能行使抵押權。換句話說,抵押人僅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擔保責任。而保證則不同,保證人是以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亦即用於擔保的財產是不特定的。因此,在借款展期情況下,抵押人承擔的抵押擔保責任(如大小、范圍等)沒有發生任何變化,不存在「加重」的現象,沒有違背公平原則。
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在原期限屆滿後,若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貸款人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立即予以收回,當然包括法律手段。法律上的訴訟時效制度更是說明了這一點。而隨著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或延長,借款存續的時間會隨之延長,借款利息不僅會相應地增加,而且按規定是罰息。在相同時間段里,這比借款展期(利率不變)後生成的利息要更多,說明借款展期不僅未「加重」債務人(抵押人)的債務(責任),反而是「減輕」了其承擔的債務(責任)。
在中國,抵押權在主債權有效期內是沒有期間限制的,抵押權人甚至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還可以向抵押人主張抵押權(見《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據此,抵押權的存在是以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及其結束後的二年是否超過為依據的,若超過,則抵押權不在存在,若未超過,則抵押權依然存在。
依此,借款展期對抵押人的擔保責任不產生任何影響,抵押人不能因此而免除全部或者部分抵押擔保責任。
評述:
案例中,甲與銀行僅對借款進行展期,延長了借款存續的時間,除此之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條款(內容)未作任何變動(改變)。因此,甲與銀行之間的展期協議,未「加重」抵押人乙的擔保責任,乙應按照借款合同及其展期協議的約定,對甲履行還款義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給銀行的啟示
當前,銀行在辦理借款展期時,依規定要與借款人簽訂展期協議。在該協議中,除對原借款期限作了變更之外,還對借款的利率作了變動,因此,該協議的內容,在實際上已不是單純地對履行期限作出變更之約定,況且,協議「按原借款期限+展期期限」適當地調高了借款利率,對此,應作何種理解?
筆者認為,抵押人是以「抵押物」的價值對債務人之債務履行承擔擔保責任的,表面上看,抵押人的責任與利率的變動沒有任何關系,其實則不然。因為根據《擔保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等,這樣:1、利率的降低,客觀上減少了借款人利息的支出,亦即債權人免除了部分債務人應履行之債務,在靜態上也減少了抵押擔保債權額度,對此,應視為債權人自動放棄應得的部分債權額,它適用於民法學的有關規定,與《擔保法》及抵押人行為無關,抵押人仍以「有效」(以區別於實際應產生的數額,它包括免除部分)債權額為依據承擔擔保責任;2、利率的調高,客觀上增加了借款人的利息支出,在靜態上也增加了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額度,加大了抵押人擔保責任的可能性,違背了民法學及擔保法學上的公平原則,此與保證擔保有相似之處;3、抵押可以由借款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而展期協議是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協商的結果,因此,對其繼續提供抵押,借款人是認可的(至少是默認的),而第三人對借款人與貸款人雙方之間展期協議的內容並不知曉,至少也是不能左右的,因此,對加重部分,在不尊重其意願的情況下,讓其承擔未免有些不公平,況且,依《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可推斷,保證擔保與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屬同一清償順序,從而使第三人的抵押擔保具有了某些保證擔保的性質,因此,對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可以參照保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總之,在利息調高的情況下,最好是讓抵押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最少也必須讓第三人出具書面的同意意見(對借款人提供抵押的,在發生糾紛時,可以其展期申請及展期協議進行抗辨)。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⑻ 貸款逾期未還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情節嚴重者會犯法。
如果是小額借貸的話,小額貸款借款不還這種屬於民事糾紛,是不會上到法庭的。
但如果當事人拒不執行的話,那麼就會上升到犯法層次,對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要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必須提醒的是,很多人逾期並非故意,如果是因為忘記或其他原因出現逾期情況,該怎麼補救?
當出現逾期時,盡快還清欠款才是硬道理。
如果借款人並非惡意逾期,具備充足的理由,可攜帶有關證明向平台或借款銀行說明情況。當借款人將逾期借款還清後,以後按時還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應該沒有太大的影響。
⑼ 貸款有過逾期的可以作擔保人嗎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而且擔保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個人住房置業擔保貸款對象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針對市區及開發區、保稅區范圍內城市正式房口)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4)在貸款銀行開立儲蓄存款帳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須金額的比例不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買首期付款;
(5)擔保公司同意作為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有擔保公司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
住房公積金貸款,以自然人擔保的,擔保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對穩定;
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其帳戶內有1年以上繳存額;
4、無公積金貸款余額及其它不良債務;
5、在借款人未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擔保人年齡加擔保貸款期限不得超過法定的退休年齡。
自然人擔保應提供擔保人身份證件、戶口簿,收入證明及住房公積金帳號,並與受託銀行簽訂保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