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兩個公司相互擔保貸款屬於違法行為嗎
1、兩個公司想到提供擔保不違法。
2、法律對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沒有限制。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時,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定後,即合法有效。
《擔保法》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 信用卡可以事情貸款嗎
可以的。有信用卡更利於貸款的審批通過。辦理貸款都是很注重個人徵信與財力證明的,信用不要有逾期現象會影響貸款審批的。
具體貸款流程以及准備資料:
個人貸款
申請條件
1. 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明、年齡在65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 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
4. 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
5. 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且貸款用途符合相關規定;
6. 在開立個人結算賬戶;
7.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金額
貸款額度由銀行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及所提供的擔保情況確定具體貸款額度。以個人住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以個
人商用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
申請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借款申請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面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1. 有效身份證件;
2. 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 婚姻狀況證明;
4. 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5. 採用房屋抵押方式貸款的,需要提供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房屋財產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同意抵
押的書面證明;並按規定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提供評估報告;抵押住房免於評估的,應提供符合免於評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
上一次評估報告等;
6. 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7.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 e貸與櫃台擔保貸款利息一樣嗎
這個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是否一樣。
4. 同時貸款的兩個人可以互相做擔保人麼
可以的。
擔保人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即滿足所需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五)沒有明顯的違約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4)e貸款向互擔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二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