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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為公司擔保向銀行貸款

發布時間:2022-12-29 06:09:45

❶ 大股東用公司營業執照及自己的房產向銀行貸款對其他股東有影響嗎

只要貸前幾個股東溝通好,或者貸後正常還款,沒任何事情,如果貸後不是很嚴重的問題也沒多大關系,萬一貸款額大,出現逾期哪肯定有連帶!

❷ 企業貸款股東需要承擔責任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企業向銀行貸款的,由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如果股東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的,如果是連帶責任的,股東對債務有清償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❸ 公司股東為公司貸款連帶擔保

法律分析:公司作為借款人無法按期還款時你個人必須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銀行可以向你直接追訴,不過只會以你個人財產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❹ 股東為公司貸款簽連帶擔保

法律分析: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的採用擔保的方式。根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進行全面審查,確定保證人是否真實地提供保證;對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認定、核實,查明其產權證明並對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能性進行嚴格審查。只有經商業銀行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擔保。因此,金融機構借款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擔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間借款的,當事人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對擔保問題作出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❺ 股東以公司名義去貸款

法律分析:以公司名義貸款公司承擔責任,如果對方欠錢不還,那麼銀行會執行公司財產。所以不建議以公司名貸款個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❻ 公司股東可不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公司股東可以用持有該公司的股權替該公司的借款提供質押擔保
很多上市公司就是通過股權質押提供擔保在銀行貸款。不過,若不是上市公司的股權,可能性就小多了。 法律依據請參看《公司法》和《證券法》。
股東可以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包括股東的連帶責任保證,或者股東以股權質押擔保,或者提供股東名下的房產、土地等提供抵押擔保。

❼ 股東擔保承擔什麼責任

一、正面回答
股東擔保承擔連帶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況,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股東給公司擔保不違法,不違規,但是不被認可,沒任何意義,只是必要的保險措施。銀行等機構是不承認這種擔保的,一般要完全不相乾的第三方介入才算是真正的擔保。
二、分析詳情
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的一種類型,本質是股東以投資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原則是遵循公司和股東徹底分離的原則。如果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人應承擔債務的償還,個人股東不需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但如果該公司為合夥性質,則個人股東也需要承擔債務。實踐中會有一些股東為公司貸款作擔保,這種情況下也需要承擔責任。如果企業是合夥制,那股東就需要承擔償還責任。
三、在什麼情況下股東需要承擔責任
存在以下情形,股東不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1、出資不到位;
2、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3、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
4、股東怠於履行義務,致無法進行清算;
5、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6、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7、一人公司與股東財產混同;
8、股東過度控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

❽ 公司法人股東能否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擔保

公司法人股東能否為本公司借款提供保i正擔保

應該是可以的。公司法規定了「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至於公司股東為公司借款提供擔保的,應該沒問題。

本公司法人貸款,本公司可以擔保嗎?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效力

浙江高院解答:
(2010年)問題4:有限責任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其他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應如何把握債權人的充分注意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公司對外擔保效力如何?相對人是否有審查公司章程的義務?(舟山中院、寧波北侖法院、玉環法院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接受《人民司法》記者訪談時,就公司對外擔保的相關問題闡明了原則意見(載《人民司法》2007年第13期),其意旨是:

實踐中傾向認為,公司章程關於公司擔保能力、擔保額度以及擔保審批程序等方面的規定,系調整公司內部法律關系的規范,在公司內部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通常不能對抗擔保債權人等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對以擔保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為由主張擔保關系無效的,除非涉及公司為內部人員提供擔保,一般不予支持;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是公司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遵守的特殊規定,該規定是強制性的,應為擔保協議生效的必要條件;當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而與債權人簽訂擔保協議時,債權人應當注意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交易行為的規定,了解股東對相關人員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公司提供的擔保協議被認定為未生效,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債權人如果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充分注意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公司因締約過失承擔賠償責任後,因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而產生實際損失,公司或公司股東可以請求相關責任人員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前述意見,應當注意的是:

(1)債權人在接受擔保前,是否有查閱提供擔保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義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終審的(2002)民二終字第45號案(載該院民二庭編《民商審判指導與參考》第3卷)判決理由認為,公司不能以董事違反章程越權簽訂合同的理由對抗其他第三人。但該案件系不適用修訂後公司法的案件,審判實踐中對於該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結合章程作為公司自治規則的特徵和我國尚未建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開放查閱的現狀等因素,認為債權人不負有審查公司章程真實性的義務的觀點,有相應的依據。前述宋曉明庭長提及「若擔保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應認定擔保協議缺乏生效要件」,也是針對公司為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

