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信託展期不拍賣抵押物合法嗎
:在銀行的業務往來中,為防止貸款損失,保證債權的實現,銀行金融機構往往會要求借款人為其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在目前經濟下行時期,面對不能如期歸還貸款的企業,銀行中抵押貸款展期的情形越來越多,本文旨在從銀行視角對不動產抵押貸款展期後,抵押權是否有效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
一、關於展期的性質
關於展期貸款的性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法函[2000]12號】》的規定,展期貸款性質上是對原貸款合同期限的變更。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貸款是允許展期的,只要展期貸款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有效。【1】
二、不動產抵押貸款展期時,經過抵押人同意,原抵押權是否仍存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
《物權法》第187條第1款,「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根據《貸款通則》,展期僅僅是對原貸款合同還款期限的延長,並非新的借款。因此,對於不動產抵押貸款展期,展期後原抵押權是否存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抵押登記,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展期經抵押人同意後,抵押權仍存續,不需重復辦理抵押登記。
(1)抵押合同明確約定展期不須徵得抵押人同意的,展期後抵押權繼續存續,不需再次辦理抵押登記。
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避免抵押人免責,銀行往往會在抵押合同中,明確約定,主合同協議內容的變更或借款期限的延長,無須徵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那麼,銀行展期後,抵押合同是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簽訂的,依然有效,也不存在擔保物權消失的法定事由,抵押權自設立之日起仍然續存,不需重復辦理抵押登記。
(2)辦理展期時,抵押人同意為展期後的債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抵押權繼續存續,不需再次辦理抵押登記。
《貸款通則》第12條規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因此,在辦理展期時,即使在抵押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展期無須徵得抵押人同意,銀行也會要求抵押人在展期協議中擔保人處簽字,以便對展期後的債權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而展期並不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在抵押權已經設立並續存的情況下,無須重復辦理變更登記,原抵押權繼續存續有效。
參考案例1:
海豐縣阿仙奴服裝有限公司、海豐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號:(2017)粵15民終102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本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了借款、抵押合同,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已經依法設立。借款到期後,又簽訂了展期協議,並約定「貸款人、借款人及擔保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及有關事項仍按原合同的約定執行。」對此,阿仙奴公司作為擔保人在展期協議上蓋章,對繼續提供抵押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之間締約、擔保、續期、續保的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法規,合法有效,應依約履行。阿仙奴公司作為抵押人,同意按原合同繼續提供抵押,而案涉抵押相關的權利人、權利種類、權利范圍等重要事項均無變化,在抵押權已經設立並續存的情況下,無須重復辦理變更登記。且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其產生、變更、消滅受物權法律調整。依照我國物權法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有: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實現、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不存在上述擔保物權消失的法定事由,案涉抵押權自設立之日起仍然續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二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規定,公平信用社在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對於阿仙奴公司展期後未對抵押權進行變更登記導致抵押權消滅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要點總結:該案中,辦理展期時,抵押人同意繼續為展期後債權提供抵押擔保,本案也不存在擔保物權消失的法定事由。因此,抵押權自設立之日起仍然續存。
參考案例2:
上訴人楊守國與被上訴人嘉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抵押合同糾紛二審案
案號:(2014)伊商終字第16號
審理法院: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抵押權的消滅,為以下幾種方式,以實現的方式消滅,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因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消滅。本案原、被告對雙方簽訂的抵押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均無異議,不存在因抵押合同無效而致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且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務尚在履行中,債權未全部實現,抵押權人不同意放棄抵押權即未出現抵押權消滅的情形。借款展期,亦經過原告的確認,且未加大擔保人的義務。另,主合同的債務人仍在履行債務給付義務,不存在訴訟時效完成的情形。故原告主張的解除抵押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維持原判。
要點總結:該案中,辦理展期時,擔保人簽字同意繼續擔保,也不存在抵押權消失的法定事由,則抵押權仍合法有效。
(二)展期雖經抵押人同意,但因未重新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無效。
參考案例1: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汾分行訴臨汾九龍山生態公園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案
案號:(2017)晉1002民初4439號
審理法院: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貸款到期後,被告臨汾九龍山公園未如期償還原告的借款申請延長借款期限。被告臨汾九龍山公園雖將其所有的臨房權證土字第01111000008號房產及堯國用(9012)第2013號土地抵押給原告為此筆展期貸款項下全部債權提供抵押擔保 ,雙方簽訂了抵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登記。被告以其房產及土地為該筆借款進行了擔保 ,因雙方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該抵押不得對抗第三人。
要點總結:該案中,展期時,債權人雖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但未就已經存續的抵押權再次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無效。
三、辦理展期時,未經抵押人同意,抵押權是否仍有效?
(一)辦理展期時,雖未經抵押人同意,但因展期不屬於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抵押權仍存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2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展期只是原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的延長,並非新的借款,債權並未消滅,故抵押權並未消滅。則抵押人仍需對展期後的債權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參考案例1:
劉正林、張文蓮訴楚雄市龍升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二審案
案號:(2017)雲23民終1007號
審理法院: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劉正林、張文蓮自願為楊志安、何劍莉的借款提供擔保,與龍升公司簽訂了《抵押合同》,並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劉正林、張文蓮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本案借款合同展期後,作為主債權的借款合同依然存在,借款合同展期不屬於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劉正林、張文蓮應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要點總結:該案中,作為主債權的借款合同依然存在,借款合同展期不屬於抵押權消滅的法定情形,抵押權仍存續。
四、主債權有效存續期內,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屆滿,抵押權是否存續?
(一)主債權有效存續期內,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屆滿,抵押權不受登記期間影響,仍存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法律約束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據此可知,不管是雙方約定的抵押期間還是登記機關登記的抵押期間都因違反了物權法定原則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也即,約定和登記的抵押期間均無效,抵押權行使期間跟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並保持一致。
參考案例1:
劉建昌與新寧縣古田陵園、鄧溯連抵押合同糾紛一案
案號:(2017)湘05民終1766號
審理法院: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登記的擔保期間為一年,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法律約束力」的規定,登記部門為本案的抵押物登記的一年擔保期間,對本案雙方當事人設立的抵押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劉建昌與鄧溯連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為二個月,但在借款期限屆滿後,借貸雙方於2014年7月1日又簽訂借款展期合同,該展期合同雖然存在部分瑕疵,但能夠證明劉建昌在借款到期後向鄧溯連主張了權利,符合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2017年1月26日,劉建昌還向鄧溯連、唐綠萍發送了催款函,鄧溯連並在該催款函簽字,證明本案的主債務訴訟時效並未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那麼,本案因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抵押權人劉建昌仍有權對新寧縣古田陵園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要點總結:該案中,雖然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的擔保期間為一年,但因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抵押權仍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