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擔保責任有哪些
貸款的擔保責任有一般保證責任和連帶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是一般保證責任,則在借款人不能還款時,才由擔保人擔責;如果當事人約定的是連帶保證責任,貸款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還款,也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㈡ 車貸不還擔保人負什麼責任
車貸不還擔保人負連帶責任。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或不還貸款,擔保人作為貸款的擔保,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幫借款人將欠款還清,但是具體要承擔的責任還是要以實際簽訂的擔保協議上的條款規定為准。
擔保人需要什麼條件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4、沒有不良債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㈢ 貸款擔保人會有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為別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責任,分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說債務到期後,若債務人不能還債,才輪到保證人替他還債,並且也只還債務人不能還的那一部分,債權人不先起訴債務人是不能向擔保人要錢的;連帶責任保證是債務到期後,債權人可以直接來找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㈣ 車貸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擔保人責任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履行還款的時候,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汽車擔保貸款人的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借款擔保人的相關要求
借款擔保人有以下幾點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2、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3、已經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或者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其他保證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㈤ 買大貨車分期還牧,擔保人擔責任不
買大貨車分期還款,如果不還款,擔保人也是承擔責任的,謝謝
㈥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貸款的擔保人承擔下列責任: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如果當事人未約定擔保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就是一般保證責任。
拓展資料: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㈦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分為連帶保證責任和一般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對主合同規定的全部債務,承擔清償責任。而一般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以保證范圍為限承擔保證責任。
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為他人提供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者企業對強令其為他人提供保證的行為,有權拒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㈧ 貸款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對借款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借款人有無能力的限制。雙方對擔保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為連帶保證責任。
1、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麼就是一般保證,
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後,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2、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麼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但在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以產生擔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落款捺印等。當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應承擔的保證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
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期限的,保證期限按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主要如下:擔保期限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約定的按法律規定為6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限是兩年。擔保期限屆滿後擔保人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如果債權人沒有主張保證責任,那麼擔保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二、在為他人擔保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點:
1.審查主合同的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清償能力。
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范圍以及擔保方式保證期限問題。
4.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民間貸款中債權人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有些時候債務人是提供的物保,而有些時候則是提供人保。物保就是提供擔保物,而人保則是有其他第三人來對貸款提供擔保。作為其中的擔保人,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同,有些是承擔一般擔保責任,有的卻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