(2)2010年2月,中國銀監會發布了《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規范性文件與去年發布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作為銀監會的貸款新規,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規范框架,將作為我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貸款新規主要從規范貸款業務流程、防範貸款風險、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實施,對於審理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中涉及對擔保債權人注意義務認定的影響,需要在審判實踐中進一步關注。

(3)涉及債權人注意義務審查和公司為股東提供擔保爭議的相關案件,應把握債權人、股東利益的適度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6年第7期公布的該院終審的(2006)民二終字第49號案件裁判摘要認為,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當公司債權人與公司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裁判要旨體現的民法解釋學方法,對審判實踐具有參照價值。
(2011年)問題40.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債務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決議,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金華中院、江干法院、溫嶺法院)

這一問題在我庭《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理解》(浙法民二(2010)15號)問題4的解答中已經提出裁判性思路,在此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宋曉明庭長在《人民法院報》撰寫《關於商事審判若干疑難問題的思考》一文,就這一問題提出基本思路,我們在實踐中要注意統一到最高法院的思路上來。

首先,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而如果公司是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擔保,同條第一款則規定由章程決定究竟是需要董事會決議還是股東會決議。可見,並非公司對外提供的所有擔保都需要股東會作出決議。只有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時,是否經過了股東會決議同意才應成為公司擔保效力的考量因素。

其次,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的(比如公司董事長代表公司直接在為股東的擔保函中簽字確認的),有觀點認為擔保應無效,理由是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而既然《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要求由股東會決議,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應當按照該款的要求查看公司股東會決議,其不得以不知道法律為由來主張自己為善意,所以公司未提供股東會決議時,債權人並不構成善意,債權人此時應當屬於《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以該擔保應當無效。而且,這種觀點進一步認為,由於違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擔保歸於無效,所以該款在性質上屬於效力性強制規范。

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進行擔保,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也不宜籠統認定該擔保無效,應當根據不同情形分別判斷。對封閉性公司,比如有限公司或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由於股東人數少,股東通常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管,管理層與股東並未實質性地分離,股東對公司重大事項仍有一定的影響力,該類事項即使未經股東會決議,但通常也不違背股東的意志。況且封閉性公司不涉及眾多股民利益保護、證券市場秩序維護等公共利益問題,因此,能否絕對地以未經股東會決議為由認定擔保無效,值得商榷。但是如果是公眾公司,比如上市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應當審查該擔保是否經過股東大會決議同意,未經股東大會決議同意的擔保,屬於重大違規行為,侵害了眾多投資者利益,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應當認定無效。尤其是在接受擔保的債權人是商業銀行等專業金融機構時更是如此。應當注意的是,商業銀行接受擔保時對股東大會決議僅負形式審查的義務,不應要求其進行實質審查,比如即使上市公司提供的股東大會決議是偽造的,也不應影響擔保的效力。

公司法人股東變更公告需要嗎

上市公司需要公告,因為上市公司股東數量大,且不確定;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召開股東會通知股東。

公司給個人借款提供擔保,借款人沒還借款,可以拘留向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公司法人代表嗎?

債權人未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法院判令擔保人在指定期限內償還債務,是不能對擔保人採取拘留強制措施。(這里需要注意:債務擔保有一般擔保與連帶責任擔保的兩種責任形式,一般擔保只承擔主債務人償還不足部分份額。)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
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
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
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為個人借款提供擔保,借款個人沒有還款,法院可以拘留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公司法人代表嗎?

擔保屬於民事糾紛,應該承擔民事責任。債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起訴擔保人要求償還。擔保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是涉嫌詐騙,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提供虛假證明罪給拘留後公司法人股東可以貸款嗎

沒有什麼能躲就躲罪,窩藏罪?
刑法第311:故意犯罪,並提供了一個藏身之處,財產,幫助他們逃匿或掩蓋欺詐行為的證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嚴重的至少3年有期徒刑10年。
犯罪前款,尋求提前通過懲罰的幫凶。
犯本罪,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在監獄三年多。

嚴重的情況下,主要指窩藏,屏蔽多人;多個實施窩藏,屏蔽行為;窩藏和屏蔽極其嚴重的刑事犯罪和其他罪犯。

個人借款給公司,公司法人及股東用私人財產擔保,現公司申請破產

擔保人要承擔連帶的民事還款的責任。公司破產的,可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擔保人還款後可以行使追償權的。

個人借款,借款人為擔保公司法人,如何打官司

公司的擔保應符合章程的約定,否則效力會存疑,畢竟因此可能損害其他股東合法權益。只要依法根據章程約定作出了擔保,個人借款到期無法歸還,公司就可能需要根據合同約定貸款人的主張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效。要注意具體條款的簽訂。蓋章要蓋他公司的章,蓋個人的章他只能用個人財產償還你,你無權向他公司要債。最好讓他給你做擔保:用與你借款金額價值相當或是比你的借款價值大的財物作質押或是抵押,需要注意的是:車輛和房產抵押必須登記才生效。
希望幫到你。

公司法人股東股份被轉讓他人怎麼辦

其轉讓行為違法,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一年內發起人不得轉讓股權,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不超過百分之25 可以向法院起訴該股東

❾ 股東可否質押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貸款

股東個人股權可以在銀行抵押貸款。但是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作為剛剛進入證券市場的小菜鳥,有一些時候也是會看到自己持有的股票背後的上市公司公告稱要解除質押。那麼質押是在說什麼呢?質押又分為哪幾類?又有什麼影響呢?今天就讓我這個在市場征戰多年的老股民給大家科普一下,那麼大家看這一篇是完全夠了的!開始之前,先點擊下方鏈接獲取一份機構精選牛股:【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質押是什麼意思?
股票質押,也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控股股東把他持有的股票當成抵押品,再向銀行申請貸款或為第三者的貸款提供擔保。與股票質押相對應的有一個概念叫股票質押式回購,簡單理解也就是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證券質押,再找符合條件的資金融出方融入資金,還會對接下來返還資金、解除質押的交易進行約定。
大家要注意的是,針對股票質押來說,有相關限制的規定,如一家商業銀行接受的用於質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與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相比較的而言,不得超過它的10%。另外來說,股票作為質押物品已經抵押給了其他的單位,質押的股票是不能用於股票交易的。質押懸在頭頂的兩把利劍一把是警戒線,另一把是平倉線。一般來說的話,警戒線為160%,平倉線則為140%。倘使股票價格下滑抵達到質押平倉線,質押機構會強制性的賣出質押的股票,造成的一系列影響可不能小看。這點也要注意,股票質押是有時間跟比例限制的,股票質押貸款的期限由雙方來確定的,但是最久期限是一年,質押率再怎麼高也不能超過60%。

而股權質押,可以理解成是一種擔保方式,等於就是擔保債務的施行,根據法律,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會把股權出質給債權人,假若出現了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況,債權人有權就該股權優先受償。股份質押簡單理解起來就是在出質人所持有的股份上,出質人與質權人協議上有設定限制性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還可以依據約定的就股份折價受償。或者,將該份股份買了而就其所得價金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方式。平時,也可以多看看股市播報,了解股市的最新行情,盡早了解股市的交易規律,提升自己的文化能力,避免虧損風險。投資者朋友想要了解質押情況的話,推薦【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二、為什麼會有股票質押?股票質押是好事還是壞事?
股票質押其實是上市公司經常會使用的一種融資手段。通常在財務狀況不是很好的時候,公司經營差的情況下,於是,一些占股較大的大股東就偏向於這種融資方式。但是要知道的是,股票質押確實有風險的,倘使股票價格下滑抵達到質押平倉線,同時,大股東沒有補倉或回購,{還不上,股票質押-22}結果可能會出現股價下跌乃至崩盤。所以,作為一名好的投資者,要注意公司的質押行為可能給你帶來不好的影響。
1、股權質押公告會給上市公司的股價短期內帶來不好的作用,是由於股權質押傳達了一種公司現金流不是很充足的信號,市場預期就會遭到衰減。
2、以長時期來看的話,要是上市公司股東進行質股票押,對股價的影響屬於中性甚至有點偏好。
股票質押對股價是有影響的,但是影響股價的不單單有股票質押,必須聯系多種的技術指標朝更深刻的方向分析。如果實在沒法判斷,可以直接進入這個診股平台,輸入股票代碼,可以幫你判斷解禁股的情況如何,值不值得買:【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三、怎麼辦理股票質押?
根據物權法做出的規定,想要股權質押必須把質押合同給簽了。還需要辦理股權出質設立登記,這個需要去工商局,上交相應的文件就好。看到這里,大家是不是都明白了股票質押的相關內容了呢?希望大家都能有收獲,祝您賺的盆滿缽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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